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33(a) 除(b)款另有规定外,本章适用于旨在全面确定盆地内地下水开采权的诉讼,无论是基于先占权、地表权还是其他权利基础。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33(b) 本章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33(b)(1) 仅涉及指控某个或某组地下水开采设施正在干扰其他地下水开采设施,且不涉及对盆地地下水供应的全面分配的诉讼。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33(b)(2) 仅涉及开采特定地下水补给源或防止其开采受到干扰的主张,且不涉及对盆地地下水供应的全面分配的诉讼。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33(b)(3) 可以在有限数量当事人之间解决,且不涉及对盆地内地下水开采权的全面确定的诉讼。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33(b)(4) 《水法典》第10720.8条(a)至(d)款(含)所述的已裁决区域,除非对已裁决区域拟议扩大部分拥有管辖权的法院命令该程序按照本章进行。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33(c) 如果法院认为,将流经已知且明确河道的相互连接的地表水体或地下河流纳入其中,对于公平有效地确定盆地内的地下水权利是必要的,法院可以要求主张从该地表水体或地下河流引水和用水权利的人加入根据本章进行的全面裁决。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33(d) 如果法院认为,仅开采或引取少量水(每年不超过五英亩英尺)的权利主张,不会对其他当事方的地下水权利产生实质性影响,法院可以免除这些主张少量水的权利主张人的责任,但被免除责任的人可以选择继续作为全面裁决的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