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谁可以参与决定特定区域地下水如何使用的法律程序。地下水可持续发展机构以及某些政府机构,如市或县,可以参与。拥有该区域土地或使用该区域水的个人土地所有者或用水者也可以加入。他们需要根据法院规则通知案件中的其他人。对于其他希望加入的人,法律的另一部分提供了额外的指导。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37(a) 盆地或盆地一部分的地下水可持续发展机构可以介入根据本章进行的综合裁决。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37(b) 位于盆地或盆地一部分之上的市、县或市县可以介入根据本章进行的综合裁决。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37(c) 法院应允许任何人凭单方申请介入根据本章进行的综合裁决,该申请须证明该人在盆地内拥有某地块的完全所有权,或在盆地内抽取或储存水。根据本款提交单方申请的人应按照《加州法院规则》向原告发出通知。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37(d) 任何人可以根据第387条申请介入根据本章进行的综合裁决。

Section § 83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政府介入某些被称为“全面裁决”的法律案件。但它不改变任何现有法律或权利。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37.5(a) 州可以介入根据本章进行的一项全面裁决。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37.5(b) 本节不影响实体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