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30

Explanation

本法律为处理多方对地下水拥有权利主张的水权法律案件设立了指导方针。其旨在保护这些权利,提高法律程序的效率,并鼓励各方解决争议。它支持可持续的地下水管理,并尊重联邦和部落的水权。该法律还确保所有相关方都得到适当通知并有机会陈述其案情,同时确保现有水权规则得到尊重。其他一般法律程序适用,除非它们与这些具体指导方针相冲突。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30(a) 本章确立了全面裁决的方法和程序。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30(b) 本章应按照以下各项规定予以适用和解释: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30(b)(1) 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条第2款的规定保护水权。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30(b)(2) 以促进效率、减少不必要延误并提供正当程序的方式进行全面裁决。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30(b)(3) 鼓励全面裁决中的妥协和和解。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30(b)(4) 以符合在《可持续地下水管理法》规定的时限内实现地下水可持续性的方式进行全面裁决。
(5)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30(b)(5) 确立程序,供法院对流域内所有地下水权利和优先权进行全面裁定。
(6)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30(b)(6) 规定进行全面裁决应符合《温特斯诉美国案》(1908年)207 U.S. 564、《麦卡伦修正案》(编纂于43 U.S.C. Sec. 666),以及任何其他关于联邦或部落水权确定的联邦法律(如适用)。
(7)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30(b)(7) 提供充分的通知和正当程序,以使根据本章进行的全面裁决中的法院能够确定和确立未行使水权的优先顺序。法院可以考虑适用《关于长谷溪水系水域案》(1979年)25 Cal.3d 339中确立的原则。除本款另有规定外,本章不得改变地下水权或有关地下水权的法律。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30(c) 本法典的其他规定适用于全面裁决中的程序,只要它们不与本章的规定相冲突。

Section § 83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指出,法律法规中另一部分(具体从第68630节开始)所列的某些程序,适用于本章所述的详细法律程序。

Section § 83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主要关注加州地下水管理相关法律文件的共享。当法院案件涉及需要可持续性计划的地下水盆地时,法院将指定一方在10个工作日内将重要文件发送给相关的地下水可持续性机构。这些机构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将这些文件在线公布,以告知公众,除非文件已被封存。如果存在多个机构,它们必须自行决定由哪个机构负责公布。法院还将决定发送这些文件的费用如何在涉案各方之间分摊。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31.5(a) 在根据《可持续地下水管理法案》(水法典第6部第2.74部分(自第10720条起))要求制定地下水可持续性计划的盆地的裁决诉讼中,法院应指定一方在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所有案件管理令、判决书和中间裁定转发给地下水可持续性机构。地下水可持续性机构应在收到一方文件后20个工作日内,为了透明度和可访问性,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这些文件。本节不适用于任何已被法院封存的文件。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31.5(b) 对于拥有多个地下水可持续性机构的盆地,地下水可持续性机构应与裁决诉讼各方协商,选择由哪个机构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这些文件。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31.5(c) 法院应以其认为公平的金额和方式,在各方之间分摊由被指定转发所有案件管理令、判决书和中间裁定给地下水可持续性机构的一方所产生的费用。

Section § 832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本章中与地下水权利和管理相关的术语。“盆地”和“地下水”指为法律目的在其他地方定义的区域和水资源。“诉状”和“全面裁决”涉及确定地下水开采权的法律行动。“长期超采状况”描述的是多年来取水超过供水的情况,但临时干旱调整期间除外。“部门”指水资源部。“地下水开采设施”是取水的工具。“补给”指向地下水供应中增加更多水的方法。“人”一词包括各种实体和个人。“公共供水系统”和“州小型供水系统”由其他法律规定定义,“可持续地下水管理法”是关于地下水管理的立法。

就本章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32(a) “盆地”具有《水法》第10721条所定义的相同含义。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32(b) “诉状”指在高等法院提起的要求确定地下水开采权的诉状,包括任何针对原告的诉状或其他反诉状而启动全面裁决的反诉状。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32(c) “全面裁决”指在高等法院提起的旨在全面确定盆地内地下水开采权的诉讼。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32(d) “长期超采状况”指地下水盆地在长期(通常为10年或更长时间)内平均年开采水量超过盆地长期平均年供水量加上任何临时盈余的状况。如果开采和补给得到必要管理,以确保干旱期间地下水位或储量的减少能被其他时期地下水位或储量的增加所抵消,则干旱期间的超采不足以构成长期超采状况。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32(e) “部门”指水资源部。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32(f) “专家证人”指根据《证据法》第720条具备资格的证人。
(g)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32(g) “地下水”指地表以下、地下水位以下土壤完全被水饱和区域内的水,但不包括在已知且明确的河道中流动的水。
(h)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32(h) “地下水开采设施”指在盆地内开采地下水的装置或方法。
(i)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32(i) “地下水补给”指通过自然或人工方式增加地下水。
(j)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32(j) “人”包括但不限于县、地方机构、州机构、联邦机构、部落、商业实体和个人。
(k)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32(k) “原告”指提起诉状启动全面裁决的人,包括通过反诉状启动全面裁决的反诉原告。
(l)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32(l) “公共供水系统”具有《健康与安全法》第116275条所定义的相同含义。
(m)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32(m) “州小型供水系统”具有《健康与安全法》第116275条所定义的相同含义。
(n)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32(n) “可持续地下水管理法”指《水法》第6部第2.74部分(第10720条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