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4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法院应如何处理涉及水权的复杂法律案件。法院首先必须召开会议,讨论案件详情及管理方式。对于需要制定可持续性计划的地下水盆地案件,法院需遵循《水法》中其他部分的具体指导方针。在早期会议中,法院可能会调整盆地边界、中止案件、任命专家,或决定早期的法律行动。法院可以将案件分阶段处理,决定允许哪些证据开示,并确保问题只处理一次。他们还可以将拥有地下水权的土地所有者归类,以便高效处理。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40(a) 在管理综合裁决时,法院应执行以下两项任务: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40(a)(1) 根据《加州法院规则》的规定召开案件管理会议。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40(a)(2) 对于根据《可持续地下水管理法》(《水法》第6编第2.74部分(自第10720条起))要求制定地下水可持续性计划的盆地的裁决诉讼,法院应依照《水法》第10737.2条管理案件。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40(b) 在首次案件管理会议上,或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法院除其他事项外,可考虑以下事项: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40(b)(1) 确定是否根据第841条寻求调整盆地边界。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40(b)(2) 根据第848条中止诉讼。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40(b)(3) 根据第845条任命特别主事官。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40(b)(4) 根据第847条安排初步禁令听证会。
(5)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40(b)(5) 将案件分阶段处理以解决法律和事实问题。
(6)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40(b)(6) 发布命令以确保在一个阶段解决的问题不会在另一阶段重新诉讼。
(7)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40(b)(7) 限制证据开示以与阶段相对应。
(8)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40(b)(8) 安排对时效取得权利主张的早期解决。
(9)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40(b)(9) 根据第382条规定的标准,组建地表覆盖地下水权利持有人的一个或多个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