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473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人完全做到了他们在合同中承诺的事情,无论是自己完成还是通过他们同意的其他人完成,并且接受方(债权人)也接受了,那么这项义务就被视为已经履行,不再有效。

义务的完全履行,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或由经其同意的任何其他人代其履行,如果债权人接受,则消灭该义务。

Section § 1474

Explanation
如果几个人共同承担一项债务或义务,其中一人履行了该义务或偿清了债务,那么所有人都将从该债务或义务中解脱出来。

Section § 1475

Explanation
如果你对一群人负有义务,你可以通过向他们中的任何一个人履行来完成你的义务,除非情况涉及共同存款。在这种情况下,将适用不同的规则。

Section § 1476

Explanation

如果你欠钱的个人或团体(债权人)告诉你以特定方式支付或履行你的义务,并且你照做了,那么你的义务就被视为完成了,即使债权人实际上并未从中受益。

如果债权人,或两个或多个共同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个,在任何时候指示债务人以特定方式履行其义务,则即使债权人未从该履行中获得利益,该义务也因以该方式履行而消灭。

Section § 147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欠了一笔不可分割的债务,并且只支付了其中一部分,那么这笔债务会按你支付的金额相应减少,但前提是债权人是自愿接受并保留这笔付款的。然而,如果债权人是为了避免损害自己的财产而不得不保留这笔付款,那么这就不算作是自愿保留。

对不可分割债务的部分履行,如果债权人自愿保留该履行的利益,则消灭相应比例的债务,否则不消灭。如果该部分履行的性质使得债权人若不损害其自身财产就无法避免保留,则其保留不应被推定为自愿。

Section § 1478

Explanation
当你履行一项涉及支付金钱的职责或承诺时,这就被称为付款。
仅限于交付金钱的义务的履行,称为支付。

Section § 1479

Explanation

本法解释了债务人对同一人负有多项债务时,如何分配其所支付的款项。如果债务人告知债权人如何适用该款项,则必须将其用于支付指定的债务。如果债务人未指定,债权人可在合理时间内决定将款项用于清偿哪笔债务。如果债务人同时负有个人债务和作为受托人的类似债务,债权人应平均分配款项。如果双方均未指定,则款项将首先用于支付利息,然后是本金,接着是最早到期的债务,最后是无担保债务优先于有担保债务。

一、如果在履行时,债务人已向债权人表明其意图或愿望,即该履行应适用于清偿任何特定债务,则必须如此适用。
二、如果当时未作此种适用,债权人可在该履行后合理时间内,将其适用于清偿债务人在该履行时应向其履行的任何债务;但如果债务人对其负有个人和作为受托人的类似债务,则除非债务人另有指示,债权人必须将该履行按同等比例适用于清偿所有此类债务;且债权人一旦作出的适用,未经债务人同意不得撤销。
三、如果任何一方未在本文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此种适用,则该履行必须按以下顺序适用于清偿债务;如果某一类别中有不止一项债务,则按比例清偿该类别中的所有债务:
1. 履行时到期的利息。
2. 该时到期的本金。
3. 最早到期日的债务。
4. 未以留置权或附带担保作担保的债务。
5. 以留置权或附带担保作担保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