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410(a) 任何年满18岁、或合法获得解放、且精神健全的人,均可成为小额索赔诉讼的当事人。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410(b) 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可由立案法院法官指定的诉讼监护人代为出庭。
任何年满18岁、或法律上被认定为成年人、且精神状况良好的人,都可以参与小额索赔案件。如果一个人是未成年人或精神上不具备行为能力,他们需要法院指定一个人(称为“诉讼监护人”)来代表他们处理案件。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是别人转让给你的索赔,你不能将其提交到小额索赔法院。但是,也有例外情况:破产受托人可以在履行职责时处理索赔,特定金融协议(如担保协议)的持有人也可以提起索赔,前提是他们不是仅仅为了替他人收债。此外,自行处理工伤赔偿的当地政府可以提起索赔以获得补偿。
如果你以一个虚构的名称经营业务,并且想在小额索赔法庭提起与该业务相关的诉讼,你需要证明你已经遵守了关于注册和宣传该名称的规定。如果你还没有完成这些要求,你的案件将被驳回,但一旦你完成了,你可以重新提起诉讼。“虚构营业名称”等术语的含义在其他具体法律中有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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