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62.0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提起诉讼以解决某块财产的真正所有权归属,你需要将任何可能声称对同一财产拥有权利的人列为被告。

Section § 762.020

Explanation

如果案件中需要将某人列为被告但其姓名未知,提起诉讼的人(原告)应在诉状中说明这一点,并按照另一条规则的指示列出“未知”当事人。如果某人的索赔或索赔份额的详细信息不清楚,或取决于某些条件或未来事件,原告应在诉状中解释这一点。如果这种不确定性是由于索赔可能归属于尚未出生或尚未确定身份的人,或涉及复杂的未来法律权益,原告应提供关于任何现有活着的、如果条件已经满足可能受益的人的详细信息。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62.020(a) 如果原告不知晓被要求列为被告的人的姓名,原告应在诉状中如此说明,并按照第762.060条规定的方式将所有未知人员列为当事人。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62.020(b) 如果被要求列为被告的人的索赔或索赔的份额或数量未知、不确定或附条件的,原告应在诉状中如此说明。如果这种不知晓、不确定或附条件是由于转让给未出生或未确定身份的受益人或类别成员,或以附条件剩余权益、可被剥夺的既得剩余权益、待生效权益或类似处分的形式进行转让所致,原告还应在诉状中,就原告所知,说明现有的人(如果索赔所依赖的条件在诉讼开始前发生,则该人有权获得索赔)的姓名、年龄和法定无行为能力(如有)。

Section § 762.0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一个本应被起诉的人去世时该怎么做。如果他们有个人代表,比如遗产执行人,你必须把他们列入你的诉讼中。如果你不知道有任何代表,并且该人已去世或者你认为他们可能已去世,你需要将这些详细情况写在一份名为“宣誓书”的文件中,并随你的诉讼一起提交。如果他们已去世,你可以将他们的继承人,比如法定继承人或任何与他们有相关权利主张的人,列为被告。如果你只是认为他们可能已去世,你可以将他们以及他们可能的继承人一并列为被告,以防万一。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62.030(a) 如果必须被列为被告的人已死亡,且原告知道有个人代表,则原告应将该个人代表列为被告。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62.030(b) 如果必须被列为被告的人已死亡,或原告认为其已死亡,且原告不知道有任何个人代表: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62.030(b)(1) 原告应在随诉状提交的宣誓书中陈述这些事实。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62.030(b)(2) 如果宣誓书中陈述该人已死亡,原告可将“____(写明已故者的姓名)的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已故,以及所有通过、经由或根据该已故者主张权利的人”列为被告,并以该方式指明他们。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62.030(b)(3) 如果宣誓书中陈述该人被认为已死亡,原告可将该人列为被告,并且也可将“____(写明该人的姓名)的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被认为已故,以及所有通过、经由或根据该人主张权利的人”列为被告,并以该方式指明他们。

Section § 762.0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在案件中作出必要的命令。这些命令可以包括在需要时向案件中追加更多当事人,以及要求原告获取一份产权报告,该报告应供所有当事人查阅和复制。

法院可自行决定,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动议时,法院应作出其认为适当的命令: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62.040(a) 追加必要或适当的当事人。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62.040(b) 要求原告获取一份产权报告,并指定一个地点存放该报告,供各方当事人查阅、使用和复制。

Section § 762.050

Explanation
任何认为自己对法律诉状中提及的财产拥有权利的人,都可以加入该法律案件。即使他们最初没有在诉状中被列为被告,他们仍然必须以被告身份参与。

Section § 762.060

Explanation

在涉及财产的法律案件中,提起诉讼的人(原告)也可以将被告列为可能对该财产主张任何权利、所有权或权益的未知人员。这被称为财产所有权上的“瑕疵”。原告必须将所有在公共记录中可查到、原告已知晓或通过实地检查财产可发现的合法主张人列入被告。如果原告承认这些主张中的任何一项是有效的,他们需要在其法律诉状中说明。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62.060(a) 除了诉讼中必须被列为被告的人之外,原告可以将被告列为“所有不明身份的、对诉状中描述的财产主张任何法律或衡平法上的权利、所有权、地产、留置权或权益,且该主张与原告的所有权相抵触,或对原告的所有权构成任何瑕疵的人”,并以此方式命名他们。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62.060(b) 在本条规定的诉讼中,原告应将那些拥有不利主张的人列为被告,这些主张应是已记录在案的、或原告已知的、或通过检查财产可合理发现的。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62.060(c) 如果原告承认任何不利主张的有效性,诉状应如此说明。

Section § 762.070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被作为“无名被告”起诉,他们拥有相同的法律权利,并且会像案件中明确指名的任何其他被告一样受到对待。这意味着法律程序将以相同的方式进行,并产生与他们被知晓姓名时相同的结果。

被列名并送达的无名被告享有法律规定的与所有其他被列名并送达的被告相同的权利,且诉讼应以与针对其他被列名并送达的被告相同的方式进行,并具有相同的效力。

Section § 762.080

Explanation
法院可以自行决定,或者在案件中的任何一方提出请求时,任命一位特别监护人(称为“诉讼监护人”),以便在必要时维护某一方的利益。

Section § 762.09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政府被纳入与本章相关的案件中,但这并不改变任何现有法律;它只是澄清了已经存在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