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485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规定,如果你以正确的方式提议履行一项承诺或义务,并且目的是完成它,那么这项义务就被视为已经履行,不再存在。

Section § 148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提议只履行合同或协议中的一部分义务,那么这个提议是无效的。换句话说,你不能只完成交易的一部分,并期望这被接受为已履行了你的全部义务。

Section § 1487

Explanation
当一个人负有债务时,他本人或经他同意的其他人必须努力履行这项义务。

Section § 1488

Explanation
如果你欠某人钱或服务(即债权人),你需要直接向他们提出履行该义务。如果有多个债权人,你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人提出要约,或向他们授权收取的人提出。你应在债权人或其授权人所在的任何地方这样做。

Section § 148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债务人可以在哪里提出履行付款或义务。债务人有几种选择:债权人选择的地点;无论债权人身在何处;或者,如果债权人不容易找到,则在其住所或营业地点。如果以上方法都不可行,则可以在本州内的任何地方提出履行。

除非另有明确规定,履行要约可由债务人选择在以下地点作出:
1. 债权人指定的任何地点;或者,
2. 可以在任何地方找到应向其作出要约的人的地点;或者,
3. 如果通过合理勤勉仍无法在本州内、且在其住所或营业地点合理距离内找到该人,或者如果该人规避债务人,则在其住所或营业地点(如果通过合理勤勉仍能在本州内找到该住所或营业地点);或者,
4. 如果无法做到这一点,则在本州内的任何地点。

Section § 1490

Explanation
如果你有义务在特定时间做某事,你需要在那个确切的时间,并且在正常的、合理的工作时间内提出履行。你不应该试图比规定时间更早或更晚地去做。

Section § 1491

Explanation
如果一份合同或协议没有明确规定某项事务的完成时间,那么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可以在被合理要求后尚未拒绝履行的情况下,随时提出完成该事务。

Section § 1492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规定,如果某项事务迟延了,但可以通过特定的付款完全弥补,并且事先没有声明准时是至关重要的,那么你仍然可以在到期日之后的任何时间提出履行并支付补偿。但是,你必须尊重债权人或他人在迟延期间获得的任何权利。

如果履行迟延能够得到精确而充分的补偿,并且时间并未被明确声明为该义务的要素,则可以在到期后的任何时间提出履行要约,并附带此类补偿的要约,但不得损害债权人或任何其他人在其间获得的任何权利。

Section § 149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你提出要履行付款或义务时,你需要真诚地去做,并且在特定情况下,以对你所欠款项的人最有帮助的方式去做。

履行要约必须真诚地提出,并且以在特定情况下最有可能使债权人受益的方式提出。

Section § 1494

Explanation
如果你提出要履行一项义务,那么这项提议不能附带对方没有义务去满足的任何条件。

Section § 1495

Explanation
如果你提出一个要做某事的提议,除非你确实准备好并且有能力去做你提议的事情,否则这个提议就没有意义。

Section § 149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根据合同提出履行某项义务,你无需实际带来或出示所涉物品,除非对方接受你的要约。

Section § 1497

Explanation
当你通过交付某物来履行一项义务时,该物应该容易区分,并且不应与其他物品混杂在一起,以至于难以分离。

Section § 1498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人对另一个人负有某种义务,但这项义务的履行有一个前提条件,即这个条件必须先被满足,或者必须在履行义务的同时被满足,那么这个人可以要求对方先满足这个条件,然后他才需要履行自己的那部分义务。

Section § 1499

Explanation

如果你欠别人东西,并且你已经交付了所欠之物,你可以要求他们给你一份书面收据,作为你已履行义务的证明。

债务人有权要求债权人就其履行义务时交付的任何财产提供书面收据。

Section § 1500

Explanation
如果你欠别人钱并提出偿还,只要你立即将这笔钱以债权人的名义存入一家信誉良好的银行或储蓄贷款协会,并告知债权人,那么你的付款义务就被视为终止了。

Section § 1501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提出要履行债务或义务,而其履行方式存在问题,如果这些问题可以被纠正,那么被欠债的人(债权人)必须立即提出。如果债权人当时不提出,那么他们以后就不能再抱怨这些问题了。

Section § 15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的意思是,当一个人欠别人东西(比如一笔钱或一件物品),并且他把要还的东西拿出来给对方时,这件东西的所有权就可以转给对方。但前提是,欠东西的人在当时必须清楚地表示他想把这件东西的所有权转给对方。

Section § 1503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提供非金钱物品来履行义务,他们必须妥善保管该物品,直到接收方接受。如果他们不想再保管,就必须通知对方,并且如果可能的话,找到另一个安全的地方存放。

履行义务时提供非金钱物品的人,如果他打算将其视为属于债权人的物品,则必须将其作为有偿保管人保管,直到债权人接受,或者直到他已向债权人发出合理通知,表明他将不再保管该物品,并且,如果他能以合理的勤勉找到合适的保管人,则直到他已将其存放在该保管人处。

Section § 1504

Explanation
如果你妥善地提出支付债务或履行某项要求,即使你没有把实际物品交给债权人,你所欠款项的利息就会停止累积,就像你已经完成了这项义务一样。

Section § 1505

Explanation
当有人提供某物以偿还债务,而债权人拒绝接受时,债权人没有义务归还该物,除非有人要求。然而,如果债权人保留该物而不归还,他们就被视为免费保管该物,作为一种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