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700

Explanation

在水权异议听证会后,或在提交异议的截止日期过后且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委员会必须迅速做出决定,明确某个河流系统的具体用水权。

在异议听证会后,或在提交异议的期限届满且未提交异议后,委员会应尽快通过一项命令,确定并确立该河流系统水资源的各项权利。

Section § 270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当裁定令被采纳时,必须通过挂号信向每一位权利主张人以及其权利受该裁定令影响的人士寄送一份通知和裁定令副本。

Section § 2702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规定解释了委员会可以重新审议其之前的决定,无论是委员会主动,还是受决定影响的人提出请求。如果要请求复议,受影响方必须在收到通知后30天内提交申请。委员会也有30天的时间(从通过决定之日起)主动重新审议。

如果提交了申请,委员会必须在收到通知后90天内决定是否重新审议此案。复议可以包括审查现有记录,或者举行新的听证会来考虑额外的证据。复议后作出的任何决定都与最初的决定具有同等的效力和影响力。

(a)CA 水法典 Code § 2702(a) 委员会可以主动或根据受裁定书影响的任何一方的申请,命令对裁定书的全部或部分进行复议。该申请应在第2701条要求的通知发出后30天内提交。委员会主动命令复议的权力应在委员会通过该裁定书后30天届满。委员会应在第2701条要求的通知发出后90天内,对复议申请作出复议命令或驳回复议申请。
(b)CA 水法典 Code § 2702(b) 委员会可以根据记录的所有相关部分以及任何允许的论点对裁定书进行复议,或在通知所有受影响方后,举行进一步听证会,以接收委员会可能因故允许的额外证据。复议后的裁定书与原裁定书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