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性活体野生动物的进口、运输和饲养监管与执法
Section § 2185
Section § 2186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抵达加州的野生动物被发现患病,或者怀疑它可能危害农业、野生动物或公共健康,该动物可能会被销毁。除非该动物可以安全地隔离治疗,或者由所有者承担费用送回原产地,否则就会发生这种情况。这项决定由执行野生动物和植物健康法规的官员做出。
这些官员包括州执法人员、植物检疫官员和县农业专员。
Section § 2187
这项法律允许野生动物执法人员检查凭许可证带入本州的野生动物,以确保其饲养条件符合规定。如果他们发现动物的饲养不符合许可证的条件,他们可以要求所有者纠正情况,或者可能将动物转让给其他人。如果这些行动未能实现,执法人员可能不得不命令将该动物处死。此处的“执法人员”包括部门执法人员、州植物检疫官员和县农业专员。
Section § 2189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加州进口和处理非本地野生动物的相关事宜。“非本地野生动物”指的是任何非本地物种,它们通常不被驯养,也没有被列为毛皮动物、猎物、非猎物、受威胁或濒危动物。除非您遵守特定规定,否则不能将这些动物带入本州。
如果有人非法持有或运输此类动物,他们必须支付动物的移走、照护和处置费用。如果动物被发现散养,它必须被销毁,或者被羁押至少72小时,以便主人有机会认领——但即使认领,也必须依法处置。72小时后,无人认领的动物将根据特殊规定进行处置。但是,如果该动物是受威胁或濒危物种,当局必须妥善处理。
Section § 2190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饲养某种野生动物(该动物在其他条款中列明),如果未经事先从相关部门获得适当的许可证,就释放、运送或转移该动物,均属违法。
Section § 2192
Section § 2193
如果你持有饲养野生动物的许可证,一旦动物逃逸或被释放(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你必须立即打电话报告。你需要联系野生动物管理部门和当地执法机构。你将承担找回动物的所有相关费用。但是,如果你在电影或电视片场使用动物时失去控制,这将被视为一次逃逸。
此外,还有一些规定要求你在获得新动物、转让动物或动物死亡时通知野生动物管理部门。这些规定必须在2007年1月1日之前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