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水法典 Code § 1205(a) 经通知和听证后,委员会可采纳一项关于某个水系已充分利用的声明。在本条中,“水系”包括河流、湖泊或其他水体,以及支流和补给源,但不包括地下水供应,除非是流经已知且明确河道的地下河流。
(b)CA 水法典 Code § 1205(b) 一项关于水系已充分利用的声明应包含一项认定,即该水系的水源已充分用于有益用途,且委员会认定先前的水权裁决已确定没有剩余水可供分配。
(c)CA 水法典 Code § 1205(c) 委员会可自行或应任何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并在通知和听证后,撤销或修订关于某个水系已充分利用的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