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除非本条明确规定有所改变,否则所有适用于民事诉讼的常规规则仍将适用于本条所涵盖的诉讼。

除本条规定另有变更外,所有适用于一般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均适用于受本条约束的诉讼。

Section § 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本条中的规则适用于有限民事案件。但是,它不适用于某些小额索赔案件或非法驱逐案件。如果一方当事人能够证明遵守这些规则对其案件不切实际,他们可以通过正式动议请求免除这些限制。

Section § 92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某些法律案件中诉状和动议的规则。你可以提交诉状和答辩,但答辩无需核实,即使原始诉状已核实。称为“特别异议”的特殊反对意见是不允许的,并且你只能在所要求的损害赔偿或救济未得到诉状内容支持的情况下,要求删除诉状的某些部分。除非本节禁止,否则其他类型的动议通常是允许的。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2(a) 允许的诉状包括诉状、答辩、反诉状、对反诉状的答辩和一般异议。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2(b) 答辩无需核实,即使诉状或反诉状已经核实。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2(c) 不允许特别异议。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2(d) 撤销动议仅在所寻求的损害赔偿或救济未得到诉状指控支持的理由下允许。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2(e) 除本节限制外,所有其他动议均被允许。

Section § 9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提起诉讼的人(原告)在提交诉状时一并发出官方问卷。这些表格旨在收集案件的基本信息,例如证人姓名、文件以及损害赔偿和保险方面的信息。被告必须填写其问卷,并连同对诉讼的答复一并寄回。如果一方未能及时或完整地答复,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下令强制答复,这可能涉及罚款或其他后果。这些问卷的表格是标准化的,并由法院提供。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3(a) 原告可以选择在提交诉状时一并送达案件问卷,使用司法委员会批准的表格。所送达的问卷应包括一份原告已填写的案件问卷的完整副本,以及一份被告案件问卷的空白副本。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3(b) 任何被送达案件问卷的被告,应在提交答辩状时,向请求方原告送达一份已填写的被告案件问卷。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3(c) 案件问卷应旨在获取各方当事人案件的基本信息,包括了解任何相关事实的所有证人的姓名和地址、与案件相关的所有文件清单、损害性质和金额的说明,以及涵盖保险范围、伤害和主治医生的信息。司法委员会应设计和开发案件问卷的表格。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3(d) 经批准的表格应由法院书记员提供。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3(e) 如果根据 (a) 款或 (b) 款被送达案件问卷的一方未能及时或完整地答复该问卷,送达问卷的一方可以申请强制答复或进一步答复的命令,并根据第4部分第4编第7章(自第2023.010条起)施加金钱制裁。如果一方随后未能遵守强制答复或进一步答复的命令,法院可以作出公正的命令,包括根据第4部分第4编第7章(自第2023.010条起)施加事项制裁、证据制裁或终结制裁。代替或除该制裁外,法院可以根据第4部分第4编第7章(自第2023.010条起)施加金钱制裁。

Section § 94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有限证据开示的规则,即案件双方在庭审前相互收集信息的方式。您总共可以使用35项证据开示项目,其中包括提问(书面质询)、要求提供文件或要求承认某些事实。您还可以进行一次证词,这是一种正式的口头或书面访谈。如果您需要从与案件没有直接关系的人那里获取文件,您可以发出特殊的传票,要求将这些文件寄给您的律师。最后,您可以要求进行身体或精神检查,并了解可能的专家证人是谁。

仅允许在本节和第95节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证据开示。此类证据开示应符合第4部分第4篇(自第2016.010节起)规定的特定证据开示方法的通知和格式要求。对于每一对方当事人,一方当事人可使用以下形式的证据开示: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4(a) 以下各项中的任意35项组合: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4(a)(1) 根据第4部分第4篇第13章(自第2030.010节起)提出的书面质询(无分项)。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4(a)(2) 根据第4部分第4篇第14章(自第2031.010节起)提出的要求出示文件或物品。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4(a)(3) 根据第4部分第4篇第16章(自第2033.010节起)提出的承认请求(无分项)。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4(b) 根据第4部分第4篇第9章(自第2025.010节起)、第10章(自第2026.010节起)或第11章(自第2028.010节起)进行的一次口头或书面证词。就本分节而言,对一个组织的证词应视为一次单独的证词,即使根据第2025.230节可能指定或要求不止一人作证。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4(c) 任何一方当事人可向任何人送达一份要求出示文件的传票(deposition subpoena duces tecum),要求被送达人将文件、书籍或记录的副本邮寄至该方当事人律师的指定地址,并附上一份符合《证据法典》第1561节规定的宣誓书。
发出证词传票的一方当事人应将回复副本邮寄给任何其他支付合理复制费用的一方当事人。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4(d) 根据第4部分第4篇第15章(自第2032.010节起)进行的身体和精神检查。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4(e) 根据第4部分第4篇第18章(自第2034.010节起)确定的专家证人身份。

Section § 95

Explanation
如果你的案件需要比你已经收集到的更多的信息或证据,你可以向法院申请许可来获取。但是,你必须证明,如果没有这些额外的证据开示,你将无法有效地陈述你的案件。法院会考虑你是否已经真诚地尝试获取所需信息,以及你是否尝试通过其他方式(比如与对方达成协议)来获取。如果有需要,双方也可以同意(或约定)进行更多的证据开示。

Section § 96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案件中的一方要求另一方提供其计划传唤的证人(不包括作为个体的当事人)的信息,以及他们计划在审判中使用的物证和书证的详细信息。此请求必须在审判前不少于30天但不多于45天发出。一旦收到请求,另一方有20天时间回复。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您只能引入您在回复中提及的证人和证据。对该声明的更改只能在双方书面同意或法官因正当理由允许的情况下进行。虽然这些文件不能提交给法院备案,但书记员办公室必须提供相关表格。所有时间安排都必须遵循现行法律规定。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6(a) 任何一方均可向任何其他方送达一份大致采用以下格式的请求:
致:,
律师:
请您在20天内向签署人送达一份声明,内容包括:您打算在审判中传唤的证人(个体当事人除外)的姓名和地址;您打算提供的物证描述;以及您打算提供的书证的描述和副本,如果文件您无法获得,则提供其描述。仅用于弹劾目的的证人和证据无需包含在内。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您将不被允许传唤任何未包含在为回应本请求而送达的声明中的证人,或引入任何此类证据。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6(b) 该请求应在首次设定的审判日期前不少于30天且不多于45天送达,除非另有命令。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6(c) 回应请求的声明应在请求送达后20天内送达。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6(d) 除书面约定或经通知动议后因正当理由命令外,不允许提交额外、修订或迟延的声明。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6(e) 除非另有命令,根据本节送达的任何请求或声明均不得提交备案。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6(f) 书记员应提供本规则项下请求的表格。
(g)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6(g) 根据本节要求执行行为的时间应按照法律规定计算,包括第1013节。

Section § 9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异议并已遵循特定的法律程序,则除非新的证人或证据已列入庭前声明中,否则对方当事人不得在案件中使用这些证人或证据,但某些情况除外。这些例外情况包括当事人传唤自己作为证人、使用证据质疑可信度、通过公认的法律程序获得的证据,或者法院因诚实错误或不可预见的情况而允许的情况。它还澄清,此限制不适用于某些听证会。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7(a) 除本条另有规定外,经根据第96条送达请求的当事人提出异议后,任何被要求送达答复声明的当事人,除非用于弹劾目的,不得传唤证人或引入证据以对抗提出异议的当事人,除非该证人或证据已包含在已送达的声明中。
(b)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7(b)
(a)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7(b)(a)款的例外情况包括: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7(b)(1) 以其个人身份作为诉讼当事人并传唤其本人作为证人的人。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7(b)(2) 对方当事人。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7(b)(3) 仅用于弹劾目的的证人和证据。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7(b)(4)  通过本章授权的证据开示获得的证据。
(5)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7(b)(5) 法院可以根据公正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将审判延期一段合理时间并判给诉讼费和诉讼开支),允许当事人传唤证人或引入本应包含但未包含在该当事人声明中的证据,只要法院认定该当事人已真诚努力遵守第96条(c)款,或不遵守是由于其错误、疏忽、意外或可原谅的疏忽,如第473条所规定。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7(c)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限制在根据第585条进行的任何听证中引入证据。

Section § 98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允许诉讼中的一方当事人通过书面宣誓书或声明来提交证人证词,而不是让证人亲自出庭作证。书面证词可以包括专家意见和证据文件。要允许这样做,书面证词必须在审判前30天送达给对方当事人,并且证人必须在审判地点附近可联系到;或者,该证词必须来自对方当事人曾参与的宣誓作证(deposition)。然后,法院将决定这份书面证词是否可以替代当庭证词,或者作为证据提交。

一方当事人可以,代替提供直接证词,以宣誓书或伪证罪处罚声明的形式提供相关证人的准备好的证词。该准备好的证词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专家证人的意见,以及认证书面证据的证词。在准备好的证词内容如果证人当庭口头作证本应可采纳的范围内,该准备好的证词应作为案件证据被接受,但须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8(a) 已将一份副本送达给被提供证词的对方当事人,至少在审判前30天,连同宣誓人的当前地址,该地址在审判地点150英里范围内,且宣誓人在审判前20天内,在该地点可在合理时间内接受法律文书送达。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8(b) 该陈述是案件中全部或部分证词宣誓的形式,且被提供证词的对方当事人有机会参与了该证词宣誓。
法院应决定该宣誓书或声明是应代替口头证词宣读入记录,还是作为书面证据展品被采纳。

Section § 99

Explanation
当法院对某事做出最终决定时,该决定对涉案人员及其在该问题上的继承人具有约束力。但是,如果某人未参与原案件,则该决定不能用来阻止其在不同的诉讼中提出主张。

Section § 1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卷入了一起法律案件,并且不认同最终的裁决或命令,您有权请求上级法院进行复审,只要您遵守上诉的规定。

任何一方均有权根据管辖上诉的法律对任何判决或最终命令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