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澄清许多迄今为止不确定的水权状况对本州而言是必要且有益的,这些不确定状况是大量为牲畜饮水用途(包括附带于牲畜用途的家庭和娱乐用途)而建造的水坝及其他蓄水结构所造成的;这些结构许多是在地方、州和联邦政府的敦促下,由其所在土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出于实际需要而建造的;由于州法律的不确定性以及所有者缺乏关于获取水权的适当程序的知识,这些结构在建造时没有明确界定的水权;澄清这些结构所蓄水的水权符合本州的利益。
总则畜牧水塘
Section § 1226
这项法律指出,加利福尼亚州有必要理清与用于牲畜饮水以及相关家庭或娱乐目的的水坝及其他结构有关的不明确水权。这些结构常常是在各级政府的建议下建造的,并且是土地所有者所必需的。然而,由于州法律不明确以及缺乏关于如何获得适当水权的指导,这些结构对其所使用的水缺乏明确的法律权利。州政府打算澄清这些权利。
水权 水坝 蓄水
Section § 1226.1
这项法律适用于1969年1月1日之前建造的水坝或水利结构的所有者,如果其在1975年1月1日的蓄水容量不超过10英亩-英尺。如果在1974年1月1日之前没有记录在案的水权争议,这些所有者可以在1997年12月31日之前提交主张,从而为主张特定用途的有效水权。但是,在本法律生效之前颁发的任何许可证或执照,优先于这些主张的水权。
水坝所有权 蓄水结构 有效水权
Section § 1226.2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水权的优先日期。如果您拥有有效水权并在1977年12月31日之前提交了申请,您的水权优先权将追溯到您的水坝或水利设施建成之日。如果您在1978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期间提交了申请,您的优先权将根据您提交申请的日期确定。
(a)CA 水法典 Code § 1226.2(a) 任何根据第1226.1条拥有有效水权,并在1977年12月31日或之前向委员会提交水权申请的人,其水权优先权自水坝或其他蓄水结构建成之日起算。
(b)CA 水法典 Code § 1226.2(b) 任何根据第1226.1条拥有有效水权,并在1977年12月31日之后且在1998年1月1日之前向委员会提交水权申请的人,其水权优先权自提交申请之日起算。
水权优先权 有效水权 水坝建设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