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定义
Section § 4090
本法律定义了协会的“董事会会议”是什么。它可以是董事们亲自聚集,且人数足够做出决定的会议;也可以是董事们在不同地点通过音频或视频连接进行的电话会议。对于电话会议,除非是私人会议,否则必须指定一个实体地点供成员亲自参加。这些会议必须确保所有董事能够相互听见,并能听见在会议上发言的成员。
Section § 4095
本节定义了住宅社区中的“共有区域”。通常,它是社区中除私人拥有的部分之外的所有区域,并且可能涉及各种所有权形式,例如完全所有权、临时权利或其他形式。然而,在某些规划社区中,共有区域可能仅仅是与私人拥有的部分相关的共享通行权。
Section § 4100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共有权益开发项目”的含义。它包括四种类型:社区公寓项目、共有公寓项目、规划开发项目和股份合作社。
Section § 4110
这项法律定义了在加州为共有权益开发项目居民提供服务的背景下,“社区服务组织或类似实体”是什么。它是一个非营利组织,不仅服务居民,也服务公众,利用向所有人开放的社区资源。但是,它不包括那些专门为筹集资金并捐赠给其他专注于提供住房或住房援助的免税非营利组织而设立的组织。
Section § 4120
这一条解释了什么是“共有公寓计划”,它指的是在法律的第 4285 条里详细描述的那种计划。
Section § 4125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产权公寓项目”的构成。产权公寓项目是一种包含多个独立产权公寓的房地产开发类型。每个产权公寓由两部分组成:对物业部分(如公共区域)的共有所有权,以及一个私人单元。每个产权公寓单元的边界都在官方地图或规划中明确规定,并且可能包括空气、土地或固定装置,而无需直接连接到地面。有时,产权公寓业主除了自己的单元外,还可能拥有物业的其他部分。
Section § 4130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声明中谁被视为“声明人”。声明人要么是在声明中被指定为声明人的个人或群体,要么如果没有指定任何人,则是签署原始文件的人或群体,或者从原始签署人那里继承特殊权利或特权的人或群体。
Section § 4135
在此语境下,“声明”是指任何文件,无论它叫什么,只要其中包含第4250条和第4255条中列出的具体细节。
Section § 4145
这项加州法律定义了住宅社区(例如公寓)中的“专属使用公共区域”。它指的是物业公共区域中,指定供特定业主及其单元使用,而非所有业主使用的部分。这可能包括露台、阳台或外门等,它们服务于单一单元,但位于其官方边界之外。即使是仅服务于一个单元但布设在外部的电话线路,也可以是专属使用区域,这意味着尽管其位置特殊,但它仅供该单元使用。
Section § 4150
本法律条款将“管理文件”定义为解释业主协会或共同利益开发项目如何运作的文件。这些文件包括管理规约、章程以及任何规则或公司章程等。
Section § 4155
Section § 4158
本法律定义了在共有权益开发项目(例如公寓或业主协会)背景下的“管理代理人”。它明确指出,管理代理人是指为获取报酬而管理此类开发项目资产的人。但是,它规定这不包括从事日常业务的银行或金融机构,也不包括履行其法律职责的律师。
Section § 4170
本节定义了“人”一词,不仅包括个人,还包括公司、政府、信托、合伙企业以及其他类型的实体等组织。
Section § 4175
规划开发项目是一种房地产项目,它不是共有公寓、产权公寓或股份合作社。它包括共享空间(公共区域),这些空间要么由一个协会拥有,要么由业主共同拥有。这些区域由一个协会管理,该协会可以收取费用或评估费。如果这些费用未支付,它们可能成为个人房产上的留置权,这意味着房产可能会面临财务追索。
Section § 4177
Section § 4185
本节定义了“独立权益”在不同类型住房项目中的含义。在共有公寓项目中,它是独占公寓的权利。在共有产权公寓项目中,它是一个单独拥有的单元。对于规划开发项目,它是单独拥有的房产,如地块或空间。在股份合作社中,它是独占使用房产一部分的权利。此外,本节还描述了房产的哪些部分被视为独立权益的一部分,通常是墙壁和地板的内表面,除非另有规定。最后,独立权益的所有权类型可以有所不同,例如完全拥有或在特定时期内拥有。
Section § 4190
“股份合作社”是一种住房安排,其中一家公司拥有一栋建筑物,股东有权独占居住在其中的特定部分。每个股东在公司中的股份被视为共有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权益。此定义还包括“有限产权住房合作社”,后者符合法律另一条款下的特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