网具特定区域内网具总则
Section § 8660
Section § 8661
Section § 8663
Section § 8664
在加利福尼亚州,通常认为,如果你在克拉马斯河或鳗鱼河等特定河流内或附近持有渔网,你正在非法使用它,除非你身处第 (6) 和 (7) 区,或者该渔网是正在运输的拖网或拉网。
Section § 8664.5
本法律限制在圣克鲁斯、蒙特雷和圣巴巴拉县沿海特定水域使用刺网和三层刺网,如果水深在30英寻或更浅。在稍深的水域(30-40英寻),这些网具可以使用,但需要提前通知主管部门,进行监测,并遵守设置和收回网具的特定时间限制。如果发现这些网具对海洋生物造成危害,可以迅速实施更多限制或禁令,包括改变网具的使用方式、尺寸和材料。“不利影响”是指对海鸟、海洋哺乳动物或鱼类的生存造成伤害或威胁,或阻碍濒危物种的恢复。某些网目较小的网具可获豁免。该法律比以前的版本更严格,并符合保护目标。
Section § 8664.7
这项法律规定,一项与保护海鸟、海洋哺乳动物或鱼类物种相关的命令,最初的有效期最长为120天。此后,局长可以在举行新的公开听证会后,根据一份关于该物种当地种群状况的报告,决定延长或重新发布该命令。
Section § 8664.8
简单来说,这项法律限制了在加利福尼亚海岸特定海域和水深处使用某些类型的渔网,即定置刺网、流刺网和三重刺网。最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渔网不得在雷耶斯角和加利福尼亚-俄勒冈州界线之间的海域,或在半月湾和圣克鲁斯县附近特定水深的水域中使用。在某些许可证或条件下,例如在洪堡县阿卡塔湾的特定活动,可适用特殊豁免。
此外,法拉隆群岛和正午岩附近也有特殊禁令。如果这些渔网对法拉隆群岛附近的海鸟、海洋哺乳动物或鱼类种群造成负面影响,法律还允许立即采取行动。在这种情况下,局长可以暂时扩大禁令范围。这些限制是保护海洋生物努力的一部分,自1990年法规变更以来一直有效。
Section § 8664.13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12月15日至5月15日期间,在特定海域使用网目尺寸在8到12英寸之间的刺网和三层刺网。这些渔网必须配备脱离装置,以防止缠绕,并且对绳索和装置的强度有严格控制。浮子绳和任何横跨网顶部的绳索,其断裂强度不得超过2,400磅。脱离装置需要每隔45噚或更短的距离设置,并且应符合特定的构造标准,例如使用断裂强度为200磅或以下的尼龙线。锚的重量必须至少为35磅,并且通过一根总长度至少为15噚的绳索和系缆连接。
Section § 8664.67
“受影响的渔民”指的是在 (1986) 年至 (1990) 年间的任意三年中,使用固定刺网和三重刺网捕捞了至少 (1,000) 磅鱼(不包括鲨鱼或石斑鱼)的渔民。这一称谓仅适用于那些在后来刺网和三重刺网捕捞受到限制的港口卸下渔获的渔民。渔民必须提交渔获收据作为这些渔获量的证明。
Section § 8665
Section § 8666
本条规定允许个人申请特殊许可证,在索尔顿海以及新河和阿拉莫河的特定河段,使用特定类型的渔网捕捞鲻鱼或鲤鱼。但是,该许可证可被撤销,并附带委员会设定的限制。从事此活动需要持有商业捕捞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