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40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规定,如果某人想主张用水权,他们必须将其用于有益或有用的目的。如果他们停止将其用于该目的,他们就失去了用水权。

取水权必须用于某种有用或有益的目的,当取水人或其权益继承人停止将其用于该目的时,该权利即告终止。

Section § 1241

Explanation
如果你有权用水,但连续五年没有将水用于其原定的目的,你可能会失去这项权利。这些水随后可能回归公共所有,供大家使用。这种权利的变更会在水务委员会进行核查、通知你,并且如果你提出请求,会举行公开听证会后发生。

Section § 124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人拥有灌溉用水权,但因为遵守与美国政府签订的作物控制或水土保持协议,或者因为规则规定的其他困难情况而没有使用这些水权,那么他们不会因为不使用而更长时间地丧失水权。通常五年不使用水就会丧失水权的期限,现在可以额外延长最多10年,或者延长到合同的期限,以较短者为准。

Section § 12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将水储存在地下被视为一种有益的水资源利用方式。这包括改道河流或让水流到土地上,如果这样做有助于储存。但是,只有当储存的水随后被用于当初决定储存时所设定的特定有益目的时,才算是有益的。

地下水的储存,包括河流改道以及为实现此类储存所需的水流向土地,构成水的有益利用,前提是如此储存的水随后用于为此储存而进行的水权分配所设定的有益目的。

Section § 124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满足某些条件,将洪水流量改道用于补充地下水不需要特殊许可。地方机构必须就潜在的洪水风险发布公告,并且一旦洪水风险解除,改道必须停止。改道不能将水引向可能损害基础设施或近期未用于农业的特定区域。改道应使用现有或临时的设施,并且不主张任何永久性水权。进行改道者必须在改道发生前后通知相关机构,并提供详细的活动报告。本规定有效期至2029年1月1日。

洪水流量改道用于地下水补给,在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情况下,无需取得水权许可:
(a)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242.1(a)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242.1(a)(1) 已根据第8201条通过地方防洪计划或已在其最新通过的总体规划中考虑洪水风险的地方或区域机构,已通过其互联网网站、电子分发列表、紧急通知服务或其他公共通知方式发出通知,表明分流点下游的水流存在土地、道路或建筑物被洪水淹没的迫在眉睫的风险。
(2)CA 水法典 Code § 1242.1(a)(2) 在本节中,“洪水流量”指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A)CA 水法典 Code § 1242.1(a)(2)(A) 当水体受限于明确的洪水阶段时,超出洪水阶段的水流,且需要采取行动以避免对人类健康和安全造成威胁。
(B)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242.1(a)(2)(B)
(i)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242.1(a)(2)(B)(i) 除条款 (ii) 另有规定外,当水体不受限于明确的洪水阶段时,地表水已从或可能即将从河道或水体溢出,导致或威胁导致住宅或商业建筑,或应急响应所需的道路被淹没。水流可能即将从河道或水体溢出的情况,应通过测量流量超出防洪工程的最大设计容量来证明,前提是存在此类工程且其最大设计容量信息易于获取。
(ii)CA 水法典 Code § 1242.1(a)(2)(B)(i)(ii) 本分段不适用于淹没湿地、耕作地或洪泛区的水流,构成“设计洪水”的事件,地下水渗漏,或局限于“指定泄洪道”的水域。
(C)CA 水法典 Code § 1242.1(a)(2)(C) 当水流将淹没终点湖床通常干燥的区域,达到淹没奶牛场和其他正在进行的农业活动,或具有大量住宅、商业或工业开发的区域的深度。
(3)CA 水法典 Code § 1242.1(a)(3) 在本分节中,“迫在眉睫”指高度确信某种情况将在近期发生。
(b)CA 水法典 Code § 1242.1(b) 当根据分节 (a) 提供的公共通知中描述的洪水情况已消退,以至于分流点下游的土地、道路或建筑物不再有洪水和淹没风险时,改道应停止。
(c)CA 水法典 Code § 1242.1(c) 任何被改道的水不得改道至,且不得施用于以下任何区域:
(1)CA 水法典 Code § 1242.1(c)(1) 任何谷仓、池塘或土地,如果这些地方施用了来自动物设施的粪便或废物,而该动物设施在非植被的封闭区域内每年饲养和圈养动物超过45天并产生废物。
(2)CA 水法典 Code § 1242.1(c)(2) 任何被以下任何一方认定为氮肥施用异常的农田:
(A)CA 水法典 Code § 1242.1(c)(2)(A) 委员会。
(B)CA 水法典 Code § 1242.1(c)(2)(B) 相应的区域委员会。
(C)CA 水法典 Code § 1242.1(c)(2)(C) 负责实施灌溉土地监管计划的农业联盟。
(3)CA 水法典 Code § 1242.1(c)(3) 任何可能对关键堤坝、基础设施、废水和饮用水系统、饮用水井或饮用水供应造成损害,或加剧洪水威胁及其他健康和安全问题的区域。
(4)CA 水法典 Code § 1242.1(c)(4) 过去三年内未进行活跃灌溉农业耕作的任何区域,包括牧场、一年生草地和自然栖息地。此限制不适用于已为地下水补给目的而建造的设施或受管理湿地。
(d)CA 水法典 Code § 1242.1(d) 对于从萨克拉门托-圣华金三角洲(三角洲)水系支流进行的改道,在改道时,水权持有人未释放蓄水或重新操作设施以提供水流,以满足三角洲的水质控制计划或濒危物种要求。
(e)CA 水法典 Code § 1242.1(e) 洪水流量改道用于地下水补给时,改道过程应使用以下设施:
(1)CA 水法典 Code § 1242.1(e)(1) 现有改道基础设施或临时水泵。
(2)CA 水法典 Code § 1242.1(e)(2) 可用的现有地下水补给地点。
(3)CA 水法典 Code § 1242.1(e)(3) 不新建永久性基础设施或进行永久性施工。
(4)CA 水法典 Code § 1242.1(e)(4) 对于直接从河流或溪流引水的情况,临时泵进水口应安装保护性滤网,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引水对鱼类和其他水生生物的影响。此类滤网应由任何刚性材料制成,可以是穿孔、编织或开槽的,既能允许水流通过,又能物理性地阻挡鱼类。滤网面应与水流平行并靠近水边。滤网结构的上游和下游过渡部分应设计和建造,以最大程度地减少滤网上游、前方和下游的涡流,同时在可行范围内最大程度地减少卷入。在实施本款之前,加州鱼类和野生动物部应至少举行一次公开研讨会,审查推荐的设计参数以及保护性滤网部署和使用的情景范围。加州鱼类和野生动物部就本款的实施提供的这些建议和任何其他指南,不应受《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第11340条起))的约束。
(f)CA 水法典 Code § 1242.1(f) 为地下水补给而引水的人员或实体不得基于该引水和补给主张任何水权。
(g)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242.1(g)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242.1(g)(1) 为地下水补给而引水的人员或实体应向委员会以及针对该流域的任何适用地下水可持续发展机构(定义见第10721条)提交以下所有文件:
(A)CA 水法典 Code § 1242.1(g)(1)(A) 一份通知,提供第 (2) 款 (A) 至 (C) 项(含)中规定的信息,在可行的情况下应在首次开始引取洪水进行地下水补给前48小时提交,且无论如何不得迟于首次开始引取洪水进行地下水补给后48小时提交。
(B)CA 水法典 Code § 1242.1(g)(1)(B) 一份初步报告,在首次开始引取洪水进行地下水补给后14天内提交。
(C)CA 水法典 Code § 1242.1(g)(1)(C) 一份最终报告,在引水停止后15天内提交。
(2)CA 水法典 Code § 1242.1(g)(2) 初步报告和最终报告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A)CA 水法典 Code § 1242.1(g)(2)(A) 识别为地下水补给而引水的人员或实体。
(B)CA 水法典 Code § 1242.1(g)(2)(B) 提供引水点的全球定位系统 (GPS) 坐标、一份标明洪水淹没大致区域的地图以及相应的评估员地块编号。
(C)CA 水法典 Code § 1242.1(g)(2)(C) 识别开始引取洪水进行地下水补给的时间,以及(对于最终报告)引水停止的时间。
(D)CA 水法典 Code § 1242.1(g)(2)(D) 提供截至报告日期,为地下水补给而引取的洪水量的估计值。
(h)CA 水法典 Code § 1242.1(h) 本节仅适用于在2029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引水。

Section § 1242.2

Explanation

委员会必须根据相关法律条款,在其网站上公布所有收到的报告。每年,直到2029年,委员会都必须收集并公布详细的项目数量、估计的引水量以及补给项目的具体地点等信息。这些信息还应探讨如何在不损害地下水质量、公共安全以及鱼类和野生动物保护的前提下,增加水资源补给的方法。

(a)CA 水法典 Code § 1242.2(a) 委员会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根据第1242.1条收到的所有报告。
(b)CA 水法典 Code § 1242.2(b) 每年,截至2029年1月1日,委员会应汇编根据第1242.1条(g)款收到的报告信息,以确定根据本条实施的项目数量、估计的引水和补给水量以及补给项目的地点,并将其公布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委员会可以在此年度报告中包含建议,以增加用于补给的引水量,同时保护地下水质量、公共安全以及鱼类和野生动物资源。

Section § 124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承认加利福尼亚州中央谷地面临严重的洪水风险,并强调了气候变化的影响,预计到 2072 年,气候变化将显著增加洪峰流量。它强调需要紧急改进和策略来预防灾难性洪水事件。该法律还引入了第 1242.1 条,重点在于通过在某些区域将洪水引流以补充地下水来适应防洪,从而降低风险,但同时认识到某些洪水风险可能仍然存在。重要的是,根据第 1242.1 条授权的这些行动所造成的洪水损害,州政府将不承担责任。

(a)CA 水法典 Code § 1242.3(a)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如下:
(1)CA 水法典 Code § 1242.3(a)(1) 加利福尼亚州中央谷地是美国洪水风险最高的地区之一。认识到这一风险,并响应上诉法院在 Paterno v. State of California (2003) 113 Cal. App.4th 998 案中的裁决,立法机关于 2007 年颁布了《2008 年中央谷地防洪法案》,该法案及其他规定要求将气候变化对州防洪计划的预计影响纳入中央谷地防洪计划及其每五年更新一次的中央谷地防洪计划中。
(2)CA 水法典 Code § 1242.3(a)(2) 根据《中央谷地防洪计划》2022 年更新版,预计到 2072 年,与过去记录的事件相比,气候变化将使中央谷地的洪峰流量增加多达五倍,而到 2072 年的预期洪峰流量只会加剧这一风险,除非采取紧急行动。气候变化科学预测,大气河流将变得更强、更湿,增加其引发灾难性事件的潜力,如果不对现有防洪系统进行改进并实施其他策略,这些事件可能会使现有防洪系统的许多部分不堪重负。
(3)CA 水法典 Code § 1242.3(a)(3) 立法机关颁布了第 1242.1 条,该条适用于萨克拉门托和圣华金流域,旨在通过一项合理的计划,在可行的情况下,将水引至水路和州联邦堤坝附近的土地以补充地下水,从而迅速降低洪峰流量水平,使州防洪计划适应持续的气候变化。
(4)CA 水法典 Code § 1242.3(a)(4) 鉴于水文条件迅速变化,第 1242.1 条制定了一项合理计划,以降低州防洪计划范围内土地的洪水损害风险。洪水风险可能仍然存在,并且可能是第 1242.1 条授权行动的附带结果,但州政府正在采取行动降低该风险。
(b)CA 水法典 Code § 1242.3(b) 州政府不对与第 1242.1 条授权行动相关的洪水损害承担责任。

Section § 124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批准蓄水,这些水随后可以被释放,以改善用于有益用途的其他水体的水质。这一决定必须符合公共利益。

Section § 124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在加利福尼亚州,将水用于娱乐以及照料鱼类和野生动物被视为一种良好的水资源利用方式。在决定有多少水可以用于其他目的时,当局必须考虑娱乐和野生动物所需的水量。如果有人申请用水许可,他们必须通知渔业和野生动物部,以便该部门可以建议应预留多少水来满足鱼类和野生动物的需求。本法律不改变现有的河岸权,即土地与水体接壤的土地所有者的权利。

(a)CA 水法典 Code § 1243(a) 水用于娱乐以及保护和改善渔业和野生动物资源是一种有益的水用途。在确定可用于其他有益用途的水量时,委员会应在符合公共利益的情况下,考虑娱乐以及保护和改善渔业和野生动物资源所需的水量。
(b)CA 水法典 Code § 1243(b) 委员会应将取水许可申请通知渔业和野生动物部。渔业和野生动物部应建议为保护和改善渔业和野生动物资源所需的水量(如有),并将其调查结果报告给委员会。
(c)CA 水法典 Code § 1243(c) 本节不影响河岸权。

Section § 1243.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委员会在确定可以分配多少水时,考虑需要保留在水源中以保护有益用途的水量。这包括任何水质控制计划中列出的用途。 重要的是,本法律不改变河岸权,河岸权是指土地所有者使用流经其土地或毗邻其土地的水源中的水的权利。

Section § 124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意味着,如果你出售、租赁、交换或转让水权或水本身,这并不自动意味着你在浪费水或不合理地使用水。它也不会影响1914年12月19日之前获得的水权或通过特定法律获得的水权的没收规定。实际上,它是在说这些交易不会改变关于水使用的现有法律原则。

水或水权的出售、租赁、交换或转让,其本身不应构成浪费或不合理使用、不合理使用方式或不合理取水方式的证据,且不应影响根据《水务委员会法》或本法典所分配的水或在1914年12月19日之前所分配的水的任何没收裁定。
本条不构成对现有法律的修改,而是对现有法律的宣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