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64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加利福尼亚州在防洪管理方面的努力,特别是在萨克拉门托和圣华金谷地。它概述了从 (1911) 年开始,州政府如何与联邦实体合作,通过堤坝和防洪计划管理洪水,并将部分任务移交给地方区。(2003) 年的一项重要法院案件,Paterno 诉加利福尼亚州案,裁定州政府对堤坝故障造成的洪水损害负责,凸显了州政府的重大责任。

该条款还讨论了法律和资金的通过,例如 (2006) 年的债券法案,旨在通过明确责任来加强防洪并管理责任。随后进行了一系列关键改革,要求制定中央谷地防洪计划,将防洪工作从河流本身扩展到整个流域,但对于特定设施的责任以及其是否纳入联邦-州项目仍存在一些法律上的模糊之处。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以下所有事项:
(a)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2645(a)
(191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2645(a)(1911)年,立法机关采纳了由联邦加利福尼亚泥沙委员会提出的萨克拉门托谷防洪计划,并设立了垦殖委员会,负责管理堤坝和其他侵占行为,以及审查和批准萨克拉门托河及其支流的防洪计划。州政府采纳全流域防洪管理计划旨在建立统一的防洪计划,并从洪水中开垦土地。六年后,加利福尼亚州获得了国会授权,允许美国陆军工程兵团(兵团)与州政府合作建设和维护萨克拉门托河防洪工程。联邦政府将萨克拉门托河防洪工程的已完工部分移交给州政府,州政府则将运营和维护的责任移交给在其管辖范围内组织起来提供防洪服务的地方区。
(b)CA 水法典 Code § 12645(b) 州政府和联邦政府已修建或重建堤坝、水闸和分洪道,以增加下游洪水的输送能力。萨克拉门托河防洪工程和圣华金谷的联邦-州防洪工程包括约 (1,600) 英里的堤坝和其他设施,以降低中央谷地的洪水风险,目前在《公共资源法典》第 (5096.805) 条 (j) 款中被定义为“州防洪计划”。兵团通常通过改造现有堤坝,在萨克拉门托河和圣华金河两个流域修建联邦“工程堤坝”。联邦政府将萨克拉门托河防洪工程的已完工部分移交给州政府,州政府则将运营和维护的责任移交给地方垦殖区。
(c)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2645(c)
(2003)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2645(c)(2003)年,州上诉法院在 Paterno 诉加利福尼亚州案 ((2003) 113 Cal.App.4th 998 (Paterno)) 中裁定,对于由地方堤坝维护区运营和维护的堤坝发生故障,州政府在反向征用索赔中负有责任。在该诉讼的和解中,州政府承担了巨额赔偿责任,因为堤坝后方建造的房屋和购物中心遭受了由此造成的洪水损失。
(d)CA 水法典 Code § 12645(d) 立法机关已授权为萨克拉门托河和圣华金河两个流域的众多防洪工程提供资金。这些法定授权包括关于防洪设施运营和维护责任与义务的不同规定,并且可能已或未将特定设施纳入联邦-州萨克拉门托河或圣华金河防洪工程。在 Paterno 案法院裁决之后,每个防洪设施的地位对于确定责任变得至关重要,法律上的模糊性导致了关于特定设施是否被纳入联邦-州防洪工程的问题。在某些情况下,尽管位于两个工程堤坝之间,某些堤坝仍处于联邦-州防洪工程管辖范围之外,由地方机构承担责任。
(e)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2645(e)
(2006)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2645(e)(2006)年,加利福尼亚州选民批准了《(2006)年灾害防备和防洪债券法案》,该法案授权发行总额为 (4.9) 亿美元的普通义务债券用于防洪,并将萨克拉门托河和圣华金河联邦-州防洪工程定义为“州防洪计划”。次年,立法机关通过了一系列法案,旨在改革中央谷地的州防洪政策。这些法律要求水资源部制定,并由中央谷地防洪委员会采纳一项中央谷地防洪计划,该计划比州防洪计划更广泛,影响萨克拉门托和圣华金谷的整个流域。这些法律包括旨在将州政府责任限制在州防洪计划中确定的设施的条款。这些法律并未具体涉及本文中描述的设施。

Section § 12646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州洪水管理章节中使用的关键术语。它解释说,“委员会”指的是中央谷地防洪委员会,“计划”是中央谷地防洪计划。“工程堤坝”与州防洪设施内的堤坝有关。“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包括应对洪灾紧急情况的基本服务,例如疏散路线和水处理设施。“萨克拉门托-圣华金河谷”指的是萨克拉门托河和圣华金河周围特定的易发洪灾区域,不包括图莱里湖盆地内的土地。“州防洪计划”在州法典的另一节中有明确定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本节所列定义适用于本章的解释。
(a)CA 水法典 Code § 12646(a) “委员会”指中央谷地防洪委员会。
(b)CA 水法典 Code § 12646(b) “计划”指中央谷地防洪计划。
(c)CA 水法典 Code § 12646(c) “工程堤坝”指属于州防洪计划设施的任何堤坝。
(d)CA 水法典 Code § 12646(d) “公共安全基础设施”指应对洪灾紧急情况所需的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包括但不限于街道和公路疏散路线、医疗设施,以及公共卫生和安全所需的公用事业,包括饮用水和废水处理设施。
(e)CA 水法典 Code § 12646(e) “萨克拉门托-圣华金河谷”指萨克拉门托河或圣华金河河床内、沿岸或近岸的任何土地,或其任何支流或与之相连的土地,或其任何邻近土地,或其任何溢流盆地内的土地,或任何易受其溢流影响的土地。萨克拉门托-圣华金河谷不包括位于图莱里湖盆地内的土地,包括金斯河。
(f)CA 水法典 Code § 12646(f) “州防洪计划”具有《公共资源法典》第5096.805条(j)款所规定的含义。

Section § 12647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加州对中央谷地防洪设施不承担责任,除非满足以下三个条件:该设施是州防洪计划的一部分,州已接受联邦政府转移的责任,并且该设施已纳入该计划。它还规定,除非委员会决定,否则州不承担超出州防洪计划范围的额外洪水管理职责或赔偿责任。提及“采纳并授权”并不自动意味着州承担责任。此外,本节不改变任何联邦、州或地方机构的任何职责或赔偿责任。

(a)CA 水法典 Code § 12647(a) 除非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否则州不对本条中指明的中央谷地防洪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承担责任或赔偿责任:
(1)CA 水法典 Code § 12647(a)(1) 部门将该设施认定为州防洪计划的一部分。
(2)CA 水法典 Code § 12647(a)(2) 州已明确接受联邦政府对该设施的责任转移。
(3)CA 水法典 Code § 12647(a)(3) 委员会根据第9611条将该设施纳入州防洪计划。
(b)CA 水法典 Code § 12647(b) 除非另有明确规定,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扩大州对超出州防洪计划范围的任何洪水管理设施的运营或维护的责任,除非委员会根据第9611条明确决定。
(c)CA 水法典 Code § 12647(c) 本条中“采纳并授权”一词的使用,本身并不反映将指定设施纳入州防洪计划或州承担责任,除非分节 (a) 中所述的条件之一适用于该设施。
(d)CA 水法典 Code § 12647(d)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废除或修改任何联邦、州或地方机构的任何职责、责任或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第8370、12642和12828条中规定的职责、责任和赔偿责任。

Section § 1264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萨克拉门托河上的各项防洪项目,这些项目最初由美国国会在不同时期(1917年、1928年、1937年和1941年)批准,并由加州立法机关在1911年至1925年间批准。这些项目现已根据工程师总长的建议进行修改后采纳,以帮助管理洪水。这些项目可能包括塔布尔山大坝等选项,且国会日后可能对其进行修改。这项工作预计将使加州额外花费约330万美元。

经国会于1917年3月1日、1928年5月15日、1937年8月26日和1941年8月18日批准的法案通过,并经立法机关通过1911年第一届特别会议第25章法规、1913年第170章法规、1915年第686章法规和1925年第176章法规采纳和授权的萨克拉门托河防洪及其他用途项目,现已根据工程师总长在第七十八届国会第二会期第649号众议院文件中的建议进行实质性修改后采纳和授权,除非第12649节另有规定,州政府预计将额外承担三百三十六万六千美元($3,326,000)的费用,或最终确定的任何其他项目,只要其能实现与塔布尔山大坝或萨克拉门托河同一大致区域内任何其他大坝所提议的相同防洪目的,且可能受国会此后作出的修改。

Section § 1264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批准了美国河的一项防洪计划,该计划基于工程师兵团司令在一份历史文件中提出的建议,并于1954年获得国会授权。加利福尼亚州预计将为此项目花费约50万美元,该项目将以另一条款中提及的先前项目为基础。此外,法律中的一个特定条款(第12828条)不适用于此项目。

美国河防洪计划特此授权并采纳,大体上符合工程师兵团司令在第八十一届国会众议院第367号文件中提出的建议,并经1954年8月17日国会法案批准和授权,州政府预计费用为五十万美元 ($500,000)。该项目应被视为延伸和补充根据第12648条授权的项目。第12828条不适用于该项目。

Section § 12648.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批准了加利福尼亚州萨克拉门托河从奇科登陆点到雷德布拉夫的防洪工程。该工程依据工程师兵团司令的建议和1958年国会通过的一项法案。州政府的估计费用为31,000美元。

加利福尼亚州萨克拉门托河从奇科登陆点至雷德布拉夫的防洪工程,已根据工程师兵团司令在第八十四届国会第二会期第272号众议院文件中提出的建议,并经1958年7月3日批准的国会法案采纳和授权,州政府估计费用为三万一千美元 ($31,000)。

Section § 1264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批准并授权了弗雷斯诺河上的隐蔽水库和河道改善项目,该项目由工程师兵团司令在一份提交给国会的报告中概述。该项目于1962年10月23日获得国会正式批准,预计将花费州政府约22万美元。

Section § 12648.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批准了一个针对布坎南水库和乔奇拉河的改善项目。该项目遵循了一份政府工程师报告中的建议,并于1962年获得国会授权。州政府预计将为该项目承担15万美元的费用。

布坎南水库和乔奇拉河河道改善项目经采纳并授权,基本符合第87届国会第98号参议院文件中工程师总长的建议,并经1962年10月23日批准的国会法案(Public Law 87-874)采纳并授权,州政府预计费用为十五万美元($150,000)。

Section § 12648.5

Explanation

斯坦尼斯劳斯河上的新梅隆水库及其相关的河道改善工程已获得官方批准。该项目符合工程师兵团司令一份文件中的建议,并由1962年的一项国会法案授权。州政府的估计费用为18万美元。

新梅隆水库和斯坦尼斯劳斯河河道改善项目已根据工程师兵团司令在第87届国会第453号众议院文件中的建议基本采纳并授权,并经1962年10月23日批准的国会法案采纳和授权 (Public Law 87-874),州政府估计费用为十八万美元 ($180,000)。

Section § 12648.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批准并资助了卡拉维拉斯河上的摩门沼泽河道改善项目。该项目的设计遵循了第87届国会一份文件中工程师总长提出的建议。1962年,国会批准了该项目,州政府的估算成本约为226万美元。

卡拉维拉斯河上的摩门沼泽河道改善项目已获采纳并授权,基本符合第87届国会第576号众议院文件中工程师总长的建议,并经1962年10月23日批准的国会法案 (Public Law 87-874) 采纳并授权,州政府估算成本为二百二十六万美元 ($2,260,000)。

Section § 12648.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批准了普卢默斯县切斯特附近羽毛河北岔口的防洪项目,该项目基于工程师总长的建议,并于1968年获得国会批准。它允许州政府为该项目拨款,但强调在资金分配时,该项目不应优先于州内的其他项目。

Section § 1264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表达了加州立法机关的意图,即考虑萨克拉门托河谷上游的替代防洪方案。目标是避免修建可能淹没宝贵农田并损害渔业资源的水坝。如果找到一个能够在没有此类负面影响的情况下提供足够防洪保护的替代方案,就应该采纳。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如果在萨克拉门托河谷上游能够找到一个可行的方案,该方案能够在无需在塔布尔山(Table Mountain)地点或同一大致区域内的任何其他地点修建跨越萨克拉门托河的水坝的情况下,提供足够的防洪能力,从而避免淹没宝贵的农田,并同时防止对萨克拉门托河渔业资源的损害,则应采纳该替代方案。

Section § 12649.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授权在萨克拉门托河上实施一个防洪项目,该项目遵循工程师总长的建议并经过国会修订。该项目将由垦务委员会合作实施,州政府将根据立法机关的拨款提供资金。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该项目在资金方面将优先于其他州政府项目。

萨克拉门托河防洪项目,根据工程师总长在参议院第103号文件(第86届国会)中的建议,并经国会法案(第86-645号公法,第86届国会,于1960年7月14日批准)修订,已进一步被采纳并授权,基本符合上述规定,由垦务委员会根据第8617.1条规定进行合作,州政府的估计费用为立法机关根据垦务委员会的建议和意见为州政府参与而可能拨付的款项。此授权不应被视为在可用资金的拨款中赋予本项目优先于其他全州性项目需求的权利。

Section § 12650

Explanation

本法律主要关注一项防洪改善计划,旨在改善圣华金河谷默塞德县境内的溪流防洪能力。该计划根据一份先前的国会文件中的建议获得批准,并详细说明了州政府的财政责任(估计为61,300美元)以及州政府提供合作的要求。

合作内容包括拓宽迈尔斯溪的河道,以及征用建设特定容量分流工程所需的土地和权利。此外,法律还规定了几条溪流所需的容量,包括欧文斯溪、黑顽童支流、伯恩斯溪、熊溪和马里波萨溪。这些努力旨在有效管理水流,并最大程度地降低指定区域的洪水风险。

圣华金河谷默塞德县河流群多条河流的防洪改善计划,已根据工程师兵团司令在第七十八届国会第二会期第473号众议院文件中的建议,基本获得采纳和授权,州政府的估计费用为六万一千三百美元 ($61,300)。
尽管本节中包含任何州政府的估计费用,州政府应提供的与根据本节采纳和授权的圣华金河谷默塞德县河流群多条河流防洪改善计划相关的当地合作,应包括但不限于其一般性:
(a)CA 水法典 Code § 12650(a) 将迈尔斯溪的河道拓宽至第七十八届国会第二会期第473号众议院文件附件3所示的程度。
(b)CA 水法典 Code § 12650(b) 征用建设以下分流工程所需达到所示容量的土地、地役权和通行权:
(1)CA 水法典 Code § 12650(b)(1) 欧文斯溪分流工程,每秒400立方英尺。
(2)CA 水法典 Code § 12650(b)(2) 黑顽童分流工程,每秒3,000立方英尺。
(c)CA 水法典 Code § 12650(c) 提供多条溪流的以下河道容量:
(1)CA 水法典 Code § 12650(c)(1) 伯恩斯溪:从其与熊溪汇合处上游至第3和第10区共有的区划线,T. 7 S., R. 15 E., M. D. B. & M.,每秒2,000立方英尺。
(2)CA 水法典 Code § 12650(c)(2) 熊溪:从其与伯恩斯溪汇合处上游至第11和第12区共有的区划线,T. 7 S., R. 15 E., M. D. B. & M.,每秒2,000立方英尺;从其与黑顽童溪分流工程汇合处上游至其与伯恩斯溪汇合处,每秒4,000立方英尺;从其与黑顽童支流上游汇合处至黑顽童溪分流工程,每秒7,000立方英尺;从其与黑顽童支流下游汇合处至与黑顽童支流上游汇合处,不低于每秒3,100立方英尺,以使熊溪和黑顽童支流的总容量不低于每秒7,000立方英尺;从第2和第3区共有的区划线,T. 8 S., R. 12 E., M. D. B. & M.,上游至熊溪与黑顽童支流下游汇合处,每秒7,000立方英尺。
(3)CA 水法典 Code § 12650(c)(3) 黑顽童支流:不低于每秒3,900立方英尺,且黑顽童支流和熊溪的总容量不低于每秒7,000立方英尺。
(4)CA 水法典 Code § 12650(c)(4) 迈尔斯溪:从默塞德-埃尔尼多公路(Merced-El Nido Highway)上游至第25和第26区共有的区划线,T. 7 S., R. 15 E., M. D. B. & M.,每秒1,000立方英尺。
(5)CA 水法典 Code § 12650(c)(5) 欧文斯溪:从欧文斯溪分流工程至第29和第30区共有的区划线处的桥梁交叉口,T. 7 S., R. 16 E., M. D. B. & M.,每秒400立方英尺。
(6)CA 水法典 Code § 12650(c)(6) 马里波萨溪:从欧文斯溪分流工程上游至位于第10区西南四分之一处的桥梁,T. 8 S., R. 16 E., M. D. B. & M.,每秒1,000立方英尺;从埃尔尼多公路(El Nido Highway)上游至欧文斯溪分流工程,每秒1,250立方英尺。

Section § 126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批准了一项旨在加强下圣华金河及其支流(包括图奥勒米河和斯坦尼斯劳斯河)防洪的计划。该计划遵循了国会防洪文件中的具体建议,预计将花费州政府894,000美元。

针对下圣华金河及其支流(包括图奥勒米河和斯坦尼斯劳斯河)的防洪及其他目的改进计划,依照工程师总长在第七十八届国会第二会期的第2号防洪委员会文件中的建议,被采纳并授权,州政府的估计费用为八十九万四千美元 ($894,000)。

Section § 126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批准了一项针对卡拉维拉斯河和小约翰溪的防洪改进计划,该计划基于一份政府工程师报告的建议。加利福尼亚州预计将为该项目出资204,000美元。

卡拉维拉斯河、小约翰溪及其支流的防洪及其他目的改进计划,基本按照工程师总长在第七十八届国会第二会期众议院第545号文件中的建议获得采纳并授权,州政府预计承担费用二十万四千美元 ($204,000)。

Section § 126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一个项目,旨在扩建法明顿大坝下方小约翰溪的河道。该计划于1951年获得总工程师的批准,费用将由1946年防洪基金支付,并获得州政府的一些资助。财政部需要授权这些防洪项目,并且总体计划必须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和推荐,才能获得州政府的合作。

卡拉维拉斯河和小约翰溪的改善计划包括对法明顿大坝下方小约翰溪河道的扩建,该扩建经总工程师于1951年11月12日函件后续批准,州政府为此目的在防洪应急基金中可用于州合作的额外估计费用,根据财政部对防洪项目的书面授权,从1946年防洪基金中支付,前提是此类河道扩建的总体计划经该部门批准并提出建议;或者由立法机关另行拨款用于州合作,从1946年防洪基金中支付,前提是此类河道扩建的总体计划经该部门批准并提出建议。

Section § 1265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批准并启动了弗雷斯诺县河流群的防洪项目。该计划遵循了工程师总长在第七十六届国会一份特定政府文件中详细阐述的指导方针。

州政府预计将出资约179,500美元,以支付其应承担的费用份额。

弗雷斯诺县河流群的防洪项目已根据工程师总长在第七十六届国会第三会期第845号众议院文件中提出的建议,基本采纳并授权实施,州政府的估计费用为十七万九千五百美元 ($179,500)。

Section § 126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旧金山市县以及莫德斯托和特洛克灌溉区,确保他们将为图奥勒米河上的防洪项目提供所需的地方支持。这符合1944年国会法案中的一项联邦要求。这项要求不包括与改善水流河道或堤坝相关的项目。

旧金山市县、莫德斯托灌溉区和特洛克灌溉区应向战争部长提供令其满意的保证,即1944年12月22日批准的国会法案第3节(Public, Numbered 534, Seventy-eighth Congress, Second Session)所要求的地方合作,将由旧金山市县、莫德斯托灌溉区和特洛克灌溉区提供,以配合在第 (12651) 节中通过并授权的图奥勒米河(Tuolumne River)流域内的防洪项目,除非这些项目包括河道改善工程和堤坝。

Section § 126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旧金山市县以及莫德斯托和特洛克灌溉区负责在图奥勒米河上实施某些项目,这些项目在法律的另一节中提到。他们将与战争部合作完成这项工作。但是,他们不会处理与改善河道或修建堤坝相关的项目。如果必要,他们还可以调整这些计划,以符合本法律部分早期章节的目标。

旧金山市县、莫德斯托灌溉区和特洛克灌溉区应与战争部协同,执行第12651节中提及的图奥勒米河流域内的计划和项目,但计划和项目涉及河道改善工程和堤坝的除外,并可对计划进行必要的修改,以便为本部分第1章和第2章的目的执行这些计划。

Section § 12656.5

Explanation
本法律授权并批准了加利福尼亚州米德尔溪的一个防洪项目。该项目遵循了工程师总长在特定众议院文件中提出的建议。它于1954年8月17日由国会正式授权,估计的州成本为 $790,000。

Section § 12656.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垦务委员会向陆军部长承诺,他们将支持根据1955年一项特定联邦法律及其修正案规定的紧急维修工作。如果陆军要求,委员会还可以使用其资金购买这些维修所需的土地或权利。

Section § 12656.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垦务委员会向陆军部长作出承诺,以支持萨克拉门托河和圣华金河的防洪工作。这包括可能在州有土地上进行的任何联邦防洪工作。

Section § 126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垦务委员会向陆军部长保证,加州将为萨克拉门托河谷和圣华金河谷的防洪项目提供必要的当地合作。这些项目已获得国会特定法案的批准,并且必须遵守既定法规。

垦务委员会不能提供这些保证,除非地方机构通过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同意承担其他条款中详细说明的与防洪相关的义务。这确保了在项目进行之前,地方机构已承诺承担相关责任。

(a)CA 水法典 Code § 12657(a) 除第1章(自Section 12570起)和本章另有规定外,垦务委员会应向陆军部长提供令其满意的保证,即州将提供1944年12月22日批准的国会法案(P.L. 534, 78th Congress, Second Session)第3条、1941年8月18日批准的国会法案(P.L. 228, 78th Congress, First Session)第2条以及1986年11月17日批准的国会法案(P.L. 99-662, 99th Congress, Second Session)第103条所要求的当地合作,以配合Section 12648、12648.1、12648.2、12648.3、12648.4、12648.5、12648.6、12648.7、12649.1、12650、12651、12652、12654、12656.5、12661.2、12661.5、12666、12667、12670.2、12670.7、12670.10、12670.14和12670.20中授权和通过的防洪项目,以及任何流入萨克拉门托河谷或圣华金河谷或在该河谷内的任何河流上的、此前或此后经国会批准和授权的任何防洪项目。
(b)CA 水法典 Code § 12657(b) 根据(a)款提供的保证,除非地方机构通过与垦务委员会签订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同意承担Section 12585至12585.5(含首尾两节)项下的所有义务,否则不得作出。

Section § 1265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垦殖委员会与战争部合作,负责执行某些计划和项目。这些计划和项目在另一节(第12657节)中有详细说明,并属于其他地方描述的更广泛的权力范围。如果需要,委员会还有权修改这些计划,以实现本部分前两章中设定的目标。

除本部分第1章和第2章另有规定外,垦殖委员会应协同战争部,执行第12657节所指的计划和项目,并行使本法典第5编第4部分授予其的所有权力。垦殖委员会可对计划进行必要的修改和修订,以便为本部分第1章和第2章所述目的执行这些计划。

Section § 1265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批准了美国河上福尔瑟姆水库项目的开发,该项目将遵循一份特定政府文件中的计划。如果需要,美国战争部长和工程师兵团总司令可以对计划进行修改,并且该项目不会给州带来任何费用。

美国河上的福尔瑟姆水库项目获得采纳和授权,基本符合第七十八届国会第二会期第649号众议院文件所载计划,并可根据战争部长和工程师兵团总司令的酌情决定进行适当修改,且不向州收取任何费用。

Section § 1266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批准了在克恩河上修建伊莎贝拉水库。该项目旨在管理圣华金河谷的防洪及其他需求。该项目遵循了工程师兵团司令1944年报告中的建议,并且不需要州政府提供任何资金。

在圣华金河谷用于防洪及其他目的的克恩河伊莎贝拉水库项目,已根据工程师兵团司令在其1944年1月26日报告(载于第七十八届国会第二会期众议院第513号文件)中的建议,大体上获得采纳和授权,且无需州承担费用。

Section § 12661

Explanation
本加州法律条款采纳并授权一项计划,用于圣华金谷卡维亚河和图莱河上特米纳斯水库和成功水库的防洪及其他活动。该计划遵循工程师总长在一份特定政府文件中提出的建议。

Section § 12661.2

Explanation

本法律授权根据美国陆军工程兵部队1999年的一份报告,扩建萨克塞斯水库以用于图利河的防洪。州政府可根据相关委员会的建议资助该项目。参与图利河改善联合权力协议的机构可以代替垦殖委员会,确保联邦合作。这些机构,联合陆军部,被允许代替垦殖委员会设计、建造和修改该项目,以实现项目目标。

(a)CA 水法典 Code § 12661.2(a) 图利河防洪项目,即萨克塞斯水库扩建项目,根据美国陆军工程兵部队总工程师在1999年4月发布的《加利福尼亚州图利河流域调查可行性报告》中的建议,基本获得采纳和授权,其州政府估计费用为州立法机关根据垦殖委员会的建议和意见可能拨款用于州政府合作的金额。
(b)CA 水法典 Code § 12661.2(b) 参与图利河改善联合权力协议的机构可以代替垦殖委员会,向陆军部长提供令人满意的保证,确保联邦法律要求的非联邦合作将与 (a) 款中采纳和授权的防洪项目一并提供。
(c)CA 水法典 Code § 12661.2(c) 参与图利河改善联合权力协议的机构可以联合陆军部,代替垦殖委员会,实施萨克塞斯水库扩建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并可以进行必要的修改和修订,以实现第1章(自第12570条起)和本章的目的。

Section § 12661.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州政府在卡维亚河终点水坝防洪工程中的作用。该项目符合此前的建议和1996年水资源开发法案,州政府可根据州议会和垦务委员会的决定为其部分提供资金。垦务委员会有权资助该项目娱乐和野生动物相关功能的非联邦成本的一半。

卡维亚三角洲水资源保护区也可以代替垦务委员会承担所需的当地合作责任,并可与陆军部合作实施并可能修改项目计划。该项目的授权取决于垦务委员会的建议以及州政府为当地援助拨款20万美元。

(a)CA 水法典 Code § 12661.5(a) 卡维亚河终点水坝防洪工程项目,已基本按照工程师兵团司令在1996年12月23日发布的“加利福尼亚州卡维亚河流域调查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建议,以及经国会于1996年10月12日批准的1996年水资源开发法案(公法 104-303)所采纳和授权的方式,获得采纳和授权,州政府的估计费用为州议会根据垦务委员会的建议和咨询可能为州政府参与而拨款的金额。垦务委员会可支付该项目娱乐以及渔业和野生动物改善功能的非联邦资本成本的50%。
(b)CA 水法典 Code § 12661.5(b) 卡维亚三角洲水资源保护区可替代垦务委员会,向陆军部长提供令人满意的保证,确保联邦法律(包括1996年水资源开发法案)所要求的当地合作将与该项目相关提供。
(c)CA 水法典 Code § 12661.5(c) 卡维亚三角洲水资源保护区可协同陆军部,替代垦务委员会执行计划和项目,并可对计划进行必要的修改和修订,以实现第1章(自第 12570 条起)和本章的目的。
(d)CA 水法典 Code § 12661.5(d) 该项目的授权应取决于垦务委员会的建议、咨询和批准,以及部门为项目当地援助支出二十万美元 ($200,000)。

Section § 1266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涉及国王河和图莱里湖盆地的一个防洪项目,该项目是根据先前的联邦建议和修改而制定的。最初,该项目在1967年7月1日之前对加州不产生任何费用,此后州可以根据立法机关的拨款提供资金。重要的是,该项目不优先于其他全州范围的资金需求。法律规定,州的费用分担仅限于特定设计备忘录补充文件中定义的工作。

Section § 1266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国王河保护区向陆军部长保证,他们将履行防洪项目所需的地方合作承诺。这些承诺与1944年的一项国会法案以及1959年的一些设计方案有关。简而言之,他们需要证明他们将尽力支持已规划的防洪改善工程。

国王河保护区应向陆军部长提供令其满意的保证,即该区将提供1944年12月22日批准的国会法案(Public Law 78-534,“1944年防洪法”)所要求的地方合作,该合作经1959年4月20日《设计备忘录第3号,加利福尼亚州国王河和图莱里湖,国王河河道改善,总体设计》以及该《设计备忘录第3号》的《信函补充件第1号》修订,并与第12662节中通过并授权的防洪改善计划相关。

Section § 12662.2

Explanation

帝王河保护区正与陆军部合作,改进防洪计划。他们有权根据需要修改这些计划。该区可以与地方机构签订协议,分担项目成本。地方机构可以就其在 (1967) 年 (7) 月 (1) 日之后获得的土地和权利获得抵免,这将被计入其应承担的项目费用份额。

帝王河保护区应协同陆军部执行第 (12662) 条所指的防洪改进计划,并行使其在《帝王河保护区法案》((1951) 年法规第 (931) 章)中授予的所有权力,并且该区可以对计划进行必要的修改或修订,以实现本部分第 (1) 章(自第 (12570) 条起)和第 (2) 章(自第 (12639) 条起)的目的。该部门有权并特此授权根据第 (12585.4) 条与地方机构签订协议。尽管有第 (12585.2) 条和第 (12585.3) 条的规定,地方机构可以就其在 (1967) 年 (7) 月 (1) 日之后为项目获得的土地、地役权和通行权费用中应承担的份额获得抵免。

Section § 126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批准了一项在优洛县和湖县凯奇溪(包括清澈湖)进行防洪和水资源保护的改进计划。该计划应遵循水资源部1958年一份报告中的建议。州政府将根据该部门的指导,承担经立法机关同意的估计费用。

特此采纳并授权在优洛县和湖县凯奇溪(包括清澈湖)进行的防洪和水资源保护改进计划,该计划大致符合水资源部题为《凯奇溪威尔逊谷和金达替代项目比较》的1958年4月中期报告中包含的相关建议,其州政府估计费用为立法机关根据该部门的建议和意见为州合作可能拨款的金额。

Section § 126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批准并授权了莫里森溪流群防洪工程的海滩-石湖单元项目,该项目将按照萨克拉门托县制定的计划进行。州政府将根据部门的建议,由立法机关决定承担项目的部分费用。然而,这项批准并不意味着在资金分配方面,该项目比加州的其他项目拥有优先权。

莫里森溪流群防洪工程之海滩-石湖单元项目获得通过并授权,基本符合萨克拉门托县制定的计划,州政府将根据部门的建议和意见,由立法机关拨款用于州合作,承担相应的估计费用。此项授权不应被视为在可用资金拨款方面,赋予本项目优先于其他全州性项目需求的地位。

Section § 126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萨克拉门托县可以开始为防洪项目征用所需的土地和权利,即使该项目尚未获得国会的正式批准。如果海滩-石湖单元被纳入联邦授权的防洪项目清单,萨克拉门托县可以向州政府申请报销。但是,在他们开始征用任何土地或权利之前,萨克拉门托县必须同意不让州政府对因项目引起的任何问题负责。

关于第12664条授权的项目,萨克拉门托县应征用土地、地役权和通行权,即使项目报告尚未由陆军部长或其他授权官员提交国会以获得项目授权,并且在莫里森溪流群防洪项目中的海滩-石湖单元被纳入国会授权的防洪项目后,可根据第12829条向该部门申请报销。在为该项目征用任何土地、地役权或通行权之前,萨克拉门托县应与该部门签订一份协议,根据该协议,萨克拉门托县同意使州免受因项目的建设、运营或维护而造成的损害。

Section § 1266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批准了加利福尼亚州费尔菲尔德附近的一个防洪项目,该项目是根据工程师总长的建议和 1970 年的国会法案制定的。然而,它明确指出,在资金方面,本项目不优先于其他州级项目。州政府在联邦工程和设计资金到位之前不会拨款。

垦务委员会可以与地方机构签订贷款协议,州政府将承担某些非联邦成本的 (50)%,例如用于娱乐和野生动物改善的费用。

加利福尼亚州费尔菲尔德附近河流的防洪项目,已基本按照工程师总长在众议院文件第 (91-159) 号、第 (91) 届国会、第一次会议中的建议,以及经 1970 年 12 月 31 日批准的国会法案(Public Law 91-611)采纳并授权,州政府的估计费用为立法机关根据垦务委员会的建议和意见为州参与而可能拨款的金额。本授权不应被视为在可用资金的拨款中赋予本项目优先于其他全州性项目的需求。 在联邦预先工程和设计资金可用之前,不得拨款州资金。
尽管有第 (12585.4) 节的规定,垦务委员会应有权并特此授权根据第 (12585.4) 节与地方机构签订贷款协议。根据第 (12847) 节,州政府被授权支付项目娱乐和渔业及野生动物改善特色的非联邦资本成本的 (50) 百分之。

Section § 1266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默塞德县河流项目(一项防洪计划)的批准和资金要求。它规定该项目遵循1970年提出的建议,并且州政府资金只有在联邦建设资金到位后才能拨付。地方机构必须在获得州政府资金之前,证明其有能力为娱乐设施部分提供资金。垦务委员会可以向地方机构提供土地和通行权费用方面的贷款,利率与统筹资金投资账户的利率相同。此外,此前为该项目预留的资金仍然可用。

默塞德县河流项目(Merced County Streams Project)这一防洪项目,已基本按照工程师总长1970年11月25日报告中的建议获得采纳和授权,并经1970年12月31日国会法案(Public Law 91-611)批准和授权,州政府的估计费用为立法机关根据垦务委员会的建议和意见为州政府参与所拨付的款项。本授权不应被视为赋予本项目在可用资金拨款方面优先于其他全州性项目的地位。在联邦建设资金到位之前,不得拨付任何州政府资金;在负责的地方机构已提供财务能力保证,以完成该部分或单元的娱乐设施购置和开发计划(如项目报告所述)之前,不得为项目的任何部分或单元拨付任何州政府资金。
立法机关确认默塞德县河流群的地形和水文特征,其水库参与条款已在第12826节中作出规定,并确定默塞德县河流项目是第12826节所定义和排除的默塞德县河流群的一个项目。垦务委员会可向地方机构贷款,以支付土地、地役权和通行权的当地部分费用。贷款利率应为统筹资金投资账户的当前利率。第12585.4节的所有其他规定应适用于根据本节向地方机构提供的贷款。
此前拨付给部门用于默塞德河道整治的任何资金,包括从1986年预算法案(1986年法规第186章)第3860-490-036(2)项中的资本支出特别账户重新拨付的资金,均可用于本节目的。

Section § 1266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批准并资助了一项圣华金河的洪水控制项目,重点是在弗赖恩特水坝和斯托克顿深水航道之间以及国王河的部分区域进行清理和清除障碍物的工作。这项最初由陆军工程兵团完成的工作,将由州负责维护。

与陆军签订的协议必须旨在改善当地的栖息地和渔业。立法机构计划审查未来的项目,以进一步提高河流的能力,重点关注生态效益。它还建议,更大的区域性公共实体可以更有效地承担此类项目的维护责任。垦务委员会的任务是探索建立区域性区来管理这项维护工作,并需在1985年底前提交报告。

(a)CA 水法典 Code § 12668(a) 圣华金河洪水控制项目已根据P.L. 98-63基本采纳并授权,联邦费用约为八百万美元 ($8,000,000),用于完成圣华金河道(从弗赖恩特水坝到斯托克顿深水航道)以及国王河北叉和门多塔水库区域(从詹姆斯垦区第1606号的南部边界到门多塔水坝)的选择性清理和清除障碍物工作。鉴于本项目所呈现的独特情况,该部门应代表州维护和运营陆军工程兵团就本项目所进行的工作,且该维护和运营费用应由州承担。
(b)CA 水法典 Code § 12668(b) 陆军部长与垦务委员会就本项目签订的任何保证协议,应规定减轻项目影响,旨在实现项目区域内河岸栖息地和渔业的净长期改善。
(c)CA 水法典 Code § 12668(c) 立法机构在审查未来项目时,旨在提高圣华金河的能力,以提供项目影响的缓解措施,并实现项目区域内河岸栖息地和渔业的净长期改善。
(d)CA 水法典 Code § 12668(d) 立法机构发现并宣布,圣华金河及其沿线本项目和未来联邦项目的当地维护责任,可由地理范围更大或区域性的地方公共实体更好、更高效、更公平地履行。因此,立法机构指示垦务委员会与该部门协调,研究通过联合权力协议或立法机构特别法案,创建一个或多个区域性区,以便在未来承担本项目的地方维护责任的可能性。垦务委员会应不迟于1985年12月31日向立法机构报告其调查结果。

Section § 12669

Explanation
弗雷斯诺县的红岸-范彻溪防洪项目已获批,将按照特定指导方针进行开发。该项目包括红岸溪滞洪池,该滞洪池只能用于景观灌溉和抑尘,不能用于其他非防洪目的。施工前必须进行环境评估、渗透性测试以及陆军工程兵团提出的其他建议。 项目设计必须考虑详细的环境因素,并遵守加州的《环境质量法》。如果州债券资金可用,可用于本项目,但本项目不优先于其他州级项目。为获得资金,国会必须按照特定文件中所述授权该项目。项目确定了为地方出资提供资金的方法,例如按特定利率提供贷款,并承担娱乐和野生动物改善成本的一半。

Section § 12669.1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弗雷斯诺大都会防洪区向美国陆军部长保证,它将履行一个特定防洪项目的当地合作要求,而不是由垦务委员会提供这些保证。

Section § 12669.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弗雷斯诺大都会防洪区与陆军部合作,实施防洪项目。他们可以代替垦务委员会这样做,并有权根据需要修改或更新项目计划,以实现先前章节中设定的目标。

Section § 12670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凯奇溪沉淀池单元(一个防洪项目)的授权。该项目遵循了工程师总长在1981年报告中以及国会在1986年支持的计划。加利福尼亚州将承担所有非联邦费用,包括维护和运营,并将保护联邦政府免受任何与建设相关的损害。资金取决于立法机关的批准,并且不会优先于州内其他项目。此外,州政府还可以资助该项目的娱乐和野生动物方面。

凯奇溪(Cache Creek)防洪及其他用途改进计划中的凯奇溪沉淀池单元,现根据工程师总长在1981年4月27日报告中的建议,予以大致采纳和授权,并经1986年11月17日国会法案((Public Law 99-662))批准和授权,州政府的估计费用为,根据垦务委员会的建议和意见,由立法机关为州参与而拨款的款项。本授权不应被视为在可用资金拨款方面赋予本项目优先于其他全州性计划需求的地位。尽管有第12585.5节的规定,州政府应支付(Public Law 99-662)所要求的所有非联邦费用。尽管有第12642节和第12828节的规定,州政府应维护和运营该单元,并通过垦务委员会,使美国免受因工程建设造成的损害。尽管有第12847节的规定,州政府可以支付该单元娱乐和渔业及野生动物增强功能的所有非联邦资本费用。

Section § 12670.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描述了萨克拉门托河上为西萨克拉门托市提供防洪保护的项目。它确认该项目已根据工程师总长的一份报告和1992年的一项联邦法律获得批准。项目费用将由州政府部分承担,具体取决于立法机关的拨款以及相关部门的建议。此外,州政府可以支付项目娱乐和野生动物相关功能高达一半的当地成本。

Section § 1267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西萨克拉门托市,或其与某些垦区共同组建的联合机构,向陆军部长保证,它将为一项防洪项目提供必要的当地合作。这取代了垦务委员会按照1992年《水资源开发法》的要求,针对相关章节中授权的项目所承担的通常职责。

西萨克拉门托市,或由西萨克拉门托市与第537号和第900号垦区共同组建的联合权力机构,可以代替垦务委员会,向陆军部长提供令人满意的保证,承诺将提供1992年《水资源开发法》(公法102-580)所要求的当地合作,以配合第12670.2节中通过并授权的防洪项目。

Section § 12670.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西萨克拉门托市,或其与某些地方垦殖区共同组建的联合权力机构,代替垦殖委员会来实施和修改防洪计划。他们可以与陆军部合作,以确保按照法律相关章节的规定进行有效的洪水管理。

西萨克拉门托市,或由西萨克拉门托市与垦殖区537和900共同组建的联合权力机构,可协同陆军部,代替垦殖委员会,执行第12670.2节所指的计划和项目,并可对计划进行必要的修改和修订,以实现第1章(自第12570节起)和本章的目的。

Section § 1267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批准并采纳了一个旨在降低西萨克拉门托周边洪水风险的项目。该项目将重点关注约洛分洪道、萨克拉门托分洪道和萨克拉门托河等区域。它遵循了美国陆军工程兵团2015年报告中的建议。州政府的出资额将取决于州议会的决定,而州议会将参考相关部门或委员会的建议。

由美国国会在《国家水利基础设施改进法案》(Public Law 114-322)中采纳并授权的、旨在减少约洛分洪道、萨克拉门托分洪道和萨克拉门托河沿线洪水风险的西萨克拉门托项目,特此根据美国陆军工程兵团工程师总监在题为“西萨克拉门托项目总体重新评估报告”且日期为2015年12月的报告中所提出的建议,基本予以采纳和批准,其对州政府的估计费用为州议会根据相关部门或委员会的建议和意见,为州政府参与可能拨款的金额。

Section § 12670.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批准了沿羽毛河和尤巴河的一个防洪项目,该项目是根据美国陆军工程兵团在其尤巴河流域报告中的建议提出的。

它还规定,州政府可以在相关非联邦工程和设计费用获得联邦和州政府授权以及国会拨款建设资金之前,对这些费用进行报销。

最后,它明确指出该项目的资金将从州的年度预算中拨付。

(a)CA 水法典 Code § 12670.7(a) 沿羽毛河和尤巴河的防洪项目,已基本按照美国陆军工程兵团工程师总长在题为《尤巴河流域调查,加利福尼亚可行性报告》中的建议获得采纳和授权。
(b)CA 水法典 Code § 12670.7(b) 尽管有第12585.5条 (e) 款的规定,关于 (a) 款所述的项目,根据《美国法典》第33篇第2215条 (b) 和 (c) 款要求的非联邦工程费用和非联邦设计费用,在联邦和州政府授权以及国会拨款建设资金之前,有资格获得州政府的报销。
(c)CA 水法典 Code § 12670.7(c) 该项目的资金应在年度预算案中拨款。

Section § 1267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批准了圣克拉拉县上瓜达卢佩河的一个防洪项目,该项目遵循美国陆军工程兵团在1998年推荐的计划。州立法机关将为项目提供资金,并且相关部门可以支付娱乐和野生动物改善方面非联邦成本的一半。

圣克拉拉谷水区必须向陆军工程兵团保证将提供当地支持。该水区将与陆军一起执行并可能调整项目计划以实现目标。

(a)CA 水法典 Code § 12670.8(a) 圣克拉拉县上瓜达卢佩河的防洪措施项目,根据美国陆军工程兵团总工程师在1998年8月19日报告中的建议,或该报告可能随后修改的内容,获得采纳和授权,其对州的估计费用为立法机关根据部门的建议和意见可能拨付的州合作款项。该部门可以支付项目娱乐和渔业及野生动物改善特征的非联邦资本成本的50%。
(b)CA 水法典 Code § 12670.8(b) 圣克拉拉谷水区应向陆军部长提供令人满意的保证,即美国陆军工程兵团总工程师最终报告所要求的当地合作将由该水区提供,以配合 (a) 款中采纳和授权的防洪项目。
(c)CA 水法典 Code § 12670.8(c) 圣克拉拉谷水区应与陆军部合作,执行计划和项目,并可根据需要对计划进行修改和修订,以实现第1章(自第12570条起)和本章的目的。

Section § 12670.1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批准并为美国河沿岸的防洪项目设定了指导方针。它遵循了工程师兵团司令1996年报告中的建议。该项目也作为1996年水资源开发法案的一部分获得了国会的批准。州政府将根据立法机关的决定,并遵循相关州部门或垦务委员会的建议,提供资金。

沿美国河的防洪工程项目,根据工程师兵团司令在1996年6月27日题为《美国河水域,加利福尼亚州》的报告中的建议,并按照国会于1996年10月12日在1996年水资源开发法案(P.L. 104-303)第101节中采纳和授权的方式,被采纳并授权,州政府的估计费用为立法机关根据相关部门或垦务委员会的建议和意见,为州政府参与可能拨款的金额。

Section § 12670.1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涉及萨克拉门托县美国河分水岭的洪水损害减少和环境恢复项目。它概述了该项目根据国会批准的授权,并详细说明了州的资金情况。

该条款重点介绍了耗资6600万美元的新桥梁建设,其中3600万美元用于洪水损害减少和水坝安全。州的资金贡献范围为520万美元至900万美元,具体取决于联邦与水坝安全相关的拨款。

萨克拉门托地区防洪局必须同意保护州免受与该项目相关的责任。此外,福尔瑟姆市是该桥梁的非联邦赞助方,负责与成本分摊和州赔偿相关的协议。

(a)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2670.11(a)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2670.11(a)(1) 萨克拉门托县美国河分水岭的洪水损害减少和环境恢复项目,经国会批准,并根据工程师总监2002年11月5日的最终报告,基本按照其规定通过并授权,该项目由2004年能源和水资源开发拨款法案(P.L. 108-137)第128节授权,州估计成本为可能依法拨付用于州合作的金额,具体取决于该部门或垦殖委员会的建议和意见。
(2)CA 水法典 Code § 12670.11(a)(2) 该项目包括一座新桥梁的建设,估计成本为六千六百万美元 ($66,000,000),其中三千六百万美元 ($36,000,000) 分配用于洪水损害减少和水坝安全。
(3)CA 水法典 Code § 12670.11(a)(3) 州在桥梁项目成本中的份额,应至少为五百二十万美元 ($5,200,000),但不超过九百万美元 ($9,000,000),此份额来自分配用于洪水损害减少的项目金额。
(4)CA 水法典 Code § 12670.11(a)(4) 根据第 (3) 款计算的州资金份额,应由联邦政府将桥梁成本分配给项目水坝安全特征的方式决定。
(b)CA 水法典 Code § 12670.11(b) 萨克拉门托地区防洪局应与该部门签订协议,根据该协议,该机构同意赔偿并使州、其官员、代理人和雇员免受因项目的规划、设计、建造、运营、维护、修理和修复而产生的任何及所有损害赔偿责任。
(c)CA 水法典 Code § 12670.11(c) 福尔瑟姆市应担任作为项目一部分授权的桥梁的非联邦赞助方,并应与该部门签订协议,以获得州在桥梁成本中的按比例份额,并赔偿并使州、其官员、代理人和雇员免受因桥梁的规划、设计、建造、运营、维护、修理和修复而产生的任何及所有损害赔偿责任。

Section § 12670.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萨克拉门托地区防洪局与加州水资源部或垦务委员会合作,向陆军部长保证他们在一个防洪项目中的合作。这与1996年水资源开发法案有关。该机构还可以与陆军合作实施项目,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在该机构获得其垫付的任何项目费用的报销之前,它必须同意确保州政府不对项目可能造成的任何损害负责。此外,该机构必须同意负责项目的所有维护工作。

Section § 12670.1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授权并采纳了萨克拉门托市以及萨克拉门托县和萨特县的多个防洪项目。这些项目包括:纳托马斯和北萨克拉门托地区的防洪项目、美国河和萨克拉门托河沿岸的改进工程、福尔瑟姆大坝的改造,以及萨克拉门托县南部溪流沿岸的环境修复和娱乐项目。

这些项目的估计费用由州立法机关根据相关部门的建议确定并提供支持。具体项目已通过不同的联邦立法法案获得授权,并经多份报告修订,旨在将防洪水平提升至200年一遇的标准。

此外,对于萨克拉门托县南部溪流沿岸的项目,萨克拉门托地区防洪局可以直接向陆军部长提供当地合作保证,而无需通过中央谷地防洪委员会。

萨克拉门托市以及萨克拉门托县和萨特县境内的以下项目,经部门或中央谷地防洪委员会的建议和意见,由立法机关拨款用于州参与,其估计费用如下,现予采纳和授权:
(a)CA 水法典 Code § 12670.14(a) 1993年《国防部拨款法案》(Public Law 102-396)第9159节中由国会采纳和授权的纳托马斯和北萨克拉门托地区的防洪项目,该项目基本符合1992年7月1日题为《美国河水域调查》的报告中工程师总长的建议。
(b)CA 水法典 Code § 12670.14(b) 1996年《水资源开发法案》(Public Law 104-303)第101(a)(1)节中由国会采纳和授权的美国河和萨克拉门托河沿岸防洪项目,该项目基本符合1996年6月27日题为《加利福尼亚州美国河水域项目》的报告中工程师总长的建议,并经国会在1999年《水资源开发法案》(Public Law 106-53)第366节中修订,后又进一步修订,以纳入为美国河和萨克拉门托河沿岸以及纳托马斯盆地提供200年一遇防洪水平所需的项目特征,如萨克拉门托地区防洪局采纳的2007年4月19日《最终工程师报告》所述,并经2010年美国河水域共同特征项目纳托马斯盆地最终可行性研究进一步修订,该研究由国会在2014年《水资源改革和发展法案》(Public Law 113-121)第7002节中采纳,并经国会在2016年《国家水利基础设施改善法案》(Public Law 114-322)第1401节中采纳的美国河水域共同特征总体重新评估报告修订。
(c)CA 水法典 Code § 12670.14(c) 1999年《水资源开发法案》(Public Law 106-53)第101(a)(6)节中由国会采纳和授权的福尔瑟姆大坝改造项目,如1996年3月《美国陆军工程兵团加利福尼亚州美国河水域项目补充信息报告》所述,并经萨克拉门托地区防洪局编制的1998年3月题为《福尔瑟姆大坝改造报告,新出水口方案》的报告修订,后又经2007年3月《授权后变更报告,美国河水域项目(福尔瑟姆大坝改造和福尔瑟姆大坝加高项目)》进一步修订,该报告由国会在2007年《水资源开发法案》(Public Law 110-114)第3029节中采纳。
(d)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2670.14(d)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2670.14(d)(1) 1999年《水资源开发法案》(Public Law 106-53)第101(a)(8)节中由国会采纳和授权的萨克拉门托县南部溪流沿岸防洪、环境修复和娱乐项目,如1998年10月6日工程师总长题为《加利福尼亚州萨克拉门托县南部溪流》的报告所述。
(2)CA 水法典 Code § 12670.14(d)(2) 尽管有第12657节的规定,经中央谷地防洪委员会酌情决定,萨克拉门托地区防洪局可为第 (1) 款所述项目提供令陆军部长满意的当地合作保证,以替代中央谷地防洪委员会的保证,并符合第12657节的规定。

Section § 12670.16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水法规定了萨克拉门托地区防洪局如何处理与防洪项目相关的费用。该机构可以根据特定指导方针计算其非联邦资本成本份额,如果它代表部门或垦务委员会垫付费用,则可以获得偿付。这些垫付款在以下情况下有资格获得偿付:它们是应联邦要求而支付的,或者有联邦迹象表明国会很可能授权项目特征。此外,在任何偿付之前,该机构必须同意保护州免受损害,并承担项目维护的责任。

Section § 12670.20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科卢萨盆地防洪和资源管理项目的授权和条件,这些项目基于1995年的一项特定水资源管理计划。州政府可以资助这些项目,但前提是环境文件已完成且项目获得垦殖委员会的批准。州政府将承担与防洪和野生动物改善相关的部分非联邦费用。允许与联邦机构合作,但地方机构必须确保履行所有义务。此外,科卢萨盆地排水区必须协调土地利用规划,以防止对水流造成负面影响。

(a)CA 水法典 Code § 12670.20(a) 科卢萨盆地的防洪和综合资源管理项目,大致根据1995年2月发布的《科卢萨盆地水资源管理计划》及其最终环境文件被采纳和授权,州政府参与的估计费用为立法机关可能拨款的金额,此举需经该部门或垦殖委员会的推荐和建议。
(b)CA 水法典 Code § 12670.20(b) 州政府、任何地方公共机构或其他实体可与任何联邦机构合作,就(a)款授权项目的规划、设计、环境合规、融资和建设事宜进行合作。
(c)CA 水法典 Code § 12670.20(c) 除非满足以下两项要求,否则不得将州资金用于(a)款所述项目:
(1)CA 水法典 Code § 12670.20(c)(1) 所需环境文件已完成。
(2)CA 水法典 Code § 12670.20(c)(2) 垦殖委员会已批准科卢萨盆地水资源管理计划和(a)款所述项目。
(d)CA 水法典 Code § 12670.20(d) 除(c)款另有规定外,对于(a)款授权的项目,州政府应支付以下两项费用:
(1)CA 水法典 Code § 12670.20(d)(1) 第12585.5条所要求的,或可能因修订第1章(自第12570条起)而要求的,归因于防洪的非联邦资本成本部分。
(2)CA 水法典 Code § 12670.20(d)(2) 由第3.5章(自第12840条起)确立的,用于鱼类、野生动物和娱乐设施改善的非联邦成本部分。
(e)CA 水法典 Code § 12670.20(e) 如果内政部长要求,垦殖委员会可向内政部长提供其满意的保证,即(b)款授权的地方合作将由州政府提供,以配合(a)款所述项目的防洪以及鱼类、野生动物和娱乐设施改善特征。根据本款提供的保证不得作出,除非地方机构通过与垦殖委员会签订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已同意承担第12585条至第12585.5条(含)以及第12642条规定的所有义务,或可能因修订第1章(自第12570条起)而要求的义务。
(f)CA 水法典 Code § 12670.20(f) 科卢萨盆地排水区或其他适当的地方机构,应在流域内建立并维持一个协调的土地利用规划和决策过程,以避免未缓解的水力影响。

Section § 12670.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为莱克县米德尔溪的一个防洪减灾和生态系统恢复项目提供资金,该项目将遵循一份联邦报告和相关立法。法律明确规定,莱克县流域保护区必须向联邦政府保证,它将履行当地合作职责。此外,法律还要求该区与陆军部合作实施该项目,并允许进行必要的调整。该区必须同意保护州政府及其官员、代理人和雇员免受因项目产生的任何损害赔偿责任。此外,这项法律确保根据其他法律获得的州资金不会导致项目超额支付。最后,该项目更新了之前防洪计划的部分内容,使其成为州官方防洪策略的一部分。

(a)CA 水法典 Code § 12670.22(a) 州可为莱克县的米德尔溪防洪减灾和生态系统恢复项目提供资金,该项目基本符合2004年11月29日美国陆军工程兵团总工程师报告《加利福尼亚州莱克县米德尔溪防洪减灾和环境恢复》的规定,并经2007年联邦水资源开发法(公法 110-114)第1001 (11)节授权,州预计费用为立法机关根据中央谷防洪委员会的建议和意见为州合作可能拨款的金额,包括根据第12847节规定支付的任何渔业和野生动物改善设施费用。
(b)CA 水法典 Code § 12670.22(b) 莱克县流域保护区应向陆军部长提供其满意的保证,即该区将为该项目提供州或联邦法律要求的当地合作。
(c)CA 水法典 Code § 12670.22(c) 莱克县流域保护区应与陆军部合作,实施计划和项目,并可根据州或联邦法律的要求对计划进行修改和修订。
(d)CA 水法典 Code § 12670.22(d) 莱克县流域保护区应与该部门签订协议,根据该协议,该区同意赔偿并使州及其官员、代理人和雇员免受因该项目的规划、设计、建造、运营、维护、修理和修复而可能产生的所有损害赔偿责任。
(e)CA 水法典 Code § 12670.22(e) 本节授予的授权不影响莱克县流域保护区根据本部分以外的法律规定获得州资金的资格,如果这些资金的接收不会导致对项目任何特征的超额支付。
(f)CA 水法典 Code § 12670.22(f) 立法机关认定并宣布,(a)款所述项目修改并取代了第12656.5节所述项目的部分内容。(a)款所述项目应构成州防洪计划的一部分,而被(a)款所述项目取代的第12656.5节所述项目部分不应构成州防洪计划的一部分。

Section § 12670.23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州政府为格伦县的汉密尔顿市防洪减灾和生态系统恢复项目提供资金,该项目依据陆军工程兵团2004年的一份具体报告。州政府资金将用于增强功能,包括改善鱼类和野生动物。

垦殖区 2140 必须向陆军部长保证,将为该项目提供所有必要的当地合作。该区将与陆军部一起实施并可根据需要调整计划以符合法律。

该区还必须签署一份协议,以保护州政府免受与项目相关的任何损害赔偿责任。重要的是,除非导致超额支付,否则获得这些资金不影响该区获得其他州资金的资格。

(a)CA 水法典 Code § 12670.23(a) 州可为格伦县的汉密尔顿市防洪减灾和生态系统恢复项目提供资金,大体上符合2004年12月22日美国陆军工程兵团总工程师报告《加利福尼亚州格伦县汉密尔顿市防洪减灾和生态系统恢复》,并经2007年联邦水资源开发法(公法 110-114)第 1001 (8) 条授权,州政府的估计费用为立法机关根据中央谷地防洪委员会的建议和意见为州合作可能拨款的金额,包括根据第 12847 条规定支付的任何鱼类和野生动物增强设施的费用。
(b)CA 水法典 Code § 12670.23(b) 垦殖区 2140 应向陆军部长提供令人满意的保证,即该区将为该项目提供州或联邦法律要求的当地合作。
(c)CA 水法典 Code § 12670.23(c) 垦殖区 2140 应与陆军部合作,实施计划和项目,并可根据联邦或州法律的要求对计划进行修改和修订。
(d)CA 水法典 Code § 12670.23(d) 垦殖区 2140 应与该部门签订协议,根据该协议,该区同意赔偿并使州及其官员、代理人和雇员免受损害,免除因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运营、维护、修理和修复而可能产生的任何及所有损害赔偿责任。
(e)CA 水法典 Code § 12670.23(e) 本节授予的授权不影响垦殖区 2140 根据本部分以外的法律规定获得州资金的资格,如果收到这些州资金不会导致项目任何部分的超额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