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请并入的区域并入兼并区域后,兼并区域的理事会应当向州务卿提交一份列明以下内容的证明书:
(a)CA 水法典 Code § 76010(a) 兼并区域和申请并入区域的名称。
(b)CA 水法典 Code § 76010(b) 并入的生效日期以及申请并入区域解散的生效日期。
(c)CA 水法典 Code § 76010(c) 两个区域所在的县或多个县,以及被并入土地的描述,或提及显示该被并入土地边界的地图(该地图应附于证明书),或提及县记录员办公室(该办公室已记录此类边界的描述)。
如果并入申请并入区域的命令包含证明书所需的所有信息,理事会可以提交该命令的副本以代替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