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6.410

Explanation

任何年满18岁、或法律上被认定为成年人、且精神状况良好的人,都可以参与小额索赔案件。如果一个人是未成年人或精神上不具备行为能力,他们需要法院指定一个人(称为“诉讼监护人”)来代表他们处理案件。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410(a) 任何年满18岁、或合法获得解放、且精神健全的人,均可成为小额索赔诉讼的当事人。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410(b) 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可由立案法院法官指定的诉讼监护人代为出庭。

Section § 116.4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是别人转让给你的索赔,你不能将其提交到小额索赔法院。但是,也有例外情况:破产受托人可以在履行职责时处理索赔,特定金融协议(如担保协议)的持有人也可以提起索赔,前提是他们不是仅仅为了替他人收债。此外,自行处理工伤赔偿的当地政府可以提起索赔以获得补偿。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420(a) 任何索赔均不得由索赔受让人在小额索赔法院提起或维持。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420(b) 本节不阻止以下主体在小额索赔法院提起或抗辩诉讼:(1) 破产受托人在履行其受托人职责时,或 (2) 担保协议、零售分期付款合同或留置权合同的持有人,该等合同受《昂鲁法案》(《民法典》第三编第四部分第二章(第 1801 条起)第一章)或《汽车销售融资法案》(《民法典》第三编第四部分第十四章(第 2981 条起)第二章b)管辖,且由持有人为其投资组合购买,但该持有人不得为收款目的的受让人。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420(c) 本节不阻止为工伤赔偿目的而自保并根据《劳动法典》第 3852 条寻求代位求偿的当地政府在小额索赔法院提起诉讼。

Section § 116.430

Explanation

如果你以一个虚构的名称经营业务,并且想在小额索赔法庭提起与该业务相关的诉讼,你需要证明你已经遵守了关于注册和宣传该名称的规定。如果你还没有完成这些要求,你的案件将被驳回,但一旦你完成了,你可以重新提起诉讼。“虚构营业名称”等术语的含义在其他具体法律中有所规定。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430(a) 如果原告以虚构营业名称经营或从事业务,且索赔与该业务相关,则索赔应附有声明的提交,声明原告已通过按要求签署、提交和公布虚构营业名称声明,遵守了虚构营业名称法律。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430(b) 由未通过按要求签署、提交和公布虚构营业名称声明而遵守适用虚构营业名称法律的人提起的小额索赔诉讼,应不带偏见地驳回。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430(c) 就本节而言,“虚构营业名称”指《商业和职业法典》第 17900 节所定义的术语,且“虚构营业名称声明”指《商业和职业法典》第 17913 节所述的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