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27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指出,对于美国政府在1978年7月3日之前在保留土地上启动的有益水用途,应优先考虑其水权。这些用途必须是次要目的,而非保留地设立的主要原因。然而,这些优先权不应损害任何现有水权。

Section § 1227.1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任何美国机构在1984年7月1日之前,向委员会提交一份详细声明,说明在保留土地上、于1978年7月3日之前启动且在此日期前未涉及过往诉讼的用水情况。这适用于用水目的并非联邦保留地设立初衷的情况。声明必须包含详细信息,例如机构和负责人的名称和地址、水源和取水点、用水目的和用途,以及任何关于用水量的数据。

委员会必须应请求提供这些声明的副本,并且公众可以请求获取特定县内联邦用水的特别通知。

(a)CA 水法典 Code § 1227.1(a) 为获得第1227条规定的优先权,任何美国机构应在1984年7月1日或之前,就美国在保留土地上根据权利主张启动的每项用水,向委员会提交一份声明,前提是该用水的受益使用在1978年7月3日或之前启动,且在1978年7月3日之前,关于该用水权的诉讼未被记录在案,并且该用水是用于联邦保留地设立目的之外的次要目的的。
(b)CA 水法典 Code § 1227.1(b) 每份声明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1)CA 水法典 Code § 1227.1(b)(1) 维护联邦水利项目的美国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2)CA 水法典 Code § 1227.1(b)(2) 负责联邦水利项目日常运营的人员的名称和地址。
(3)CA 水法典 Code § 1227.1(b)(3) 正在取水的河流或其他水源的名称,以及该水源所汇入的下一个主要河流或其他水体的名称。
(4)CA 水法典 Code § 1227.1(b)(4) 取水点和用水地点。
(5)CA 水法典 Code § 1227.1(b)(5) 用水目的。
(6)CA 水法典 Code § 1227.1(b)(6) 用水区域的概况。
(7)CA 水法典 Code § 1227.1(b)(7) 取水开始的年份,或已知最接近的年份。
(8)CA 水法典 Code § 1227.1(b)(8) 任何旨在表明用水量的资料,依照委员会的规定。
(c)CA 水法典 Code § 1227.1(c) 委员会应根据请求向任何人提供根据本条提交的关于特定县内联邦用水的声明副本。任何人可以按县提交特别通知请求。

Section § 1227.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州如何确定用水优先权。如果你开始为任何目的用水,并向相关委员会提交声明,你的用水权将根据你首次用水的日期确立。但是,在 1984 年 7 月 1 日之前颁发的用水许可证和执照,优先于美国就水权提出的任何新主张。

任何水权的具体细节,包括其范围和必要条件,都会在各种法律或行政程序中进行评估。这些程序可能包括美国参与的申请、关于水权的法律裁决,或关于水资源节约和使用方法的裁定。

在这些程序之后,委员会将出具关于已确定水权范围的文件。但是,你的用水量不能超过合理范围,无论是水量还是引水方式。

(a)CA 水法典 Code § 1227.2(a) 受限于 (b) 和 (c) 款,根据第 1227.1 条向委员会提交声明的任何用水,自首次用水之日起享有取水优先权,但委员会根据申请(包括部门根据第 6 编第 2 部分(自第 10500 条起)提交的申请)在 1984 年 7 月 1 日之前颁发的所有许可证和执照,优先于美国根据本条主张的任何水权。任何需要提交声明的用水,应与中央谷地项目以相同方式受第 6 编第 3 部分第 3 章第 3 条(自第 11460 条起)的约束。
(b)CA 水法典 Code § 1227.2(b) 根据本条认可的任何取水权的范围,包括委员会认为为最佳开发、节约和利用所取用水以符合公共利益所必需的条款和条件,应在以下任何程序中涉及该范围时确定:
(1)CA 水法典 Code § 1227.2(b)(1) 根据本部分,就他人的申请、许可证或执照进行的程序,其中美国是反对者或利害关系方。
(2)CA 水法典 Code § 1227.2(b)(2) 根据第 3 部分第 3 章(自第 2500 条起)确定水系所有水权的程序。
(3)CA 水法典 Code § 1227.2(b)(3) 在本州法院启动的水权一般裁决程序。
(4)CA 水法典 Code § 1227.2(b)(4) 确定委员会是否应根据第 1052 条提起诉讼的程序,无论美国是申诉人还是被诉人。
(5)CA 水法典 Code § 1227.2(b)(5) 根据第 275 条和委员会实施该条的规则进行的程序,无论美国是申诉人还是被诉人。
(c)CA 水法典 Code § 1227.2(c) 委员会应在根据 (b) 款作出任何决定后,出具经如此确定的权利范围的证明;但无论是在确定之前还是之后,该权利均不得超过在不浪费且采用合理使用和引水方法下可合理使用的水量。

Section § 1227.3

Explanation
本节指出,本条中的规定不适用于个人或美国机构根据联邦法律(如《联邦垦殖法》)授权的项目用水的情况,除非这些水资源是用于联邦保留土地上的。

Section § 1227.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在水不再用于其预定目的时收回水权。在这样做之前,他们必须遵循其他章节中概述的某些程序。

委员会在遵循第1675条至第1675.2条(含)规定的程序后,如果认定该水已停止用于原始开发所预期的目的,则可以撤销根据本条确定的任何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