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60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一个水区与另一个水区合并时需要做些什么。合并后,较大水区的理事会必须向州务卿提交一份证明书。这份证明书应包括两个水区的名称、合并生效的日期以及较小水区解散的日期,以及涉及的县和受影响土地的详细信息。需要一张显示土地的地图或提供县记录员办公室的参考信息。如果合并命令已经包含所有这些信息,他们可以直接提交该命令而不是证明书。

在申请并入的区域并入兼并区域后,兼并区域的理事会应当向州务卿提交一份列明以下内容的证明书:
(a)CA 水法典 Code § 76010(a) 兼并区域和申请并入区域的名称。
(b)CA 水法典 Code § 76010(b) 并入的生效日期以及申请并入区域解散的生效日期。
(c)CA 水法典 Code § 76010(c) 两个区域所在的县或多个县,以及被并入土地的描述,或提及显示该被并入土地边界的地图(该地图应附于证明书),或提及县记录员办公室(该办公室已记录此类边界的描述)。
如果并入申请并入区域的命令包含证明书所需的所有信息,理事会可以提交该命令的副本以代替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