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9

Explanation

如果法官未能在预定开庭时间一小时内到庭,治安官、法警或书记员需要将庭审改期至次日上午10点。如果次日中午前法官仍未到庭,他们应继续每日延期。但是,如果法官发出书面命令指定未来的某个日期,法院应遵循该安排。

如果在法院开庭或审理的指定日期,或在已延期的日期,指定时间后一小时内没有法官出席,治安官、法警或书记员应将该庭期延至次日上午10时;如果在该日中午前仍无任何法官出席,治安官、法警或书记员应将该庭期延至次日同一时间;如此日复一日,除非法官以书面命令指示将其延至该命令中确定的某个特定日期,在此情况下,庭期应按此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