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项目萨克拉门托-圣华金流域项目
Section § 12645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加利福尼亚州在防洪管理方面的努力,特别是在萨克拉门托和圣华金谷地。它概述了从 (1911) 年开始,州政府如何与联邦实体合作,通过堤坝和防洪计划管理洪水,并将部分任务移交给地方区。(2003) 年的一项重要法院案件,Paterno 诉加利福尼亚州案,裁定州政府对堤坝故障造成的洪水损害负责,凸显了州政府的重大责任。
该条款还讨论了法律和资金的通过,例如 (2006) 年的债券法案,旨在通过明确责任来加强防洪并管理责任。随后进行了一系列关键改革,要求制定中央谷地防洪计划,将防洪工作从河流本身扩展到整个流域,但对于特定设施的责任以及其是否纳入联邦-州项目仍存在一些法律上的模糊之处。
Section § 12646
本节定义了加州洪水管理章节中使用的关键术语。它解释说,“委员会”指的是中央谷地防洪委员会,“计划”是中央谷地防洪计划。“工程堤坝”与州防洪设施内的堤坝有关。“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包括应对洪灾紧急情况的基本服务,例如疏散路线和水处理设施。“萨克拉门托-圣华金河谷”指的是萨克拉门托河和圣华金河周围特定的易发洪灾区域,不包括图莱里湖盆地内的土地。“州防洪计划”在州法典的另一节中有明确定义。
Section § 12647
本节解释说,加州对中央谷地防洪设施不承担责任,除非满足以下三个条件:该设施是州防洪计划的一部分,州已接受联邦政府转移的责任,并且该设施已纳入该计划。它还规定,除非委员会决定,否则州不承担超出州防洪计划范围的额外洪水管理职责或赔偿责任。提及“采纳并授权”并不自动意味着州承担责任。此外,本节不改变任何联邦、州或地方机构的任何职责或赔偿责任。
Section § 12648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萨克拉门托河上的各项防洪项目,这些项目最初由美国国会在不同时期(1917年、1928年、1937年和1941年)批准,并由加州立法机关在1911年至1925年间批准。这些项目现已根据工程师总长的建议进行修改后采纳,以帮助管理洪水。这些项目可能包括塔布尔山大坝等选项,且国会日后可能对其进行修改。这项工作预计将使加州额外花费约330万美元。
Section § 12648.1
这项法律批准了美国河的一项防洪计划,该计划基于工程师兵团司令在一份历史文件中提出的建议,并于1954年获得国会授权。加利福尼亚州预计将为此项目花费约50万美元,该项目将以另一条款中提及的先前项目为基础。此外,法律中的一个特定条款(第12828条)不适用于此项目。
Section § 12648.2
本法律条款批准了加利福尼亚州萨克拉门托河从奇科登陆点到雷德布拉夫的防洪工程。该工程依据工程师兵团司令的建议和1958年国会通过的一项法案。州政府的估计费用为31,000美元。
Section § 12648.3
Section § 12648.4
这项法律批准了一个针对布坎南水库和乔奇拉河的改善项目。该项目遵循了一份政府工程师报告中的建议,并于1962年获得国会授权。州政府预计将为该项目承担15万美元的费用。
Section § 12648.5
斯坦尼斯劳斯河上的新梅隆水库及其相关的河道改善工程已获得官方批准。该项目符合工程师兵团司令一份文件中的建议,并由1962年的一项国会法案授权。州政府的估计费用为18万美元。
Section § 12648.6
本法律条款批准并资助了卡拉维拉斯河上的摩门沼泽河道改善项目。该项目的设计遵循了第87届国会一份文件中工程师总长提出的建议。1962年,国会批准了该项目,州政府的估算成本约为226万美元。
Section § 12648.7
Section § 12649
这项法律表达了加州立法机关的意图,即考虑萨克拉门托河谷上游的替代防洪方案。目标是避免修建可能淹没宝贵农田并损害渔业资源的水坝。如果找到一个能够在没有此类负面影响的情况下提供足够防洪保护的替代方案,就应该采纳。
Section § 12649.1
本法律条款授权在萨克拉门托河上实施一个防洪项目,该项目遵循工程师总长的建议并经过国会修订。该项目将由垦务委员会合作实施,州政府将根据立法机关的拨款提供资金。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该项目在资金方面将优先于其他州政府项目。
Section § 12650
本法律主要关注一项防洪改善计划,旨在改善圣华金河谷默塞德县境内的溪流防洪能力。该计划根据一份先前的国会文件中的建议获得批准,并详细说明了州政府的财政责任(估计为61,300美元)以及州政府提供合作的要求。
合作内容包括拓宽迈尔斯溪的河道,以及征用建设特定容量分流工程所需的土地和权利。此外,法律还规定了几条溪流所需的容量,包括欧文斯溪、黑顽童支流、伯恩斯溪、熊溪和马里波萨溪。这些努力旨在有效管理水流,并最大程度地降低指定区域的洪水风险。
Section § 12651
这项法律批准了一项旨在加强下圣华金河及其支流(包括图奥勒米河和斯坦尼斯劳斯河)防洪的计划。该计划遵循了国会防洪文件中的具体建议,预计将花费州政府894,000美元。
Section § 12652
这项法律批准了一项针对卡拉维拉斯河和小约翰溪的防洪改进计划,该计划基于一份政府工程师报告的建议。加利福尼亚州预计将为该项目出资204,000美元。
Section § 12653
这项法律规定了一个项目,旨在扩建法明顿大坝下方小约翰溪的河道。该计划于1951年获得总工程师的批准,费用将由1946年防洪基金支付,并获得州政府的一些资助。财政部需要授权这些防洪项目,并且总体计划必须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和推荐,才能获得州政府的合作。
Section § 12654
本法律条款批准并启动了弗雷斯诺县河流群的防洪项目。该计划遵循了工程师总长在第七十六届国会一份特定政府文件中详细阐述的指导方针。
州政府预计将出资约179,500美元,以支付其应承担的费用份额。
Section § 12655
这项法律要求旧金山市县以及莫德斯托和特洛克灌溉区,确保他们将为图奥勒米河上的防洪项目提供所需的地方支持。这符合1944年国会法案中的一项联邦要求。这项要求不包括与改善水流河道或堤坝相关的项目。
Section § 12656
这项法律解释说,旧金山市县以及莫德斯托和特洛克灌溉区负责在图奥勒米河上实施某些项目,这些项目在法律的另一节中提到。他们将与战争部合作完成这项工作。但是,他们不会处理与改善河道或修建堤坝相关的项目。如果必要,他们还可以调整这些计划,以符合本法律部分早期章节的目标。
Section § 12656.5
Section § 12656.6
Section § 12657
这项法律要求垦务委员会向陆军部长保证,加州将为萨克拉门托河谷和圣华金河谷的防洪项目提供必要的当地合作。这些项目已获得国会特定法案的批准,并且必须遵守既定法规。
垦务委员会不能提供这些保证,除非地方机构通过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同意承担其他条款中详细说明的与防洪相关的义务。这确保了在项目进行之前,地方机构已承诺承担相关责任。
Section § 12658
本法律规定,垦殖委员会与战争部合作,负责执行某些计划和项目。这些计划和项目在另一节(第12657节)中有详细说明,并属于其他地方描述的更广泛的权力范围。如果需要,委员会还有权修改这些计划,以实现本部分前两章中设定的目标。
Section § 12659
这项法律批准了美国河上福尔瑟姆水库项目的开发,该项目将遵循一份特定政府文件中的计划。如果需要,美国战争部长和工程师兵团总司令可以对计划进行修改,并且该项目不会给州带来任何费用。
Section § 12660
本法律条款批准了在克恩河上修建伊莎贝拉水库。该项目旨在管理圣华金河谷的防洪及其他需求。该项目遵循了工程师兵团司令1944年报告中的建议,并且不需要州政府提供任何资金。
Section § 12661
Section § 12661.2
本法律授权根据美国陆军工程兵部队1999年的一份报告,扩建萨克塞斯水库以用于图利河的防洪。州政府可根据相关委员会的建议资助该项目。参与图利河改善联合权力协议的机构可以代替垦殖委员会,确保联邦合作。这些机构,联合陆军部,被允许代替垦殖委员会设计、建造和修改该项目,以实现项目目标。
Section § 12661.5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州政府在卡维亚河终点水坝防洪工程中的作用。该项目符合此前的建议和1996年水资源开发法案,州政府可根据州议会和垦务委员会的决定为其部分提供资金。垦务委员会有权资助该项目娱乐和野生动物相关功能的非联邦成本的一半。
卡维亚三角洲水资源保护区也可以代替垦务委员会承担所需的当地合作责任,并可与陆军部合作实施并可能修改项目计划。该项目的授权取决于垦务委员会的建议以及州政府为当地援助拨款20万美元。
Section § 12662
Section § 12662.1
这项法律要求国王河保护区向陆军部长保证,他们将履行防洪项目所需的地方合作承诺。这些承诺与1944年的一项国会法案以及1959年的一些设计方案有关。简而言之,他们需要证明他们将尽力支持已规划的防洪改善工程。
Section § 12662.2
帝王河保护区正与陆军部合作,改进防洪计划。他们有权根据需要修改这些计划。该区可以与地方机构签订协议,分担项目成本。地方机构可以就其在 (1967) 年 (7) 月 (1) 日之后获得的土地和权利获得抵免,这将被计入其应承担的项目费用份额。
Section § 12663
这项法律批准了一项在优洛县和湖县凯奇溪(包括清澈湖)进行防洪和水资源保护的改进计划。该计划应遵循水资源部1958年一份报告中的建议。州政府将根据该部门的指导,承担经立法机关同意的估计费用。
Section § 12664
这项法律批准并授权了莫里森溪流群防洪工程的海滩-石湖单元项目,该项目将按照萨克拉门托县制定的计划进行。州政府将根据部门的建议,由立法机关决定承担项目的部分费用。然而,这项批准并不意味着在资金分配方面,该项目比加州的其他项目拥有优先权。
Section § 12665
这项法律规定,萨克拉门托县可以开始为防洪项目征用所需的土地和权利,即使该项目尚未获得国会的正式批准。如果海滩-石湖单元被纳入联邦授权的防洪项目清单,萨克拉门托县可以向州政府申请报销。但是,在他们开始征用任何土地或权利之前,萨克拉门托县必须同意不让州政府对因项目引起的任何问题负责。
Section § 12666
这项法律批准了加利福尼亚州费尔菲尔德附近的一个防洪项目,该项目是根据工程师总长的建议和 1970 年的国会法案制定的。然而,它明确指出,在资金方面,本项目不优先于其他州级项目。州政府在联邦工程和设计资金到位之前不会拨款。
垦务委员会可以与地方机构签订贷款协议,州政府将承担某些非联邦成本的 (50)%,例如用于娱乐和野生动物改善的费用。
Section § 12667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默塞德县河流项目(一项防洪计划)的批准和资金要求。它规定该项目遵循1970年提出的建议,并且州政府资金只有在联邦建设资金到位后才能拨付。地方机构必须在获得州政府资金之前,证明其有能力为娱乐设施部分提供资金。垦务委员会可以向地方机构提供土地和通行权费用方面的贷款,利率与统筹资金投资账户的利率相同。此外,此前为该项目预留的资金仍然可用。
Section § 12668
这项法律批准并资助了一项圣华金河的洪水控制项目,重点是在弗赖恩特水坝和斯托克顿深水航道之间以及国王河的部分区域进行清理和清除障碍物的工作。这项最初由陆军工程兵团完成的工作,将由州负责维护。
与陆军签订的协议必须旨在改善当地的栖息地和渔业。立法机构计划审查未来的项目,以进一步提高河流的能力,重点关注生态效益。它还建议,更大的区域性公共实体可以更有效地承担此类项目的维护责任。垦务委员会的任务是探索建立区域性区来管理这项维护工作,并需在1985年底前提交报告。
Section § 12669
Section § 12669.1
Section § 12669.2
Section § 12670
本节概述了凯奇溪沉淀池单元(一个防洪项目)的授权。该项目遵循了工程师总长在1981年报告中以及国会在1986年支持的计划。加利福尼亚州将承担所有非联邦费用,包括维护和运营,并将保护联邦政府免受任何与建设相关的损害。资金取决于立法机关的批准,并且不会优先于州内其他项目。此外,州政府还可以资助该项目的娱乐和野生动物方面。
Section § 12670.2
Section § 12670.3
这项法律允许西萨克拉门托市,或其与某些垦区共同组建的联合机构,向陆军部长保证,它将为一项防洪项目提供必要的当地合作。这取代了垦务委员会按照1992年《水资源开发法》的要求,针对相关章节中授权的项目所承担的通常职责。
Section § 12670.4
本法律条款允许西萨克拉门托市,或其与某些地方垦殖区共同组建的联合权力机构,代替垦殖委员会来实施和修改防洪计划。他们可以与陆军部合作,以确保按照法律相关章节的规定进行有效的洪水管理。
Section § 12670.5
这项法律批准并采纳了一个旨在降低西萨克拉门托周边洪水风险的项目。该项目将重点关注约洛分洪道、萨克拉门托分洪道和萨克拉门托河等区域。它遵循了美国陆军工程兵团2015年报告中的建议。州政府的出资额将取决于州议会的决定,而州议会将参考相关部门或委员会的建议。
Section § 12670.7
本法律条款批准了沿羽毛河和尤巴河的一个防洪项目,该项目是根据美国陆军工程兵团在其尤巴河流域报告中的建议提出的。
它还规定,州政府可以在相关非联邦工程和设计费用获得联邦和州政府授权以及国会拨款建设资金之前,对这些费用进行报销。
最后,它明确指出该项目的资金将从州的年度预算中拨付。
Section § 12670.8
这项法律批准了圣克拉拉县上瓜达卢佩河的一个防洪项目,该项目遵循美国陆军工程兵团在1998年推荐的计划。州立法机关将为项目提供资金,并且相关部门可以支付娱乐和野生动物改善方面非联邦成本的一半。
圣克拉拉谷水区必须向陆军工程兵团保证将提供当地支持。该水区将与陆军一起执行并可能调整项目计划以实现目标。
Section § 12670.10
本法律条款批准并为美国河沿岸的防洪项目设定了指导方针。它遵循了工程师兵团司令1996年报告中的建议。该项目也作为1996年水资源开发法案的一部分获得了国会的批准。州政府将根据立法机关的决定,并遵循相关州部门或垦务委员会的建议,提供资金。
Section § 12670.11
本法律条款涉及萨克拉门托县美国河分水岭的洪水损害减少和环境恢复项目。它概述了该项目根据国会批准的授权,并详细说明了州的资金情况。
该条款重点介绍了耗资6600万美元的新桥梁建设,其中3600万美元用于洪水损害减少和水坝安全。州的资金贡献范围为520万美元至900万美元,具体取决于联邦与水坝安全相关的拨款。
萨克拉门托地区防洪局必须同意保护州免受与该项目相关的责任。此外,福尔瑟姆市是该桥梁的非联邦赞助方,负责与成本分摊和州赔偿相关的协议。
Section § 12670.12
Section § 12670.14
本法律条款授权并采纳了萨克拉门托市以及萨克拉门托县和萨特县的多个防洪项目。这些项目包括:纳托马斯和北萨克拉门托地区的防洪项目、美国河和萨克拉门托河沿岸的改进工程、福尔瑟姆大坝的改造,以及萨克拉门托县南部溪流沿岸的环境修复和娱乐项目。
这些项目的估计费用由州立法机关根据相关部门的建议确定并提供支持。具体项目已通过不同的联邦立法法案获得授权,并经多份报告修订,旨在将防洪水平提升至200年一遇的标准。
此外,对于萨克拉门托县南部溪流沿岸的项目,萨克拉门托地区防洪局可以直接向陆军部长提供当地合作保证,而无需通过中央谷地防洪委员会。
Section § 12670.16
Section § 12670.20
本法律概述了科卢萨盆地防洪和资源管理项目的授权和条件,这些项目基于1995年的一项特定水资源管理计划。州政府可以资助这些项目,但前提是环境文件已完成且项目获得垦殖委员会的批准。州政府将承担与防洪和野生动物改善相关的部分非联邦费用。允许与联邦机构合作,但地方机构必须确保履行所有义务。此外,科卢萨盆地排水区必须协调土地利用规划,以防止对水流造成负面影响。
Section § 12670.22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为莱克县米德尔溪的一个防洪减灾和生态系统恢复项目提供资金,该项目将遵循一份联邦报告和相关立法。法律明确规定,莱克县流域保护区必须向联邦政府保证,它将履行当地合作职责。此外,法律还要求该区与陆军部合作实施该项目,并允许进行必要的调整。该区必须同意保护州政府及其官员、代理人和雇员免受因项目产生的任何损害赔偿责任。此外,这项法律确保根据其他法律获得的州资金不会导致项目超额支付。最后,该项目更新了之前防洪计划的部分内容,使其成为州官方防洪策略的一部分。
Section § 12670.23
本法律允许州政府为格伦县的汉密尔顿市防洪减灾和生态系统恢复项目提供资金,该项目依据陆军工程兵团2004年的一份具体报告。州政府资金将用于增强功能,包括改善鱼类和野生动物。
垦殖区 2140 必须向陆军部长保证,将为该项目提供所有必要的当地合作。该区将与陆军部一起实施并可根据需要调整计划以符合法律。
该区还必须签署一份协议,以保护州政府免受与项目相关的任何损害赔偿责任。重要的是,除非导致超额支付,否则获得这些资金不影响该区获得其他州资金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