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司法性质特别权力的人员审判陪审团遴选与管理法案
Section § 191
这项法律强调,陪审团审判是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担任陪审员是所有公民的职责。它规定陪审员必须从当地人口中随机挑选,并且所有符合条件的人都必须有平等的被选中机会。该法律还指出,陪审团专员需要公平、高效、负责地管理陪审团系统。
Section § 193
本法律解释了陪审团有三种类型:大陪审团,负责调查刑事行为;审判陪审团,负责决定法庭案件的结果;以及死因陪审团,用于特定情况,调查某些事实,例如死因。
Section § 194
《加州民事诉讼法典》的这一节定义了与陪审团选拔和服役相关的术语。它定义了县和法院,解释了不同类型的陪审员,如延期服役陪审员、豁免陪审员、准陪审员和合格陪审员,并描述了陪审团程序中使用的名单,如主名单、来源名单和传唤名单。它还阐明了审判陪审团和死因调查陪审团的含义,以及其他相关概念。
Section § 195
加州每个县都有一名陪审团专员,由高等法院多数法官选任并可罢免。如果县里有高等法院行政官,该行政官也将自动兼任陪审团专员。现任陪审团专员将继续任职,除非法院多数法官另有决定。陪审团专员可以根据需要任命副专员,这些副专员的薪资和福利将与其他法院雇员一样确定。陪审团专员主要负责根据法院的指示管理陪审团制度,并可以制定必要的政策和程序来有效管理。
Section § 196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确定某人是否有资格担任陪审员的程序。陪审团专员或法院可以向人们询问他们担任陪审员的资格,并且他们必须宣誓回答。如果一个人无法亲自回复,了解其情况的人可以代为回复。如果一个人完全没有回复,他们仍可能被视为具备陪审义务资格。收集到的任何信息都将记录在法院档案中。
Section § 197
本法解释了如何挑选陪审员,以确保其代表法院服务区域的社区。他们使用多种名单,例如注册选民和机动车辆管理局(DMV)的持照驾驶员名单。从2022年开始,他们还将州居民报税人纳入其中,以确保名单的多元性和代表性。机动车辆管理局和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负责提供这些名单,但他们必须对信息保密,仅与陪审团专员共享。这确保了陪审团遴选过程的公平性和包容性。
Section § 198
Section § 198.5
这项法律允许高等法院从开庭地点所在的区域挑选陪审员,即使该地点不是通常的县城所在地。法院必须遵守当地规定,确保县内每个人都有平等机会被选中担任陪审员。但是,如果法院认为为了公平有必要,它仍然可以选择从全县范围挑选陪审员。
Section § 201
Section § 202
陪审团事务专员可以使用机械、电动或电子设备来选定和抽选陪审员,只要这些设备符合他们认为合适的标准。
Section § 203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加利福尼亚州谁可以担任审判陪审员,谁不可以。如果您年满18岁或以上,是美国公民,并且是加州以及您将要服务的具体司法管辖区的居民,您就有资格。如果您未成年、不是美国公民、不是加州居民,或者因某些罪行被定罪且公民权利尚未恢复,则不能担任陪审员。其他不合格的情况包括:无法理解英语、目前正在担任陪审员、受监护、在监狱服刑、处于假释期,或被要求登记为性犯罪者。人们只能因这些特定原因被排除在外。即使本规则的一部分被认定无效,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Section § 204
这条法律规定,所有符合条件的人都不能仅仅因为他们的工作、收入、个人特征或几乎任何其他原因而避免担任陪审员。一个人能够免除陪审义务的唯一方式是,如果担任陪审员会给他们个人或公众带来严重的困难,并且这需要根据具体的指导方针来确定。
Section § 205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陪审团专员可以要求潜在陪审员填写的问卷。这些问卷只能询问与陪审员身份、资格以及担任陪审员能力相关的问题。它们主要用于组织和管理陪审团系统,而不是用于在法庭上为特定案件挑选陪审员(即预审程序),除非法院另有指示。
法院和审判法官可以要求潜在陪审员填写额外的问卷,以协助预审程序,或确保陪审员群体能公平地代表不同人群。这些额外的问卷程序通常由地方法院规则确定。需要注意的是,本法律条款是临时性的,将于2026年1月1日失效并被废止。
Section § 205
这项法律规定了陪审团专员和法院在陪审团挑选过程中如何使用问卷。它明确指出,这些问卷只能询问与陪审员身份、资格和任职能力相关的问题。它们主要用于筛选陪审员和管理陪审团系统,除非法院另有命令,否则不得用于挑选审判陪审员。如果需要确保人口的公平代表性,法院可以要求填写额外的问卷。此外,司法委员会必须确保陪审员身份识别包含表达性别认同的选项。这项法律将于2026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206
在刑事案件中,陪审员在被解散前,法官必须告知他们可以选择是否讨论案件。之后,如果陪审员同意且会面安排合理,律师、被告或检察官可以与陪审员讨论案件。如果讨论发生在裁决后超过 24 小时,相关方必须告知陪审员案件详情、他们的权利以及讨论内容。任何未经同意联系陪审员的尝试都必须报告给法官。违反这些规定可能会导致罚款。本法律不阻止警方调查与案件相关的犯罪活动。此外,裁决后,被告可以请求获取陪审员的联系方式,以探讨新审判的可能性,但这必须通过法院进行。
Section § 207
这项法律规定了陪审团事务专员在陪审员记录管理方面的职责。他们必须记录陪审员的选拔、资格审查和指派过程,并追踪陪审员的出庭情况、费用和差旅报销。这些记录可以以数字或缩微胶片形式存储,并且必须在陪审团名单制定后至少保存三年,除非法院另有规定。
Section § 208
陪审团事务专员负责估算需要多少陪审员,然后传唤他们到法院。陪审员可以通过邮寄、亲自送达或在紧急情况下通过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传唤。如果通过邮寄传唤,必须在陪审团职责日期前至少10天完成。陪审团事务专员可以通过书面、电话或直接口头沟通等不同方式联系陪审员,更改陪审团职责的详细信息,例如日期、时间或地点。
Section § 209
Section § 210
Section § 210.5
司法委员会负责制定一份统一的陪审团传票,这份传票要易于理解并对公众有吸引力。传票中需要包含关于哺乳期母亲特殊规定的信息。各法院可自行决定是否使用这份传票,除非法院规则另有规定。
Section § 211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法院没有足够的潜在陪审员,并且停止陪审团选拔会威胁到某人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法院可以命令治安官或法警紧急召集更多符合资格的公民,以组成一个完整的陪审团名单。
Section § 213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候补陪审员必须能够在一小时的电话通知后报到履行陪审义务,除非这给他们造成重大困难。如果他们处于待命状态但不需要实际出庭,他们仍将获得待命每一天的积分。但是,只有当他们被要求实际出现在法院时,才会获得报酬。
Section § 214
Section § 215
Section § 216
Section § 217
Section § 218
Section § 219
这项法律解释了法庭案件中陪审员是如何选出的。通常,陪审团专员会随机挑选人员担任陪审员。然而,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警官(即治安官)存在例外情况。根据《刑法典》中对其职责的描述,担任特定职务的警官不能被选任为民事案件或刑事案件的陪审员。
Section § 219.5
Section § 222
当陪审团审判准备开始时,法院书记员或陪审团事务专员将随机选择潜在陪审员进行提问。这个过程会一直持续,直到陪审团选定,或者没有更多陪审员可供考虑为止。如果陪审团事务专员提供了一份随机排序的陪审员名单,法院将按照该名单安排陪审员就座进行提问。
Section § 222.5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民事审判中选择公正陪审团的程序。法官首先询问潜在陪审员,律师可以事先提出问题建议。在法官询问之后,律师有权询问陪审员,以帮助他们决定是否提出回避。法官必须允许广泛的提问以发现任何偏见,但不能设定不公平的时间限制。试图在审判开始前影响陪审员的不当问题是不允许的。在安排陪审团遴选时,会考虑所需时间、案件复杂性和审判时长等因素。律师在询问陪审员之前可以作简短的开场陈述,有时也可以在法官不在场的情况下询问陪审员。如果合理并经法院同意,可以使用书面陪审员问卷。最后,法官应尽早提供潜在陪审员名单,以协助双方进行遴选。
Section § 223
本节概述了在刑事审判中选任公正无偏陪审团的程序。法官首先向潜在陪审员提问,并考虑当事人提交的任何问题。在法官提问之后,律师也可以向潜在陪审员提问,且不受过于严格的正式时间限制,重点在于防止偏见或歧视。法官不应为这些询问设定不合理的时间限制。不当问题是指那些试图在审判前将陪审团引向特定判决的问题。法律允许在请求时使用书面问卷,并规定提问通常应在其他陪审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最后,法官在此过程中做出的任何决定,除非导致严重的司法不公,否则不能作为撤销定罪的理由。
Section § 224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陪审员是聋人、听力障碍者、盲人、视力障碍者或言语障碍者,并且需要协助,那么相关方必须同意在陪审团审议期间,允许一名服务提供者在陪审团室在场。服务提供者只负责协助沟通,不参与决策。服务提供者可以是手语译员、口语译员或类似的专业人士。法院负责指定这些合格的服务提供者,并确保他们获得相应的报酬。
Section § 225
本节解释了在审判过程中,任何一方都可以对陪审员提出异议。异议主要有两种类型:对整个陪审团小组的异议和对单个潜在陪审员的异议。如果你在陪审团宣誓就职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就可以对整个小组提出异议。这些异议必须清楚说明理由,并告知所有当事方和陪审团专员。陪审团专员可以就这些异议获得法律帮助。对于单个陪审员,有两种异议类型:“有理由的异议”,即如果陪审员不能保持公正或不符合资格;以及“排除异议”,这种异议不需要说明理由。
Section § 226
本节解释了在审判期间质疑潜在陪审员的规则。你可以在陪审团宣誓就职前质疑陪审员。对于无因回避,你不需要给出理由,这指的是你希望在不解释的情况下将一名陪审员排除。有因回避(需要解释理由)必须在任何无因回避之前进行。被告方首先提出质疑,然后是控方或原告方。
Section § 227
本节解释了诉讼当事方如何在审判期间对陪审员提出异议。当事方无需一次性提出所有异议,可以逐一处理。异议可以针对全体潜在陪审员(即陪审团全体成员),也可以针对个别陪审员,原因各不相同。这些原因包括普遍不适合担任陪审员、推定偏见(例如潜在的利益冲突),或实际偏见(可察觉的对一方当事人的偏见)。
Section § 228
这项法律解释了何时可以质疑某人担任陪审员的资格。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该人不符合担任陪审员的必要条件;二是该人存在某种状况,使其无法公正地履行陪审员职责,从而可能对案件中的一方造成不公。
Section § 229
本节解释了在何种情况下,一个人可能因存在默示偏见而被取消陪审员资格。这包括与涉案当事人的关联,例如家庭或商业关系;曾在相关案件中担任陪审员;对案件实质持有意见;或存在表明偏见或成见的心理状态。本节还提到,如果陪审员卷入另一待决案件,或者如果他们强烈反对死刑的观点会阻止他们做出裁决,那么他们也可以被质疑。
Section § 230
如果有人因某种原因挑战陪审员,法院将处理此事。被挑战的陪审员和其他人可以像证人一样接受询问,并且他们必须诚实回答。
Section § 231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州法院审判中无因回避的规则。这些回避允许每一方在不给出理由的情况下,驳回一定数量的潜在陪审员。在判处死刑或终身监禁等严重刑事案件中,被告和州方都可以各自驳回20名陪审员。对于其他刑事案件,每方有10次,而在最高可判处90天监禁的较轻案件中,每方有6次。在民事案件中,每方有6次回避权,但如果有多方当事人,根据法院的决定,他们可能会获得8次或更多。如果被告共同受审,他们会共享回避权,但也会单独获得额外的回避权。使用这些回避权的程序是,双方轮流进行,直到陪审团确定。本条款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231.5
Section § 231.7
这项法律禁止律师在不说明理由的情况下,通过“强制性回避”(即律师拒绝一定数量陪审员的权利),仅仅因为潜在陪审员的种族、族裔、性别、性别认同、性取向、原国籍或宗教信仰而将其排除。如果有人认为这种情况正在发生,他们可以提出异议,法院必须评估该回避是否具有歧视性,而无需证据证明存在蓄意歧视。某些排除陪审员的理由,例如他们对执法部门的负面看法或居住地,很可能无效,除非明确表明与偏见无关。如果法院认定该回避不当,他们有多种选择,包括重新开始陪审团遴选。本规定不适用于民事案件,并于2026年1月1日之前有效。
Section § 231.7
根据这项法律,你不能仅仅因为潜在陪审员的种族、族裔、性别、性别认同、性取向、民族出身或宗教信仰而将其排除。如果有人认为陪审员因此类原因被排除,他们可以提出异议,法院必须在陪审团听不到的情况下进行讨论。想要排除陪审员的一方必须说明理由,法院将不带偏见地判断这些理由是否有效。如果回避是基于被视为带有偏见的刻板印象或假设,则可能不被接受。如果法院发现存在不当回避,可以采取不同的补救措施,例如让被回避的陪审员入席或重新开始陪审团选拔。这项规定旨在防止歧视,并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适用于陪审团选拔。
Section § 232
在选择审判陪审员之前,每位候补陪审员必须同意真实、准确地回答有关其任职能力的问题。这项协议是在伪证罪处罚下作出的,意味着虚假回答可能导致刑事指控。陪审团选定后,陪审员还必须同意公正地评估案件,并仅根据证据和法官的指示作出裁决。
Section § 233
如果在判决返回之前,陪审员生病或无法履行职责,法院可以解除其职务。如果有候补陪审员,将指定一名接替。如果没有候补陪审员,且有陪审员无法继续,陪审团将被解散,可能会重新选出新陪审团,或者在各方同意下,审判可以由剩余陪审员继续,或重新开始并选入一名新陪审员。
Section § 234
这项法律允许法官在漫长或复杂的审判中增加“候补陪审员”,以便在主要陪审员无法继续时替补。候补陪审员的选拔方式与正式陪审员相同,也必须遵守相同的规则,但他们只在需要时才参与决策。他们必须全程参与审判,如果正式陪审员因生病等原因无法履行职责,候补陪审员可以替补。在审判结束前,候补陪审员只有在主要陪审员被解除职务时才会被释放。
Section § 236
本法律条文描述了验尸官调查程序,其中六名或以上准陪审员宣誓调查某人的死亡。他们的职责是确定死者身份,以及死亡是如何、何时、何地发生的。他们还必须考虑死亡的周边情况,并根据向他们提供的证据或通过检查尸体给出准确的裁决。
Section § 237
本法律涉及刑事案件中陪审员个人信息的保密性。陪审团作出裁决后,他们的姓名、地址等个人详细信息需要被封存并保密。如果有人想获取这些信息,他们必须提交一份申请,并说明充分的理由。法院随后会决定是否有强烈的理由来隐藏这些信息,例如保护陪审员免受伤害。如果法院同意可以分享信息,必须通知前陪审员,他们如果不同意可以提出抗议。法院工作人员未经授权披露这些保密信息属于轻罪。
Section § 242
这项法律规定,在陪审团对暴力犯罪案件作出判决或审判结束后,他们应获得关于心理健康、压力缓解和创伤症状的信息。这适用于陪审员和候补陪审员。如果陪审团未能达成判决,则在他们解除职责时提供该信息。法院也可以选择向非暴力案件的陪审员提供此信息。司法委员会负责制定这些教育材料,内容将涵盖困扰的迹象以及如何应对或寻求帮助。重罪的定义参照《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