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取水许可应载明以下所有事项:
(a)CA 水法典 Code § 1260(a) 申请人的姓名和邮寄地址。
(b)CA 水法典 Code § 1260(b) 供水来源。
(c)CA 水法典 Code § 1260(c) 拟定用途的性质和水量。
(d)CA 水法典 Code § 1260(d) 拟建取水工程、沟渠、运河及其他工程的位置和描述。
(e)CA 水法典 Code § 1260(e) 拟定的引水地点。
(f)CA 水法典 Code § 1260(f) 拟定用水地点。
(g)CA 水法典 Code § 1260(g) 拟定开始施工的时间。
(h)CA 水法典 Code § 1260(h) 完成施工所需的时间。
(i)CA 水法典 Code § 1260(i) 将水完全用于拟定用途的时间。
(j)CA 水法典 Code § 1260(j) 申请人合理可获得或可从渔业和野生动物部获取的所有数据和信息,涉及取水对鱼类和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影响程度(如有),以及为保护与取水相关的鱼类和野生动物而拟采取的任何措施的说明。
(k)CA 水法典 Code § 1260(k) 足以证明有合理可能性存在未被取用的水可用于拟定取水的充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