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水流量改道用于地下水补给,在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情况下,无需取得水权许可:
(a)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242.1(a)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242.1(a)(1) 已根据第8201条通过地方防洪计划或已在其最新通过的总体规划中考虑洪水风险的地方或区域机构,已通过其互联网网站、电子分发列表、紧急通知服务或其他公共通知方式发出通知,表明分流点下游的水流存在土地、道路或建筑物被洪水淹没的迫在眉睫的风险。
(2)CA 水法典 Code § 1242.1(a)(2) 在本节中,“洪水流量”指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A)CA 水法典 Code § 1242.1(a)(2)(A) 当水体受限于明确的洪水阶段时,超出洪水阶段的水流,且需要采取行动以避免对人类健康和安全造成威胁。
(B)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242.1(a)(2)(B)
(i)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242.1(a)(2)(B)(i) 除条款 (ii) 另有规定外,当水体不受限于明确的洪水阶段时,地表水已从或可能即将从河道或水体溢出,导致或威胁导致住宅或商业建筑,或应急响应所需的道路被淹没。水流可能即将从河道或水体溢出的情况,应通过测量流量超出防洪工程的最大设计容量来证明,前提是存在此类工程且其最大设计容量信息易于获取。
(ii)CA 水法典 Code § 1242.1(a)(2)(B)(i)(ii) 本分段不适用于淹没湿地、耕作地或洪泛区的水流,构成“设计洪水”的事件,地下水渗漏,或局限于“指定泄洪道”的水域。
(C)CA 水法典 Code § 1242.1(a)(2)(C) 当水流将淹没终点湖床通常干燥的区域,达到淹没奶牛场和其他正在进行的农业活动,或具有大量住宅、商业或工业开发的区域的深度。
(3)CA 水法典 Code § 1242.1(a)(3) 在本分节中,“迫在眉睫”指高度确信某种情况将在近期发生。
(b)CA 水法典 Code § 1242.1(b) 当根据分节 (a) 提供的公共通知中描述的洪水情况已消退,以至于分流点下游的土地、道路或建筑物不再有洪水和淹没风险时,改道应停止。
(c)CA 水法典 Code § 1242.1(c) 任何被改道的水不得改道至,且不得施用于以下任何区域:
(1)CA 水法典 Code § 1242.1(c)(1) 任何谷仓、池塘或土地,如果这些地方施用了来自动物设施的粪便或废物,而该动物设施在非植被的封闭区域内每年饲养和圈养动物超过45天并产生废物。
(2)CA 水法典 Code § 1242.1(c)(2) 任何被以下任何一方认定为氮肥施用异常的农田:
(A)CA 水法典 Code § 1242.1(c)(2)(A) 委员会。
(B)CA 水法典 Code § 1242.1(c)(2)(B) 相应的区域委员会。
(C)CA 水法典 Code § 1242.1(c)(2)(C) 负责实施灌溉土地监管计划的农业联盟。
(3)CA 水法典 Code § 1242.1(c)(3) 任何可能对关键堤坝、基础设施、废水和饮用水系统、饮用水井或饮用水供应造成损害,或加剧洪水威胁及其他健康和安全问题的区域。
(4)CA 水法典 Code § 1242.1(c)(4) 过去三年内未进行活跃灌溉农业耕作的任何区域,包括牧场、一年生草地和自然栖息地。此限制不适用于已为地下水补给目的而建造的设施或受管理湿地。
(d)CA 水法典 Code § 1242.1(d) 对于从萨克拉门托-圣华金三角洲(三角洲)水系支流进行的改道,在改道时,水权持有人未释放蓄水或重新操作设施以提供水流,以满足三角洲的水质控制计划或濒危物种要求。
(e)CA 水法典 Code § 1242.1(e) 洪水流量改道用于地下水补给时,改道过程应使用以下设施:
(1)CA 水法典 Code § 1242.1(e)(1) 现有改道基础设施或临时水泵。
(2)CA 水法典 Code § 1242.1(e)(2) 可用的现有地下水补给地点。
(3)CA 水法典 Code § 1242.1(e)(3) 不新建永久性基础设施或进行永久性施工。
(4)CA 水法典 Code § 1242.1(e)(4) 对于直接从河流或溪流引水的情况,临时泵进水口应安装保护性滤网,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引水对鱼类和其他水生生物的影响。此类滤网应由任何刚性材料制成,可以是穿孔、编织或开槽的,既能允许水流通过,又能物理性地阻挡鱼类。滤网面应与水流平行并靠近水边。滤网结构的上游和下游过渡部分应设计和建造,以最大程度地减少滤网上游、前方和下游的涡流,同时在可行范围内最大程度地减少卷入。在实施本款之前,加州鱼类和野生动物部应至少举行一次公开研讨会,审查推荐的设计参数以及保护性滤网部署和使用的情景范围。加州鱼类和野生动物部就本款的实施提供的这些建议和任何其他指南,不应受《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第11340条起))的约束。
(f)CA 水法典 Code § 1242.1(f) 为地下水补给而引水的人员或实体不得基于该引水和补给主张任何水权。
(g)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242.1(g)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242.1(g)(1) 为地下水补给而引水的人员或实体应向委员会以及针对该流域的任何适用地下水可持续发展机构(定义见第10721条)提交以下所有文件:
(A)CA 水法典 Code § 1242.1(g)(1)(A) 一份通知,提供第 (2) 款 (A) 至 (C) 项(含)中规定的信息,在可行的情况下应在首次开始引取洪水进行地下水补给前48小时提交,且无论如何不得迟于首次开始引取洪水进行地下水补给后48小时提交。
(B)CA 水法典 Code § 1242.1(g)(1)(B) 一份初步报告,在首次开始引取洪水进行地下水补给后14天内提交。
(C)CA 水法典 Code § 1242.1(g)(1)(C) 一份最终报告,在引水停止后15天内提交。
(2)CA 水法典 Code § 1242.1(g)(2) 初步报告和最终报告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A)CA 水法典 Code § 1242.1(g)(2)(A) 识别为地下水补给而引水的人员或实体。
(B)CA 水法典 Code § 1242.1(g)(2)(B) 提供引水点的全球定位系统 (GPS) 坐标、一份标明洪水淹没大致区域的地图以及相应的评估员地块编号。
(C)CA 水法典 Code § 1242.1(g)(2)(C) 识别开始引取洪水进行地下水补给的时间,以及(对于最终报告)引水停止的时间。
(D)CA 水法典 Code § 1242.1(g)(2)(D) 提供截至报告日期,为地下水补给而引取的洪水量的估计值。
(h)CA 水法典 Code § 1242.1(h) 本节仅适用于在2029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引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