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4010

Explanation
根据本章发行的债券所得款项将存入一个新设立的基金,该基金名为加州安全饮用水基金。

Section § 1401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永久拨出 7500 万美元,用于改善加州的生活供水系统。州政府部门可以将这笔资金贷款给供水商,用于建设工程,以确保达到安全饮用水标准。供水商必须同意完成和维护项目,积极寻求联邦援助,在最长 50 年内偿还贷款及利息,并(如适用)承担部分项目费用。债券收益还可以资助一项赠款计划,上限为 2500 万美元,以帮助无法达到安全标准的供水商。过去《安全饮用水法》中任何未发行和未承诺的债券都可以转用于这些目的。贷款利率将由财政部长根据州政府近期债券销售情况确定。

(a)CA 水法典 Code § 14011(a)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 13340 条的规定,基金中的总计七千五百万美元 ($75,000,000) 特此持续拨款,并应根据本条和第 14029 条规定的目的使用。
(b)CA 水法典 Code § 14011(b) 本部门可与有权建造、运营和维护生活供水系统的供应商签订合同,向供应商提供贷款,以协助建设项目,这些项目将使供应商至少能够达到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04 编第 12 部分第 4 章(自第 116275 条起)设立的安全饮用水标准。
(c)CA 水法典 Code § 14011(c) 根据本条签订的任何合同可包含双方同意的条款,且合同实质上应包含以下所有条款:
(1)CA 水法典 Code § 14011(c)(1) 项目合理成本的估算。
(2)CA 水法典 Code § 14011(c)(2) 部门同意在施工过程中或根据双方约定在施工完成后向供应商提供贷款,贷款金额应等于部门认定符合州贷款资格的施工成本部分。
(3)CA 水法典 Code § 14011(c)(3) 供应商同意在不超过 50 年的期限内偿还州政府 (A) 贷款金额,(B) 第 14022 条所述的管理费,以及 (C) 本金利息,即贷款金额加上管理费。
(4)CA 水法典 Code § 14011(c)(4) 供应商同意 (A) 迅速推进并完成项目,(B) 在项目完成后开始运营,并根据适用的法律规定妥善运营和维护项目,(C) 申请并尽合理努力争取联邦对项目的援助,(D) 在申请联邦援助之前获得本部门和州卫生服务部的批准,以最大限度地利用可获得的援助金额,以及 (E) 支付供应商应承担的项目费用份额(如有)。
(d)CA 水法典 Code § 14011(d) 债券收益可根据本章用于一项赠款计划,赠款将提供给那些无法达到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04 编第 12 部分第 4 章(自第 116275 条起)设立的最低安全饮用水标准的州政治分区供应商。根据本章提供的赠款总额不得超过两千五百万美元 ($25,000,000)。
(e)CA 水法典 Code § 14011(e) 尽管有任何其他规定,根据 1976 年《加州安全饮用水债券法》(第 10.5 章(自第 13850 条起))、1984 年《加州安全饮用水债券法》(第 10.2 章(自第 13810 条起))和 1986 年《加州安全饮用水债券法》(第 10.7 章(自第 13895 条起))授权发行的任何债券的收益,在根据本章生效之日尚未发行和未承诺的,应根据本章的条款、条件和目的用于向供应商提供贷款和赠款。
(f)CA 水法典 Code § 14011(f) 财政部长应根据第 13867 条的要求,确定根据 1976 年《安全饮用水债券法》(第 10.5 章(自第 13850 条起))发放的贷款的利率,该利率应等于州政府根据该章在本章生效之日前出售的普通义务债券所支付的平均利率,该平均利率通过真实利率成本法计算。

Section § 140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政府向地方政府供应商提供拨款,帮助他们建设确保安全饮用水的项目。这些拨款来自专项基金,并且需要立法机关的批准。

在拨款协议中,双方必须就项目的估算成本和拨款金额达成一致。公共机构必须迅速完成项目,在竣工后立即开始运营,妥善维护项目,寻求联邦援助,并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a)CA 水法典 Code § 14012(a) 部门可根据第14011条(d)款,从基金中可用于该目的的款项中,向作为州政治分支机构的供应商提供州拨款,以协助建设能够使公共机构至少达到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4部第12章第4章(自第116275条起)制定的安全饮用水标准的项目。部门只有在立法机关特别批准后方可提供拨款。
(b)CA 水法典 Code § 14012(b) 根据本章订立的任何拨款合同可包含双方同意的条款,且该合同应实质上包含以下所有条款:
(1)CA 水法典 Code § 14012(b)(1) 项目合理成本的估算。
(2)CA 水法典 Code § 14012(b)(2) 部门同意在施工过程中或施工完成后(经双方同意),向公共机构拨款,金额等于部门认定符合州拨款资格的部分施工成本。
(3)CA 水法典 Code § 14012(b)(3) 公共机构同意:(A) 迅速推进并完成项目;(B) 项目完成后开始运营,并根据适用的法律规定妥善运营和维护项目;(C) 申请并尽合理努力争取项目的联邦援助;(D) 在申请联邦援助之前获得部门和州卫生服务部的批准,以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援助金额;以及(E) 支付公共机构应承担的项目成本份额(如果有的话)。

Section § 14013

Explanation

如果您想根据本章申请贷款和赠款,您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请遵循特定的格式,并附上部门要求的所有材料。

根据本章提出的贷款和赠款申请,应以部门规定的形式并附有部门规定的支持材料,向部门提出。

Section § 14015

Explanation

本节阐述了如何为生活用水系统申请贷款和赠款,以确保清洁充足的供水。州卫生服务部可以资助水系统的建设、改进或修复项目,重点关注未来的用水需求和成本。单一公共机构获得的赠款最高限额为40万美元,而向单一供应商提供的贷款最高可达500万美元,除非立法机关提高此上限。

在申请赠款或贷款时,州政府会建议采取节水措施,例如泄漏检测和设备升级。这些建议旨在高效减少水资源浪费。如果申请中未包含这些节水改进措施,这不会自动导致申请人失去获得资金的资格。

(a)CA 水法典 Code § 14015(a) 贷款和赠款只能用于生活用水系统项目。州卫生服务部可对未来供水需求做出合理预留,并在后期扩建会产生过高成本时提供额外容量。当州卫生服务部判断改进或修复对于提供充足数量和足够压力以满足健康、清洁及其他家庭用途的纯净、有益健康且可饮用水是必要时,可为建造、改进或修复任何系统的全部或部分成本提供贷款和赠款。州卫生服务部应确定并告知申请人拟议项目所要求包含的组成部分的资格。该部门应以此决定作为拨付资金的依据。根据本章,任何单一公共机构获得的赠款总额不得超过四十万美元 ($400,000)。贷款可用于购买供水系统或购买流域土地。除非立法机关通过法案提高本节规定的限额,否则向单一供应商提供的贷款不得超过五百万美元 ($5,000,000)。
(b)CA 水法典 Code § 14015(b) 收到根据本章提出的拨款或贷款申请后,该部门应向申请人提出对其水源开发、分配和利用系统的改进建议,以经济有效的方式节约用水。这些改进可包括但不限于:泄漏检测和修复计划、阀门维修和更换、水表校准和更换、实现腐蚀控制的物理改进、节水设备和装置的分配和安装,以及其他经证明能够以经济有效的方式节约用水的资本改进。该部门和申请人可同意将这些资本改进纳入拨款或贷款。申请人未能将节水资本改进纳入拨款或贷款申请,不应成为该部门拒绝提供拨款或贷款的充分理由。

Section § 140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公共机构不能获得水项目拨款,除非州卫生服务部证明该机构自身无法达到基本的安全饮用水标准。此外,该机构的项目计划必须获得州卫生服务部的书面批准,以确保其符合有关饮用水质量的相关健康和安全法规。

根据本章提出的拨款申请,除非州卫生服务部确定该公共机构在其他方面无法达到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104部第12部分第4章(自第116275条开始)设立的最低安全饮用水标准,否则不得由部门批准。
部门不得发放任何拨款,除非州卫生服务部批准申请人提交的项目计划,并且州卫生服务部书面批准拟议项目符合《健康与安全法》第104部第12部分第4章(自第116275条开始)的规定。

Section § 140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发放补助金时,应优先考虑经州卫生服务部核实面临紧急健康问题的公共机构。解决即时问题的项目也将优先于那些旨在适应未来增长的项目。

Section § 14018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规定,在提供贷款时,首要优先是帮助面临严重公共卫生问题的供水商。此外,优先考虑那些为系统进行必要更新的支付能力较弱的供应商。

Section § 14019

Explanation
在获得水项目贷款或赠款之前,你需要完成初步设计工作,包括确定项目的成本。供应商将不得不承担运营和维护费用,这些费用不能计入项目预算。但是,如果你已经为规划和初步工程花费了资金,一旦你收到贷款或赠款,你可能会拿回这笔钱,但前提是该部门和州卫生服务部批准。

Section § 140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公共机构必须先根据本章规定申请贷款,然后才能申请补助金。只有当相关部门认定该机构无法全额偿还贷款时,才能获得补助金。

如果机构无法偿还全部贷款金额,他们可以申请补助金来弥补无法承担的部分。部门会确定机构能偿还多少贷款,然后补助金将用于支付机构无法偿还的那一部分。

公共机构除非已根据本章规定申请贷款,否则不得根据本章规定申请补助金。公共机构仅在部门认定其无法偿还贷款全部费用时,方有资格获得补助金。
如果部门已认定申请人无法偿还贷款的全部费用,申请人也可提交补助金申请。收到补助金申请后,部门应确定申请人能够偿还的全部费用中的那一部分。补助金仅用于支付申请人无法偿还的那一部分费用。

Section § 14021

Explanation

在加州,如果一个公共机构获得了补助资金,他们必须在三年内把钱用掉。在使用这笔补助金之前,该机构必须在一年内向相关部门证明,他们已经拿到了一份投标书,这份投标书显示项目成本不会超出他们估算预算的20%。

拨款资金应由公共机构自拨款之日起三年内支出。除非公共机构能够自拨款之日起一年内,通过可接受的投标证明,项目的支出金额将在公共机构项目成本估算的20%以内,否则公共机构不得支出任何拨款资金。

Section § 140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相关部门和州卫生服务部在管理本章所涉项目上的总支出,不得超过本章允许发行的债券总额的5%。该部门必须为贷款设定合理的管理费,由供应商支付,以弥补行政管理成本。

司法部长为保障州政府在赠款和贷款资金方面的利益而产生的任何法律费用,将从债券销售所得中支付,并被视为项目开支。这些法律费用不得超过债券总额的1.5%,且不会动用行政管理资金。

为管理本章之目的,本部门和州卫生服务部的总支出不得超过根据本章授权发行的债券总额的5%。本部门应制定合理的贷款管理费收费标准,该费用应由供应商根据第14011条支付,以补偿州政府管理本章的费用。
司法部长在保护州政府在本章项下赠款和贷款资金使用和偿还方面的利益时产生的费用,应从本章项下债券销售所得中支付。这些费用不应从用于行政目的的资金中支付,但应被视为项目开支,且不得超过根据本章授权出售的债券总额的1.5%。

Section § 140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贷款的本金(包括管理费)可以延期偿还,最长可达10年,但整个贷款必须在50年内还清。利息不能延期支付,并且在延期期间会继续累积。如果本金支付被延期,借款人可以选择在剩余的贷款期限内每年分期偿还。

Section § 140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部门发放贷款时,利率将设定为州政府最近发行的一般责任债券成本的一半。利率将在整个贷款期限内固定不变,以部门在该日历年度内承诺贷款时的利率为准。

部门应将根据本章发放的贷款利率设定为在贷款执行前最近发行的州政府一般责任债券的实际利息成本的50%。根据本章发放的所有贷款均应采用在资金承诺用于贷款的日历年度内确定的利率,以部门承诺函日期为准,并在贷款期限内保持该利率不变。

Section § 140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部门必须在州卫生服务部的参与下制定规则,以确保加州居民能够获得安全且负担得起的饮用水。这些规则包括决定谁可以供水以及项目何时获得资金的指导方针。如果使用现有法规更实际,部门可以灵活地使用它们,特别是与1984年《安全饮用水债券法》相关的法规,并在需要时进行修订。

(a)CA 水法典 Code § 14025(a) 部门经公开通知和听证后,并经州卫生服务部同意,应制定为执行本章宗旨所必需的规章制度。该规章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确定供应商资格的标准和程序。
(b)CA 水法典 Code § 14025(b) 部门应制定其认为最能有效执行本章并符合公共利益的规章制度,以便最有效、最经济地向加州人民提供纯净、有益健康且可饮用的生活用水。该规章制度可规定,当本章宗旨可通过拟议项目建设以外的其他方式最经济、最有效地实现时,拒绝提供资金。
(c)CA 水法典 Code § 14025(c) 尽管有 (a) 款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部门根据《1984年加州安全饮用水债券法》 (Chapter 10.2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3810)) 制定的、在本章生效之日有效的现有规章制度,经选民批准本章后,部门可选择将其用于执行本章。部门经州卫生服务部同意,可随后根据《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分部第3.5章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1340) 修订这些规章制度,以执行本章中与 Chapter 10.2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3810) 或 Chapter 10.7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3895) 不同的规定,或出于任何其他原因以执行本章宗旨。

Section § 14026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州卫生服务部告知潜在的符合贷款资格的供应商,关于贷款计划的目标以及他们需要遵守的相关规章制度。

Section § 14027

Explanation

州卫生服务部负责制定和更新一份需要资金的项目优先清单。这需要进行公开通知、听证会,并咨询相关部门的意见。

此外,在新清单制定出来之前,如果选民批准,可以沿用1986年加州安全饮用水债券法下的一份现有优先清单。

(a)CA 水法典 Code § 14027(a) 州卫生服务部在公开通知和听证后,并征求该部门的意见,应不时制定一份供融资考虑的项目优先清单。
(b)CA 水法典 Code § 14027(b) 尽管有(a)款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州卫生服务部根据1986年加州安全饮用水债券法 (Chapter 10.7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3895)) 在本章生效之日制定的优先清单,经州卫生服务部选择,可在选民批准本章后予以利用,直至州卫生服务部通过新的优先清单。

Section § 1402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州政府为水利项目提供的贷款金额,每个日历季度不得超过2500万美元。在批准合同之前,该部门必须确保供应商有能力偿还贷款。此外,公用事业委员会可以就供应商是否能从其他渠道获得融资以及其偿还贷款的能力提供意见。

Section § 1402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水务部门如何使用和管理从合同中偿还给州的资金。部门可将最高1.5%的资金用于行政开支,但超出部分将归还普通基金。司法部长为保护这些资金而产生的费用,每年最高为偿还款项的0.5%。扣除其他开支后,剩余的偿还款项将进入普通基金,用于偿还债券。

此外,部门可与供水商签订合同,提供赠款或短期贷款,以探索系统改进方案。这些贷款或赠款对单个项目的上限为25,000美元,并需要州卫生服务部的批准。合同必须符合本章规定,且贷款需在24个月内偿还。

这些活动的总支出上限为600万美元,其中最多200万美元可用于向公共机构提供赠款。本条下的贷款或赠款不影响其他相关水系统改进章节中可用的总金额。

(a)CA 水法典 Code § 14029(a) 经立法机关在《预算案》中每年批准,部门,尽管有第14022条规定,可支出根据第14011条签订的任何合同偿还给州的款项,作为部门根据本章签订合同的行政管理所需,但这些支出在任何一年内不得超过该年偿还给州的款项的1.5%。司法部长为保护州在本章项下赠款和贷款资金使用和偿还中的利益而产生的费用,可由部门从这些资金中支付,但这些费用不得超过该年偿还给州的款项的0.5%。任何经立法机关批准但部门在任何一年年底未支出的上述款项,应自动归还普通基金。
(b)CA 水法典 Code § 14029(b) 除(a)款另有规定外,根据第14011条签订的任何合同偿还给州的所有款项应存入普通基金,并在存入后,应作为对普通基金的偿付,用于偿还根据本章发行并已从普通基金支付的债券本金和利息。
(c)CA 水法典 Code § 14029(c) 部门可与供水商签订合同,提供赠款或短期贷款,用于调查和确定系统改进的替代方案。根据本条提供的任何贷款或赠款应从该基金中拨付。根据本条,任何供水商就单项调查所获得的贷款或赠款不得超过两万五千美元 ($25,000)。州卫生服务部应审查所有拟议的调查,并确定其是否必要和适当。
(d)CA 水法典 Code § 14029(d) 根据本条签订的任何合同应包含符合本章的条款和条件,任何贷款合同应规定还款期不超过24个月。
(e)CA 水法典 Code § 14029(e) 用于本条目的支出不得超过六百万美元 ($6,000,000),其中不超过两百万美元 ($2,000,000) 可用于向公共机构提供赠款。为本条目的提供的贷款或赠款,不应减少根据本章、第10.2章(始于第13810条)、第10.5章(始于第13850条)、第10.6章(始于第13880条)或第10.7章(始于第13895条)可提供的任何其他贷款或赠款的最高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