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城镇或城市地块的租赁或授予,凡附带任何种类租金或服务,且租赁或授予期限超过99年的,均无效。任何市政当局所有、持有或在其管理和控制下的财产,或其任何部门或委员会的财产,可租赁的期限不得超过55年。任何市政当局未为公园目的而取得的财产,为生产或实现矿物、石油、天然气或其他碳氢化合物的目的,可租赁的期限不得超过35年。加利福尼亚州授予任何城市的任何潮汐地或水下土地,可租赁的期限不得超过66年,除非州政府对该土地使用权的授予明确规定了该土地可租赁的期限。任何城市拥有或控制的潮汐地和水下土地,连同其上的码头、船坞、栈桥及其他结构或改良物,以及该城市市议会或其他管理机构判断为对其海滨和港口设施的适当开发和使用所必需的毗邻高地,可租赁的期限不得超过66年。上述潮汐地、水下土地和高地仅可用于工业用途、该城市任何港口的改善和开发、码头、船坞、栈桥或防波堤的建造和维护,或与任何此类港口的商业或航运要求相符的任何其他公共用途或目的。
所有权的变更租赁期限
Section § 718
这项法律规定了城市和市政当局拥有的某些类型土地的租赁期限。通常,如果涉及任何租金或服务,城镇地块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99年。市政土地最长可租赁55年,而未用于公园目的但用于开采石油或天然气等资源的土地可租赁35年。州政府授予城市使用的潮汐地或水下土地最长可租赁66年,通常用于工业或港口相关开发。
租赁期限 市政土地 潮汐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