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类放养与繁殖草鱼
Section § 6440
本节讨论了三倍体草鱼如何帮助管理私人水域中不需要的水生植物。然而,它们也可能损害栖息地,因此本节强调了谨慎管理。部门负责通过在必要时控制或移除草鱼来保护生态系统的健康。法律允许采取移动或根除该物种等管理行动,以保持环境的多样性和健康。重要的是,如果三倍体草鱼被认为对现有生态系统风险过高,本节不保证使用它们的权利。
Section § 6450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何使用一种叫做三倍体草鱼的鱼来控制水生植物害虫。这些鱼在部门的严格规定下被引入特定水域。
这些规定要求这些鱼必须是无繁殖能力的,以确保它们不会无限制地繁殖。每条鱼都必须单独检查并打上标签,以便追踪所有权。在这些投放地点必须张贴告示,告知人们未经允许移除这些鱼的处罚。
这些鱼的使用仅限于经特别批准和安全的地点,例如高尔夫球场上的某些水域,并且必须有利于全州的生物多样性。在某些住宅区使用这些鱼也曾有临时限制(直到1999年),目的是监测和评估其对环境的影响。
Section § 6451
这项法律要求任何供应三倍体草鱼的人,必须提供证明,证明这些鱼是三倍体(这意味着它们有三套染色体,通常是无繁殖能力的)并且没有疾病,才能根据本规定引入使用。
Section § 6452
在获得使用三倍体草鱼的许可之前,你必须向相关部门提供所有必要信息,例如你想要放养的水道类型,并确认该水道与其他淡水系统是隔离的。你还需要说明水中的植物管理问题,包括在生长旺季有多少植物及其种类、你对植物覆盖率的目标、所需草鱼的数量和大小,以及水道及其连接水域中的任何敏感物种。
Section § 6453
首次使用三倍体草鱼后,每年持有许可证的人都必须在3月1日前向部门报告某些详细信息。这包括建议和实际投放的鱼的数量,以及引入草鱼前后水生植物的范围。
这份年度报告必须提交,直到停止使用草鱼五年后,除非有证据证明所有草鱼都已从水域中移除。
Section § 6455
本法律条款涉及在加州水域中使用一种名为三倍体草鱼的鱼类。它规定了条件,以防止这些鱼逃逸到非预期区域。对于与本州其他水域相连的水域,将不予签发许可证;任何有这些鱼的区域必须由许可证持有人控制,并设置屏障。这些水域还必须提供足够的氧气和植被来维持鱼类的生存。此外,除索尔顿海等封闭盆地外,100年洪泛区内的区域不予签发许可证。未经许可引入或移动这些鱼可能导致罚款或监禁。
Section § 6456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涉及草鱼的项目,只要是部门在1995年6月1日之前批准的,就不受本条中限制的影响。换句话说,这些项目可以照常进行。
Section § 6457
Section § 6460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部门发现有证据表明三倍体草鱼逃逸到不允许它们存在的区域,或者它们的存在正在损害当地生态系统,那么部门可以暂时停止发放许可证。这种暂停可以仅限于受影响的特定区域。许可证的暂停将持续到书面确认情况不再构成威胁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