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0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州水务委员会如何宣布某个水系“已充分利用”,这意味着该水系的所有水资源都已被有效利用,没有额外水资源可供新的用途。这需要一个通知和听证程序,委员会还必须确定之前的裁决表明没有多余的水可供分配。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委员会也可以自行或应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在通知和听证后,撤销或修改这项声明。

(a)CA 水法典 Code § 1205(a) 经通知和听证后,委员会可采纳一项关于某个水系已充分利用的声明。在本条中,“水系”包括河流、湖泊或其他水体,以及支流和补给源,但不包括地下水供应,除非是流经已知且明确河道的地下河流。
(b)CA 水法典 Code § 1205(b) 一项关于水系已充分利用的声明应包含一项认定,即该水系的水源已充分用于有益用途,且委员会认定先前的水权裁决已确定没有剩余水可供分配。
(c)CA 水法典 Code § 1205(c) 委员会可自行或应任何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并在通知和听证后,撤销或修订关于某个水系已充分利用的声明。

Section § 12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旦某个水系被宣布为已完全分配,委员会就不能再接受该水系的新取水许可申请。现有的申请也可能被取消。

但是,如果声明中设定了具体条件,申请仍可能在某些条款下被接受,例如对水的使用方式或可取水量设有限制。

该限制不适用于临时许可,也不适用于取水用途或地点的变更。

(a)CA 水法典 Code § 1206(a) 自宣布水系已完全分配之日起,并须遵守 (b) 款规定,委员会不得受理任何从该声明所述水系取水的许可申请,且委员会可取消在该日期前悬而未决的任何申请。
(b)CA 水法典 Code § 1206(b) 尽管有 (a) 款规定,委员会可在任何关于水系已完全分配的声明中规定,在特定条件下接受取水申请。任何此类规定应明确规定条件,并可包含申请限制,包括但不限于对用途、瞬时取水速率、取水季节以及每年可取水量的限制。委员会可使这些限制适用于个别取水申请,或适用于所有申请的总和,或两者皆适用。
(c)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206(c)
(a)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206(c)(a) 款不适用于根据 Chapter 6.5(自 Section 1425 起)提出的临时许可申请,也不适用于本法典中关于取水点、使用地点或用途变更的任何规定。

Section § 1207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如何就与水系相关的听证会通知相关人员。首先,通知必须在水系所在每个县的报纸上每周刊登一次,连续四周,确保在听证会前60天完成刊登。其次,在听证会前60天,通知必须邮寄给靠近水系或从水系引水的土地所有者,以及那些已向委员会请求特别通知的人。

根据本条规定,听证通知应按以下方式发出:
(a)CA 水法典 Code § 1207(a) 该通知应在水系任何部分所在的每个县出版的一份或多份普遍发行的报纸上,至少每周一次,连续四周公布,且公布应在听证日期前至少60天完成。
(b)CA 水法典 Code § 1207(b) 在听证日期前至少60天,该通知应邮寄给委员会已知的所有人,包括拥有似乎与水系相邻土地的人、从水系引水的人,或已根据本条向委员会提出书面请求要求特别听证通知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