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6.310

Explanation

在小额索赔法庭,除了最初的索赔申请外,无需提交正式的法律文件。此外,你不能使用审前证据开示程序,这意味着你不能在审判前要求对方提供证据或文件。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310(a) 除第116.320条或第116.360条所述的申索外,启动小额索赔诉讼无需任何正式诉状。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310(b) 第2019.010条所述的审前证据开示程序在小额索赔诉讼中不被允许。

Section § 116.320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在小额索赔法庭提起诉讼,你需要宣誓填写一份表格并提交,可以亲自提交,也可以通过邮件、传真或在线方式提交,具体取决于允许的方式。这份表格会要求你填写被告的姓名和地址、你索赔的金额和原因、你为解决问题所做的努力,以及对方未付款或未归还你的财产的情况。你还需要确认法庭的判决是最终的,没有上诉的权利。表格还会告知你不能由律师代理、不能对判决提出上诉,以及如果你无力支付费用,可能有资格申请费用减免。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320(a) 原告可通过亲自、邮寄、根据第1010.5条授权的传真传输,或根据第1010.6条授权的电子方式,向小额索赔法庭书记员宣誓提交索赔,从而在小额索赔法庭提起诉讼。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320(b) 索赔表格应为经司法委员会批准或采纳的简单非技术性表格。索赔表格应载明以下内容:(1) 被告的姓名和地址(如果已知);(2) 索赔金额和依据;(3) 原告在可能的情况下已要求付款,并在适用案件中要求占有财产;(4) 被告未能或拒绝付款,并在适用情况下拒绝交出财产;以及 (5) 原告理解对其索赔的判决将是终局的,且无上诉权。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320(c) 该表格或随附说明应包含以下信息:原告 (1) 不得由律师代理,(2) 无上诉权,以及 (3) 可请求法院免除提交和送达索赔的费用,理由是原告无力支付,并为此目的使用司法委员会批准的表格。

Section § 116.330

Explanation
当有人向法院提交诉讼请求时,法院书记员会为该案件安排一次开庭审理,并通知所有相关方在那一天准备好证据和证人。开庭日期将定在法院命令发出之日起的20到70天之间。另外,书记员也可以先将诉讼请求邮寄给被告,并在确认被告收到后,再安排开庭,并再次通知各方准备好证据和证人。所有关于开庭安排的通知都会通过提供回执的邮件寄送。

Section § 116.3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何在小额索赔案件中向被告送达法律索赔和命令。送达可以通过邮寄、亲自递送或替代送达完成,替代送达是指将其递交给被告指定的人。如果被告在同一县内,送达必须在听证会前至少15天完成;如果被告在县外,则必须在20天前完成。送达证明需要在听证会前五天提交给法院。对于居住在加州以外的财产所有者以及在加州发生事故的非居民驾驶员,有特殊的送达规定。如果你根据担保协议起诉主债务人,你必须尝试向他们送达,然后才能将案件移交到不同的法院。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340(a) 向被告送达索赔和命令可通过以下任何一种方式进行: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340(a)(1) 法院书记员可安排将索赔和命令的副本以任何提供回执的邮件形式邮寄给被告。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340(a)(2) 原告可安排将索赔和命令的副本亲自送达给被告。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340(a)(3) 原告可安排通过替代送达方式送达索赔和命令的副本,如第415.20条 (a) 款或 (b) 款所规定,无需尝试亲自向被告送达。为此目的,如第415.20条 (b) 款所规定的替代送达,可在治安官或法警办公室进行,由其将索赔和命令的副本送交被告授权接收送达的任何年满18岁的人员(如第416.90条所规定),此后将索赔和命令的副本邮寄至被告的常用邮寄地址。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340(a)(4) 法院书记员可安排邮寄索赔副本,签发命令,并邮寄命令副本,如第116.330条 (b) 款所规定。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340(b) 如果被告居住在提起诉讼的县内,索赔和命令的送达应在听证日期前至少15天完成;如果被告居住在提起诉讼的县外,则应在听证日期前至少20天完成。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340(c) 索赔和命令的送达证明应在听证会前至少五天提交给小额索赔法院。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340(d) 通过 (a) 款所述方式进行的送达,应视为在被告签署邮件回执之日、亲自送达之日(如第415.20条所规定),或由其他有效证据确立之日完成,以所使用的送达方式为准。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340(e) 送达应在本州内进行,但 (f) 款和 (g) 款规定的除外。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340(f) 居住在其他州且在加利福尼亚州没有合法指定送达代理人的加利福尼亚州不动产的登记所有者,如果索赔与该财产相关,可通过本条所述的任何方式进行送达。
(g)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340(g) 在本州内发生事故的机动车非居民所有者或驾驶员,可根据《车辆法典》第17450条至第17461条(含)关于推定送达的规定进行送达,无论被告在事故发生时或索赔提交时是否为非居民。送达应通过同时送达加利福尼亚州机动车管理局局长和被告进行,并可通过本章授权的任何方式或《车辆法典》第17454条或第17455条授权的挂号信方式进行。
(h)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340(h) 如果根据担保人或保证协议对主债务人及其担保或保证人提起诉讼,应合理尝试完成对主债务人的送达。如果未能完成对主债务人的送达,该诉讼应移交至具有适当管辖权的法院。

Section § 116.360

Explanation
如果你被起诉,你也可以向起诉你的人提出索赔,只要金额不超过一定的限制。你的索赔不必与他们起诉你的问题相同。你需要以他们提交和送达索赔的相同方式提交和送达你的索赔。确保在听证会前至少五天将副本交给他们,除非你在听证会前不到10天被起诉,那么你可以在听证会前至少一天将你的索赔交给他们。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360(a) 被告可以在同一诉讼中向原告提出索赔,金额不得超过第116.220、116.221和116.231条规定的管辖权限制。该索赔无需与原告的索赔涉及相同的主题或事件。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360(b) 被告的索赔应按照第116.330和116.340条规定的原告索赔的提交和送达方式进行提交和送达。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360(c) 被告应促使索赔和命令的副本至少在听证日期前五天送达原告,除非被告在听证日期前10天或更短时间内被送达,在此情况下,被告应促使被告索赔和命令的副本至少在听证日期前一天送达原告。

Section § 116.370

Explanation

在小额索赔案件中,选择正确法院地点的规则与其他民事案件相同。法院可以制定地方法规,规定小额索赔案件应在哪里提起。如果被告认为案件地点不正确,他们可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质疑,并通知其他当事方,无需亲自出席听证会。法院必须始终核实案件是否在正确的地点提起。如果不正确,法院可以驳回案件或将其移送。如果法院认为地点适当,且所有人都到场,案件就可以继续审理。如果有人质疑地点,但并非所有人都到场,法院将推迟听证会,并通知所有人新的详细信息。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370(a) 小额索赔诉讼的管辖权和法院地点要求应与其他民事诉讼相同。法院可根据地方法规规定小额索赔诉讼的适当法院地点。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370(b) 被告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质疑,并将质疑副本邮寄给诉讼的其他各方,而无需亲自出席听证会,以此质疑管辖权或法院地点。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370(c) 在所有案件中,包括被告未质疑管辖权或法院地点,也未出席听证会的案件,法院应充分调查事实以确定管辖权和法院地点是否适当,并据此作出裁定。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370(c)(1) 如果法院裁定诉讼未在适当的管辖区提起,法院应自行驳回诉讼,不带偏见,除非所有被告均在场并同意审理该诉讼。如果法院裁定诉讼未在适当的法院地点提起,法院可根据地方法规将诉讼移送至适当的地点。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370(c)(2) 如果法院裁定诉讼已在适当的管辖区和法院地点提起,如果所有当事方均在场,法院可以审理该案件。如果被告质疑了管辖权或法院地点,且所有当事方均未在场,法院应将听证会推迟至少15天,并应通过邮件通知所有当事方法院的裁定以及新的听证日期、时间和地点。

Section § 116.390

Explanation

如果你在小额索赔法庭起诉某人,而对方对你有一个更大的、与同一问题相关的索赔,他们可以将案件提交给更高级别的法院,并要求将小额索赔案件移送过去。他们需要在小额索赔听证会之前,通过送达法律文件来通知你。法院可以先对小额索赔案件作出裁决,或者在作出任何决定之前移送案件,或者如果移送不公平则拒绝移送。如果案件被移送,所有文件将随之转到新法院,你无需支付任何费用,除非你出庭并在该法院败诉。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390(a) 如果被告对原告的诉求超出了(116.220)、(116.221)和(116.231)条规定的管辖权限额,且该诉求与原告诉求的标的合同、交易、事项或事件相关,则被告可在有管辖权的法院对原告提起诉讼,并请求小额索赔法庭将小额索赔诉讼移送至该法院。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390(b) 被告可通过在原告提起诉讼的小额索赔法庭,在该诉讼听证会指定时间或之前,提交一份声明来提出请求,该声明应陈述被告对原告提起的诉讼相关事实,并附上被告对原告提起的诉状真实副本。被告应促使在小额索赔诉讼听证会指定时间或之前,将该声明和诉状的副本亲自送达原告。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390(c) 在对移送动议作出裁决时,小额索赔法庭可采取以下任何一种做法:(1)在移送前对小额索赔案件作出判决;(2)不作出判决并移送小额索赔案件;(3)以无法实现司法公正为由拒绝移送小额索赔案件。如果小额索赔诉讼在判决前被移送,则两项诉讼应在受移送法院合并审理。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390(d) 当小额索赔法庭命令移送该诉讼时,应将所有卷宗和文件移交至受移送法院。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390(e) 小额索赔诉讼中的原告无需向受移送法院的书记员支付任何移送费、出庭费或立案费,除非原告在受移送法院出庭,在此情况下,原告须支付立案费以及受移送法院要求被告支付的任何其他费用。但是,如果受移送法院在该法院提起的诉讼中判决原告败诉,法院可判给该诉讼中的被告因移送而产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和立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