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5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并决定所有用水请求。他们必须处理与这些请求相关的一切事务。

Section § 125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管理机构必须在收到完整的申请以及一份关于项目将如何影响河道内用水的报告后一年内,审查并决定用于小型水电项目的取水申请。如果水流状况没有改变,则不需要提交该报告。如果申请人提出请求,或者如果需要更多时间来确定是否有未被占用的水资源或项目如何影响河道内用水,则该决定可以推迟,最多再延长一年。

委员会应审议并处理所有取水许可申请,如果申请的主要目的是在现有水坝、运河或导水管处开发最高达30兆瓦(含30兆瓦)的小型水力发电设施,或开发发电容量为5兆瓦或以下的任何其他水力发电设施,则委员会应在收到完整申请和河道内有益用途评估报告之日起一年内采取行动,但如果水流状况不会改变,则无需提交评估报告;并且,委员会的最终决定可应申请人的请求或经委员会认定需要额外时间来确定 (1) 是否有未被分配的水资源或 (2) 对河道内用途的影响时,合理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

Section § 125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委员会负责调查本州的水资源。其目的是收集必要信息,以协助处理特定用途的用水申请。

Section § 1252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使用尚未被他人占用的水资源,你可以向委员会申请许可。只需确保遵守他们制定的规章制度和指导方针即可。

Section § 125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某人获得了使用河流或其他水源的权利,他们不能利用这项权利去阻止或干预上游进行的水土保持工作,前提是这些水土保持工作本身不需要取水许可证。

Section § 1252.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赋予个人与取用水相关的任何权利和特权,也同样赋予联邦政府、加利福尼亚州政府以及任何其他可以在加州拥有土地的团体或组织。

Section § 12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委员会可以允许将未被主张的水用于有益目的。他们将根据其判断,设定最能支持水资源的使用、保护和开发,并以造福公众的方式的条款和条件。

Section § 12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水务委员会在决定用水申请时,应首先优先考虑家庭用水,其次是农业或灌溉用水。这意味着生活用水被认为比农业用水更重要。

Section § 12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在认为任何用水申请不符合公众利益时,驳回该申请。

Section § 1256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在确定与水资源相关的公共利益时,委员会必须考虑任何旨在控制、保护、开发、利用和节约本州水资源的现有计划。这包括《加州水计划》以及该计划的任何变更或调整,无论是由水资源部制定还是通过州立法实现。

Section § 1257

Explanation

当有人在加州申请用水时,委员会会审视用水如何能造福家庭、农场、城市、工厂、野生动物和娱乐等。他们还会考虑申请人是否计划回收或再利用水。委员会可以制定规则,确保水资源得到明智利用,并以造福所有人的方式使用。

在处理水权申请时,委员会应考虑从 (1) 所涉水资源的所有有益用途中获得的相对效益,包括但不限于家庭、灌溉、市政、工业、鱼类和野生动物保护和增强、娱乐、采矿和发电目的的用途,以及任何相关水质控制计划中规定受保护的用途,以及 (2) 申请人提议的拟申请水资源的再利用或回收。委员会可对此类水权申请附加其认为最能符合公共利益地开发、节约和利用拟申请水资源的条款和条件。

Section § 125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委员会评估用水申请时,必须考虑为渔业和野生动物提出的水流需求。如果必要,委员会可以设定具体的流量要求,作为用水许可证和执照的一部分,以保护这些动物。

Section § 125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说,当有人申请用水时,负责批准这些申请的理事会必须考虑现有的水质控制计划。理事会可以对用水施加条件,以确保这些计划得到遵守。

在处理取水申请时,理事会应考虑根据本法典第7部(自第13000条起)设立的水质控制计划,并可对此类取水行为施加其认为为执行此类计划所必需的条款和条件。

Section § 1259

Explanation
在决定用水申请时,委员会必须考虑加州的目标,即确保每位居民都有一个体面的家和良好的居住环境。

Section § 1259.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每年制作一份图表形式的摘要,列出加州特定县(马林、纳帕、索诺玛、门多西诺和洪堡)所有待处理的取水申请。摘要应显示每份申请的当前状态、过去一年采取的任何行动、下一年计划采取的行动,以及他们预计何时对申请做出最终决定。委员会可以通过在其网站上发布此信息来分享,以便公众查阅。

Section § 1259.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在2008年1月1日之前,为马托尔河到旧金山之间的沿海溪流以及流入北圣巴勃罗湾的溪流制定保持自然水流的规定。这是州水质管理工作的一部分。

委员会如果需要,也可以为其他溪流制定规则,以帮助管理水权。

在制定这些新规则之前,委员会可以参考2002年的一份指南,该指南旨在保护加州中部沿海溪流分水区域的鱼类栖息地。

(a)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259.4(a)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259.4(a)(1) 委员会应在2008年1月1日或之前,采纳关于维持从马托尔河到旧金山的沿海溪流以及流入北圣巴勃罗湾的沿海溪流河道内流量的原则和指导方针,作为根据第7部第3章第3条(自第13140节起)采纳的州水质控制政策的一部分,以用于水权管理目的。
(2)CA 水法典 Code § 1259.4(a)(2) 委员会可以采纳关于维持未在第 (1) 款中描述的河道内流量的原则和指导方针,作为根据第7部第3章第3条(自第13140节起)采纳的州水质控制政策的一部分,以用于水权管理目的。
(b)CA 水法典 Code § 1259.4(b) 在根据 (a) 分节采纳原则和指导方针之前,委员会可以考虑2002年《加利福尼亚中部沿海溪流分水点下游维持河道内流量以保护渔业资源的指导方针》,以用于水权管理目的。

Section § 1259.6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委员会必须制定规则,以便在分析水权许可的水资源可用性时考虑气候变化的影响。具体要求考虑的因素包括干旱、洪水以及地下水和地表水之间的相互作用。委员会必须评估这些气候影响是否能被准确衡量,并在此过程中咨询各类专家和利益相关者。

委员会要求申请人提供信息的现有权力不受这些新规则的限制,并且即使新法规尚未最终确定,申请仍可继续处理。

(a)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259.6(a)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259.6(a)(1) 委员会应制定并采纳法规,以规范在委员会审查水权许可申请所用的水资源可用性分析中对气候变化影响的考量。委员会在制定和采纳这些法规时,应考量气候变化对流域水文的影响。所考量的影响应包括但不限于极端干旱、洪水以及地下水-地表水相互作用。
(2)CA 水法典 Code § 1259.6(a)(2) 本节不限制委员会根据本法典或任何其他法律所拥有的任何权力,包括但不限于委员会要求水权许可申请人根据第1260节或第1275节提交信息的权力。
(3)CA 水法典 Code § 1259.6(a)(3) 在制定法规时,委员会应考量准确评估气候变化对流域水文影响的可行性。
(b)CA 水法典 Code § 1259.6(b) 在根据(a)款准备法规时,委员会应咨询水资源部、渔业和野生动物部、合格的水文学家和气候变化科学家、潜在申请人以及其他相关方。
(c)CA 水法典 Code § 1259.6(c) 本节不限制委员会在本节所要求的法规被采纳之前接受或处理申请的权力。委员会不得以法规尚未采纳为由拒绝接受或延迟处理或批准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