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法院何时可以全面确定从一个盆地抽取地下水的权利。通常,当权利是根据先占权或地表权等各种法律主张来决定时,本法适用。但它不适用于少数当事人之间的具体争议,例如水井之间的干扰,或者涉及少量水且不会影响他人的情况。如果对公平裁定地下水权利很重要,法院可以要求使用相关地表水或河流的人参与。如果所主张的水量非常小,法院可能会选择排除这些主张,但这些人仍然可以选择参与更广泛的法律程序。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33(a) 除(b)款另有规定外,本章适用于旨在全面确定盆地内地下水开采权的诉讼,无论是基于先占权、地表权还是其他权利基础。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33(b) 本章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33(b)(1) 仅涉及指控某个或某组地下水开采设施正在干扰其他地下水开采设施,且不涉及对盆地地下水供应的全面分配的诉讼。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33(b)(2) 仅涉及开采特定地下水补给源或防止其开采受到干扰的主张,且不涉及对盆地地下水供应的全面分配的诉讼。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33(b)(3) 可以在有限数量当事人之间解决,且不涉及对盆地内地下水开采权的全面确定的诉讼。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33(b)(4) 《水法典》第10720.8条(a)至(d)款(含)所述的已裁决区域,除非对已裁决区域拟议扩大部分拥有管辖权的法院命令该程序按照本章进行。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33(c) 如果法院认为,将流经已知且明确河道的相互连接的地表水体或地下河流纳入其中,对于公平有效地确定盆地内的地下水权利是必要的,法院可以要求主张从该地表水体或地下河流引水和用水权利的人加入根据本章进行的全面裁决。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33(d) 如果法院认为,仅开采或引取少量水(每年不超过五英亩英尺)的权利主张,不会对其他当事方的地下水权利产生实质性影响,法院可以免除这些主张少量水的权利主张人的责任,但被免除责任的人可以选择继续作为全面裁决的当事人。

Section § 8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决定在一个被称为“流域”的特定区域内,谁拥有哪些地下水权利。它涵盖了基于不同基础的权利,例如一个人可以取多少水、这些权利的优先顺序,以及他们可以在何处、出于何种目的使用水。最终决定还可能包括公平管理水的规则,确保每个人都遵循一个平衡的方案。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34(a) 根据本章进行的全面裁决中,法院可以裁定流域的所有地下水权利,无论是基于先占权、地表权还是其他权利基础,以及流域内储存空间的使用。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34(b) 在全面裁决中,法院针对各方的地下水权利所作的最终判决,可以宣告水的优先权、水量、使用目的、取水地点、用水地点,以及流域内储存空间的使用,连同适当的禁令救济,但须遵守法院为在全面裁决中实施物理解决方案而采纳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