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水法典 Code § 13330(a) 除根据第 7 章第 7 条 (从第 13550 节开始) 发布的决定或命令外,任何受害方可在州委员会根据本分部发布的决定或命令副本送达之日起不迟于 30 天内,向高等法院提交强制令申请,以审查该决定或命令。受害方仅在以下情况下必须向州委员会提交复议申请以穷尽该方的行政救济:初始决定或命令是根据授予州委员会官员或雇员的权力发布的,并且州委员会已通过法规授权复议申请。州委员会应在通过该决定或命令之日起不迟于 90 天内,就复议申请作出命令或拒绝复议。
(b)CA 水法典 Code § 13330(b) 受第 13320 节审查的区域委员会最终决定或命令的受害方,可在州委员会拒绝审查之日起不迟于 30 天内,向高等法院提交强制令申请,以获得对区域委员会决定或命令的审查。
(c)CA 水法典 Code § 13330(c) 对于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 21167 节寻求审查区域委员会根据第 13320 节作出的决定或命令,或根据州委员会授权复议申请的法规寻求复议的人员,提起诉讼或程序的时限应在州委员会完成该审查或复议后开始。
(d)CA 水法典 Code § 13330(d) 如果任何受害方未在本节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强制令申请,则州委员会或区域委员会的决定或命令不得由任何法院审查。
(e)CA 水法典 Code § 13330(e) 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民事诉讼法典》第 1094.5 节应管辖根据本节提交申请的程序。就《民事诉讼法典》第 1094.5 节 (c) 款而言,法院在涉及对州委员会根据第 13320 节发布的决定或命令,或州委员会根据第 13320 节拒绝审查的区域委员会决定或命令进行司法审查的任何案件中,应根据证据行使其独立判断,但根据第 13323 节发布的决定或命令除外。
(f)CA 水法典 Code § 13330(f) 除本节另有规定外,在任何法院的任何程序中,不得针对州委员会、区域委员会或州委员会或区域委员会的任何官员发出任何法律或衡平法程序,以审查、阻止或禁止本分部下的任何裁决程序。除本节和第 13321 节另有规定外,在决定或命令发布且该决定或命令的行政审查程序已穷尽之前,在任何法院的任何程序中,不得针对州委员会、区域委员会或州委员会或区域委员会的任何官员或雇员发出任何法律或衡平法程序,以审查、阻止或禁止州委员会、区域委员会或州委员会或区域委员会的任何官员或雇员作出的决定或命令。
(g)CA 水法典 Code § 13330(g) 受州委员会根据第 7 章第 7 条 (从第 13550 节开始) 发布的决定或命令影响的当事方,可根据第 2 分部第 1 部分第 4 章 (从第 1120 节开始) 申请复议或司法审查。
(h)CA 水法典 Code § 13330(h) 就本节而言,决定或命令包括裁决程序中的最终行动以及受《政府法典》第 11352 节约束的行动,但不包括受《政府法典》第 11353 节约束的行动,或根据《政府法典》第 2 编第 3 分部第 1 部分第 3.5 章 (从第 11340 节开始) 采纳、修订或废止法规的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