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取用申请一般规定
Section § 1250.5
这项法律规定,管理机构必须在收到完整的申请以及一份关于项目将如何影响河道内用水的报告后一年内,审查并决定用于小型水电项目的取水申请。如果水流状况没有改变,则不需要提交该报告。如果申请人提出请求,或者如果需要更多时间来确定是否有未被占用的水资源或项目如何影响河道内用水,则该决定可以推迟,最多再延长一年。
Section § 1252.1
Section § 1253
Section § 1256
Section § 1257
当有人在加州申请用水时,委员会会审视用水如何能造福家庭、农场、城市、工厂、野生动物和娱乐等。他们还会考虑申请人是否计划回收或再利用水。委员会可以制定规则,确保水资源得到明智利用,并以造福所有人的方式使用。
Section § 1257.5
Section § 1258
本法律条文解释说,当有人申请用水时,负责批准这些申请的理事会必须考虑现有的水质控制计划。理事会可以对用水施加条件,以确保这些计划得到遵守。
Section § 1259.2
Section § 1259.4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在2008年1月1日之前,为马托尔河到旧金山之间的沿海溪流以及流入北圣巴勃罗湾的溪流制定保持自然水流的规定。这是州水质管理工作的一部分。
委员会如果需要,也可以为其他溪流制定规则,以帮助管理水权。
在制定这些新规则之前,委员会可以参考2002年的一份指南,该指南旨在保护加州中部沿海溪流分水区域的鱼类栖息地。
Section § 1259.6
本节规定,委员会必须制定规则,以便在分析水权许可的水资源可用性时考虑气候变化的影响。具体要求考虑的因素包括干旱、洪水以及地下水和地表水之间的相互作用。委员会必须评估这些气候影响是否能被准确衡量,并在此过程中咨询各类专家和利益相关者。
委员会要求申请人提供信息的现有权力不受这些新规则的限制,并且即使新法规尚未最终确定,申请仍可继续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