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17.1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如何在加利福尼亚州证明传票已送达某人。具体方法取决于传票的送达方式。如果是人工送达,送达人必须提供一份书面声明,详细说明送达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以及收件人的姓名和头衔。如果传票是通过邮件送达的,证明必须包括一份签收回执或其他法院认可的书面确认书。如果传票是通过报纸公告的,则必须提供一份宣誓书,说明公告的详细信息。如果传票是张贴在物业上的,证明应包括张贴和任何邮寄的时间和地点详情。所有个人送达的证明都必须使用统一的表格。

Section § 417.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何证明州外人员已正式收到(或“送达”)传票等法律文件。有几种方法可以证明这一点:如果是通过邮件送达,你需要一份签收回执;如果是根据法院命令送达,则遵循该命令的方法;如果是在被送达人所在地送达,则遵循当地的规定;或者如果被送达人承认已收到送达。此外,如果文件是通过张贴并邮寄给被送达人的,则需要一份宣誓书来确认发生的时间和地点。

传票已送达州外人员的证明应按以下方式提供: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17.20(a) 如果按照本州法规中规定的方式送达,并按照第417.10条的规定,且如果送达是通过第415.40条规定的邮件方式进行的,则送达证明应包括令法院满意的证据,以证明已实际送达给被送达人,通过签收回执或其他证据;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17.20(b) 按照据以进行送达的法院命令规定的方式;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17.20(c) 在不违反审理该诉讼的法院可能施加的任何额外要求的前提下,按照被送达人所在地的法律规定的方式,提供在其普通管辖法院诉讼中的送达证明;或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17.20(d) 通过当事人的书面承认。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17.20(e) 如果根据第415.45条通过张贴方式送达,则由张贴场所的人员提供宣誓书,说明张贴的时间和地点,以及一份宣誓书,说明传票和诉状副本邮寄给被送达方的时间和地点(如果确实已邮寄)。

Section § 417.30

Explanation

一旦某人通过传票被正式告知一项法律诉讼,就必须向法院提交该通知已送达的证明,除非该人已就该案件出庭。

在传票送达给某人后,除非被告此前已进行一般出庭,否则应提交依照第417.10条或第417.20条规定提供的传票送达证明。

Section § 417.40

Explanation
如果你是注册的送达文书员,在送达法律文件时,你需要在送达证明上写明你注册的县和你获得的注册编号。这适用于你亲自送达,或者你的雇员或独立承包商代你送达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