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民法 Code § 56.26(a) 任何从事为提供医疗保健服务支付的计划提供行政服务业务的个人或实体,不得故意使用、披露或允许其雇员或代理人使用或披露在为计划执行行政职能时所掌握的医疗信息,除非为计划的管理或维护合理必要,或法律要求,或经授权。
(b)CA 民法 Code § 56.26(b) 本节所要求的授权应采用与第56.21节所述相同的形式,但在第56.21节中凡出现“雇主”之处,均应替换为“第三方管理人”。
(c)CA 民法 Code § 56.26(c) 本节不适用于任何受《保险信息隐私法》或第2章(自第56.10节起)或第3章(自第56.20节起)管辖的个人或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