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水法典 Code § 1227.1(a) 为获得第1227条规定的优先权,任何美国机构应在1984年7月1日或之前,就美国在保留土地上根据权利主张启动的每项用水,向委员会提交一份声明,前提是该用水的受益使用在1978年7月3日或之前启动,且在1978年7月3日之前,关于该用水权的诉讼未被记录在案,并且该用水是用于联邦保留地设立目的之外的次要目的的。
(b)CA 水法典 Code § 1227.1(b) 每份声明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1)CA 水法典 Code § 1227.1(b)(1) 维护联邦水利项目的美国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2)CA 水法典 Code § 1227.1(b)(2) 负责联邦水利项目日常运营的人员的名称和地址。
(3)CA 水法典 Code § 1227.1(b)(3) 正在取水的河流或其他水源的名称,以及该水源所汇入的下一个主要河流或其他水体的名称。
(4)CA 水法典 Code § 1227.1(b)(4) 取水点和用水地点。
(5)CA 水法典 Code § 1227.1(b)(5) 用水目的。
(6)CA 水法典 Code § 1227.1(b)(6) 用水区域的概况。
(7)CA 水法典 Code § 1227.1(b)(7) 取水开始的年份,或已知最接近的年份。
(8)CA 水法典 Code § 1227.1(b)(8) 任何旨在表明用水量的资料,依照委员会的规定。
(c)CA 水法典 Code § 1227.1(c) 委员会应根据请求向任何人提供根据本条提交的关于特定县内联邦用水的声明副本。任何人可以按县提交特别通知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