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确认被告
Section § 762.020
如果案件中需要将某人列为被告但其姓名未知,提起诉讼的人(原告)应在诉状中说明这一点,并按照另一条规则的指示列出“未知”当事人。如果某人的索赔或索赔份额的详细信息不清楚,或取决于某些条件或未来事件,原告应在诉状中解释这一点。如果这种不确定性是由于索赔可能归属于尚未出生或尚未确定身份的人,或涉及复杂的未来法律权益,原告应提供关于任何现有活着的、如果条件已经满足可能受益的人的详细信息。
Section § 762.030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一个本应被起诉的人去世时该怎么做。如果他们有个人代表,比如遗产执行人,你必须把他们列入你的诉讼中。如果你不知道有任何代表,并且该人已去世或者你认为他们可能已去世,你需要将这些详细情况写在一份名为“宣誓书”的文件中,并随你的诉讼一起提交。如果他们已去世,你可以将他们的继承人,比如法定继承人或任何与他们有相关权利主张的人,列为被告。如果你只是认为他们可能已去世,你可以将他们以及他们可能的继承人一并列为被告,以防万一。
Section § 762.040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在案件中作出必要的命令。这些命令可以包括在需要时向案件中追加更多当事人,以及要求原告获取一份产权报告,该报告应供所有当事人查阅和复制。
Section § 762.050
Section § 762.060
在涉及财产的法律案件中,提起诉讼的人(原告)也可以将被告列为可能对该财产主张任何权利、所有权或权益的未知人员。这被称为财产所有权上的“瑕疵”。原告必须将所有在公共记录中可查到、原告已知晓或通过实地检查财产可发现的合法主张人列入被告。如果原告承认这些主张中的任何一项是有效的,他们需要在其法律诉状中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