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州人民通过其立法权,接受1929年2月18日批准的、被称为“候鸟保护法案”的国会法案的规定和利益。经委员会批准后,本州人民同意美国通过购买、租赁、赠与或遗赠方式,收购本州内美国或其正式任命的官员或代理人认为对执行该国会法案规定所必需的土地、水域或水陆区域,以建立候鸟保护区;但是,本州保留对所有此类区域的完整管辖权和权力,只要这些管辖权和权力不与美国根据该国会法案条款对这些区域的管理、维护、保护和控制相冲突;并且,保留并授予这些区域内的所有人员根据本州法律享有的所有权利、特权和豁免,只要这些权利、特权和豁免与美国根据该国会法案条款对这些区域的管理、维护、保护和控制相兼容。
避难所及其他保护区联邦鸟类保护区
Section § 10680
本条规定允许加利福尼亚州接受联邦《候鸟保护法案》的条款和好处。它允许美国政府在获得相关州委员会批准后,在加州收购土地用于候鸟保护区。这可以通过购买、租赁、赠与或其他被认为必要的方式进行。然而,只要不与联邦管理相冲突,加州保留对这些区域的所有权利。这些区域内的公民仍享有州法律规定的权利,只要这些权利与联邦维护这些区域的指导方针相一致。
候鸟保护法案 候鸟保护区 土地收购
Section § 10681
在委员会批准一项拟议收购之前,县的立法机构必须向委员会提供书面同意。
在委员会批准之前,有关县的立法机构应当已就拟议的收购向委员会提供书面同意。
收购批准 委员会同意 县立法机构
Section § 10682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美国政府支付给县的款项不足以支付新获得土地的税款,则该部门必须弥补差额。他们应该使用从该特定土地上的狩猎活动中获得的收入来支付差额。
“特定项目税款”一词包括购买时的原始税款以及因县级税率普遍上调而产生的任何增长。但是,土地的价值在收购后不能重新评估。
替代款项 狩猎收入 县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