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总则
Section § 4005
本法规定,本法中用于编、部、篇、章、节、条的标题,不影响本法如何被解释或理解。这些标题纯粹是为了方便组织和查阅。
编、部、篇、章、节、条的标题不以任何方式影响本法的范围、含义或意图。
标题 范围 含义
Section § 4010
本法律阐明,在2014年1月1日之前创建的任何文件或采取的行动,如果当时符合共有权益开发项目的规定,则仍然有效。然而,此处的“文件”不包括管理文件。
本部分所增补的法案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使在2014年1月1日之前准备的文件或采取的行动无效,如果该文件或行动在准备或采取之时符合当时管辖共有权益开发项目的法律规定。就本条而言,“文件”不包括管理文件。
共有权益开发项目 2014年前文件 文件有效性
Section § 4020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另有明确说明,否则地方分区规定应以相同方式适用于类似的建筑物和空间,无论财产在法律上如何组织,例如在公寓或合作社环境中。
地方分区条例 类似建筑物 共同利益开发
Section § 4035
本法律解释了如何向协会送达文件。文件应送交协会年度政策中指定的人员,如果未指定人员,则送交主席或秘书。文件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其他电子方式(如果协会同意)、专人送达并附收据,或通过各种形式的邮件送达。
(a)CA 民法 Code § 4035(a) 如果本法案的某项规定要求将文件送达协会,则该文件应送达根据第5310条规定编制的年度政策声明中指定代表协会接收文件的人员。如果未指定接收文件的人员,则该文件应送达协会主席或秘书。
(b)CA 民法 Code § 4035(b) 根据本条送达的文件可以通过以下任何一种方式送达:
(1)CA 民法 Code § 4035(b)(1) 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其他电子方式,如果协会已同意该送达方式。
(2)CA 民法 Code § 4035(b)(2) 通过专人送达,如果协会已同意该送达方式。如果协会接受专人送达的文件,则应提供书面收据,确认文件已送达。
(3)CA 民法 Code § 4035(b)(3) 通过预付邮资的头等邮件、挂号信或认证邮件、快递邮件,或通过快递服务中心提供的隔夜送达服务。
文件送达 协会联系人 年度政策声明
Section § 4040
如果协会需要向成员发送文件,必须使用成员指定的首选递送方式(如果已指定)。如果成员未指定,协会应通过平信或类似方式寄送至成员最后登记的地址。成员还可以要求将某些重要文件寄送至一个备用地址。协会文件中包含的任何特殊递送指示,除非成员同意,否则不作数。这项规定于2023年1月1日生效。
单独递送 单独通知 首选递送方式
Section § 4041
这项法律要求业主协会的成员每年书面告知他们希望如何接收协会的通知,可以通过邮件或电子邮件。成员还可以提供接收通知的备用方式,并且如果他们有法律代表,必须提供其联系方式。协会每年负责征集这些信息,并且必须在进行任何必要的披露之前更新其记录。如果成员没有提供更新的详细信息,将使用最后已知的地址。协会还必须确认电子邮件的有效性,并更新任何无效的地址。对于涉及分时度假的混合用途开发项目中的协会,适用特殊规定。
(a)CA 民法 Code § 4041(a) 成员应每年向协会提供以下所有书面通知:
(1)CA 民法 Code § 4041(a)(1) 成员接收协会通知的首选送达方式,该方式应包括通过以下一种或两种方式接收通知的选项:
(A)CA 民法 Code § 4041(a)(1)(A) 邮寄地址。
(B)CA 民法 Code § 4041(a)(1)(B) 有效电子邮件地址。
(2)CA 民法 Code § 4041(a)(2) 接收协会通知的备用或次要送达方式,该方式应包括通过以下一种或两种方式接收通知的选项:
(A)CA 民法 Code § 4041(a)(2)(A) 邮寄地址。
(B)CA 民法 Code § 4041(a)(2)(B) 有效电子邮件地址。
(3)CA 民法 Code § 4041(a)(3) 所有人法律代表(如有)的姓名、邮寄地址以及(如可提供)有效电子邮件地址,包括任何持有授权书的人或在成员长期不在独立权益时可联系的其他人。
(4)CA 民法 Code § 4041(a)(4) 独立权益是业主自住、出租、地块已开发但空置,还是未开发土地。
(b)Copy CA 民法 Code § 4041(b)
(1)Copy CA 民法 Code § 4041(b)(1) 协会应向每位所有人征集(a)款所述的年度通知,并且,在根据第5300和5310条进行自身所需披露至少30天前,应将数据录入其账簿和记录。
(2)CA 民法 Code § 4041(b)(2) 协会应在(1)款要求的征集中包含以下两项:
(A)CA 民法 Code § 4041(b)(2)(A) 告知成员无需向协会提供电子邮件地址。
(B)CA 民法 Code § 4041(b)(2)(B) 成员以书面形式告知协会希望更改其接收协会通知的首选送达方式的简便方法。
(c)CA 民法 Code § 4041(c) 如果成员未能提供(a)款规定的通知,则成员书面提供的最后一个邮寄地址,或(如果没有)物业地址,应被视为通知的送达地址。
(d)Copy CA 民法 Code § 4041(d)
(1)Copy CA 民法 Code § 4041(d)(1) 在《商业和职业法典》第4部第2章(第11210条起)规范的权益属于混合用途项目的一部分,且这些权益构成共有权益开发项目的一部分时,协会(如第4080条所定义)应被视为符合本节规定,如果其每年至少一次从分时度假计划协会获取《商业和职业法典》第11273条(e)款所述清单的副本,并将数据录入其账簿和记录。
(2)CA 民法 Code § 4041(d)(2) 尽管有《商业和职业法典》第11273条(e)款的规定,分时度假计划协会应每年至少一次为此目的向协会提供(1)款要求的清单。
(e)CA 民法 Code § 4041(e) 就本节而言,有效电子邮件地址是指在发送通知后,不会导致退信或其他指示邮件发送失败的错误通知的地址。如果协会向成员的电子邮件地址发送通知后发现所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不再有效,协会应根据第4040条将通知重新发送至成员指定的邮寄地址或电子邮件地址。
业主协会 首选送达方式 邮寄地址
Section § 4045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当需要“一般送达”或“一般通知”时,文件应如何送达。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例如第4040条中详述的送达方式、包含在账单或通讯中、张贴在指定位置、通过协会电视节目广播,或醒目地发布在协会网站上。此外,如果成员要求个人送达,通知必须按照第4040条的规定送达,并且此选项应在年度政策声明中提及。
(a)CA 民法 Code § 4045(a) 如果本法案的某项规定要求“一般送达”或“一般通知”,则该文件应通过以下一种或多种方法提供:
(1)CA 民法 Code § 4045(a)(1) 依照第4040条规定用于送达个人通知的任何方法。
(2)CA 民法 Code § 4045(a)(2) 包含在账单、通讯或其他通过本条规定方法之一送达的文件中。
(3)CA 民法 Code § 4045(a)(3) 将打印文件张贴在所有成员均可访问的显著位置,前提是该位置已被协会在根据第5310条准备的年度政策声明中指定用于张贴一般通知。
(4)CA 民法 Code § 4045(a)(4) 如果协会为向其成员分发协会业务信息而播放电视节目,则通过包含在该节目中进行。
(5)CA 民法 Code § 4045(a)(5) 如果协会为向其成员分发协会业务信息而维护一个互联网网站,则通过将通知张贴在协会互联网网站上所有成员均可访问的显著位置进行,前提是该位置已在根据第5310条准备的年度政策声明中指定为张贴一般通知的位置。
(b)CA 民法 Code § 4045(b) 尽管有(a)款规定,如果成员要求通过个人送达方式接收一般通知,则根据本条向该成员发出的所有一般通知,均应依照第4040条送达。本款提供的选项应在根据第5310条准备的年度政策声明中予以说明。
一般通知 一般送达 个人通知
Section § 4050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根据本法案文件送达的运作方式。如果您通过邮件发送文件,当您将其投入邮箱时,即视为已送达。如果您通过电子方式(例如电子邮件)发送文件,则在您点击发送后立即视为已送达。
文件送达 邮件送达 电子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