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水法典 Code § 13360(a) 区域委员会或州委员会根据本分部发布的废水排放要求或其他命令,或法院的判决,不得规定设计、位置、施工类型或具体的合规方式,被命令者应被允许以任何合法方式遵守该命令。但是,本条的限制不适用于以下任何一项的废水排放要求、命令或判决:
(1)CA 水法典 Code § 13360(a)(1) 向处置场排放固体废物,但以下情况除外:没有排水或渗漏的蒸发池。如果该排放需要安装护岸石、建造围墙和堤坝、安装地表和地下排水设施以防止径流进入处置区域或渗漏到地下水或地表水,或为实现上述或类似目的而提出的其他合理要求,则本条限制不适用。
(2)CA 水法典 Code § 13360(a)(2) 向注入井排放废物或流体,但以下情况除外:受保护部石油和天然气司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3分部(第3000条起)和《联邦法规法典》第40卷第147部分F子部分监管,并符合该分部和《联邦法规法典》第40卷第1章D子章A子部分(第146.1条起)的任何井。
(b)CA 水法典 Code § 13360(b) 如果法院在根据本分部提起的禁令诉讼中,发现强制执行限制排放者排放废物的禁令不切实际,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发布任何合理的命令,要求排放者采取具体措施以遵守排放要求、命令或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