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3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区域或州水务委员会发布关于废水排放的命令时,这些命令不能具体规定排放者必须如何遵守。个人或实体可以选择任何合法的方式来满足要求。但是,在某些情况下需要具体的方法,例如在处置场处理固体废物以防止渗漏或排水,以及向不受石油和天然气司监管的某些注入井排放废物时。此外,如果法院认为立即停止废水排放不切实际,它可以要求排放者采取具体措施来遵守废水排放要求。

(a)CA 水法典 Code § 13360(a) 区域委员会或州委员会根据本分部发布的废水排放要求或其他命令,或法院的判决,不得规定设计、位置、施工类型或具体的合规方式,被命令者应被允许以任何合法方式遵守该命令。但是,本条的限制不适用于以下任何一项的废水排放要求、命令或判决:
(1)CA 水法典 Code § 13360(a)(1) 向处置场排放固体废物,但以下情况除外:没有排水或渗漏的蒸发池。如果该排放需要安装护岸石、建造围墙和堤坝、安装地表和地下排水设施以防止径流进入处置区域或渗漏到地下水或地表水,或为实现上述或类似目的而提出的其他合理要求,则本条限制不适用。
(2)CA 水法典 Code § 13360(a)(2) 向注入井排放废物或流体,但以下情况除外:受保护部石油和天然气司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3分部(第3000条起)和《联邦法规法典》第40卷第147部分F子部分监管,并符合该分部和《联邦法规法典》第40卷第1章D子章A子部分(第146.1条起)的任何井。
(b)CA 水法典 Code § 13360(b) 如果法院在根据本分部提起的禁令诉讼中,发现强制执行限制排放者排放废物的禁令不切实际,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发布任何合理的命令,要求排放者采取具体措施以遵守排放要求、命令或判决。

Section § 1336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州如何以及在何处处理与水污染相关的民事诉讼。如果区域委员会或州委员会需要就污染排放提起诉讼,总检察长将以加州人民的名义进行。如果这些诉讼涉及同一污染事件,它们可以合并审理。诉讼必须在污染发生的县提起。但是,如果案件涉及市或公共机构,经任何一方请求,可以将其移送至不同的县。此外,在寻求法院命令以制止污染时,无需证明污染会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也无需证明其他法律解决方案不足,这使得获得这些命令变得更容易。

(a)CA 水法典 Code § 13361(a) 依照本分部规定,应区域委员会或州委员会的请求提起的每项民事诉讼,应由总检察长以加利福尼亚州人民的名义提起,且任何与同一排放相关的此类诉讼可以合并审理。
(b)CA 水法典 Code § 13361(b) 依照本分部提起的任何民事诉讼,应在发生排放或拟发生排放的县提起。但是,任何由市、市县、县或其他公共机构提起或针对其提起的诉讼,应在任何一方动议下,移送至非诉讼当事方的县或市县,或移送至该市或公共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或市县。
(c)CA 水法典 Code § 13361(c) 依照本分部提起的任何民事诉讼中,区域委员会或州委员会寻求临时限制令、初步禁令或永久禁令的,在诉讼的任何阶段,均无需主张或证明如果不发布临时限制令、初步禁令或永久禁令将发生不可弥补的损害,或法律补救措施不足,并且临时限制令、初步禁令或永久禁令应在没有此类主张和证明的情况下发布。

Section § 133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拥有经认证的预处理计划的公共污水处理设施,对向其系统排放工业废水的公司进行检查。如果这些公司不遵守既定法规,这些设施还可以根据特定的联邦和州指导方针,对它们处以罚款和处罚。

拥有经批准的预处理计划的公共污水处理厂 (POTW) 可以根据《联邦法规典籍》第40篇第403.8(f)(1)(v)和403.8(f)(2)(v)节的规定进行检查,并根据《政府法典》第54740、54740.5和54740.6节的规定,针对所有向公共污水处理厂排放工业废水的排放者,评估并收取民事罚款和民事行政罚款。

Section § 133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拥有经批准的预处理计划的公共污水处理厂 (POTW) 检查设施,并对向其系统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实施处罚。这些检查和处罚是根据具体的联邦和州法规进行的。此外,本节优先于该法律的某些先前版本。

(a)CA 水法典 Code § 13362(a) 拥有经批准的预处理计划的公共污水处理厂 (POTW) 可根据《联邦法规》第40篇第403.8(f)(1)(v)和403.8(f)(2)(v)节的规定进行检查,并根据《政府法典》第54740、54740.5和54740.6节,针对所有向公共污水处理厂排放工业废水的排放者,评估并收取民事罚款和民事行政罚款。
(b)CA 水法典 Code § 13362(b) 本节优先于经1999-2000年常会第1104号议会法案增补至《水法典》的第13362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