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35

Explanation
本节说明了提起不同类型诉讼的期限,但不包括涉及土地所有权或追回土地的诉讼。

Section § 335.1

Explanation
在加州,如果有人因他人的不法行为或疏忽而受伤或死亡,你必须在事件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提起诉讼,例如针对袭击或殴打的诉讼。

Section § 336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您有五年时间提起两种特定类型的法律诉讼。首先,如果您想追讨他人不公平地从您的财产中获得的收益,您可以在五年内采取行动。其次,如果有人违反了您本应受益的财产限制,您可以从您知道或应该知道该违规行为之时起,在五年内提起诉讼。未在这五年内采取行动,并不意味着您会丧失对未来任何违规行为的权利,也不意味着这些限制不再可执行。在2001年之前,其他法律时效限制仍可能适用于针对限制违规行为的诉讼。

Section § 336

Explanation

对于由公司发行或经许可发行并由公众持有的债券、票据或公司债,您有六年时间提起法律诉讼。该时限也适用于与这些金融工具相关的抵押或信托契约的诉讼。但是,它不适用于公共区或公司发行的债券。

六年内: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36(a) 针对任何公司发行或根据金融保护和创新专员的许可发行的任何债券、票据或公司债,或针对随该等债券、票据或公司债发行的任何息票的诉讼,如果该等债券、票据或公司债已向公众发行或由公众持有。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36(b) 针对据以发行该等债券、票据或公司债的任何抵押、信托契约或其他协议的诉讼。本节不适用于公共区或公司发行的债券或其他债务凭证。

Section § 3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加利福尼亚州针对某些书面合同和账户提起诉讼的时限。通常,您有四年时间就书面合同提起诉讼,但对于与信托契约或抵押贷款相关的某些情况,您在销售完成后只有三个月的时间。如果您试图从书面账户中追回款项,您也有四年时间,时限从列出的最后一笔交易之日算起。如果您想因欺诈或错误而取消合同,时限从您发现问题之日算起。一旦这些时限届满,除非在特定情况下获得延期,否则您不能再就该债务提起诉讼。

四年内: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37(a) 基于书面文书的任何合同、义务或责任的诉讼,但第336a条另有规定的除外;但就以房地产或其中任何权益作为担保的附有销售权力的信托契约或抵押贷款所担保的债务,在行使该信托契约或抵押贷款的销售权力后,为追讨欠款的货币判决而提起的诉讼,其提起时限不得超过该信托契约或抵押贷款项下销售之日起三个月。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37(b) 追讨以下款项的诉讼:(1) 账簿账户,无论其包含一项或多项记录;(2) 基于书面账户的结算账户,但结算账户的确认无需书面形式;(3) 往来、公开和活期账户的欠款余额,其项目为书面形式;但如果结算账户基于一项记录,则时效自该记录之日起算;如果结算账户基于多项记录,则时效自最后一项记录之日起算。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37(c) 基于书面合同撤销的诉讼。时效自受害方有权撤销合同的事实发生之日起算。如果撤销的理由是欺诈或错误,则时效自受害方发现构成欺诈或错误的事实之日起算。如果撤销的理由是《保险法》第359条规定的虚假陈述,则时效自该陈述变为虚假之日起算。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37(d) 当根据本条规定提起诉讼的期限届满时,任何人不得提起诉讼或启动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以追讨债务。根据本条规定可提起诉讼的期限仅可根据第360条的规定予以延长。

Section § 337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什么是“账簿账户”,将其定义为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金融交易的详细记录,通常源于合同或信托关系。它不包括消费者债务,消费者债务被定义为消费者于2024年7月1日之后产生的、主要用于个人、家庭或家居目的并以书面协议形式记录的支付义务。账簿账户可以以各种持久的形式保存,但必须是正常业务活动的一部分。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37(a) “账簿账户”一词指一份详细的报表,该报表构成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合同或某种信托关系产生的一项或多项交易的主要记录,并显示与之相关的借方和贷方,以及针对谁和有利于谁的记录,由该债权人或受托人按照正常业务流程录入,并以合理永久的形式和方式保存,且 (1) 载于装订成册的账簿中,或 (2) 载于装订在账簿中或背衬上但可拆卸的单页或多页纸张上,或 (3) 载于永久性卡片上,或以任何其他合理永久的形式和方式保存。 “账簿账户”不包括消费者债务。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37(b) 就本节而言,“消费者债务”指消费者于2024年7月1日或之后产生的任何义务或声称的义务,即支付因一项交易而产生的款项,其中作为交易标的的金钱、财产、保险或服务主要用于个人、家庭或家居目的,且支付义务体现在票据或书面合同的表面。

Section § 337.1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对与明显施工缺陷(即“明显缺陷”)相关的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间限制。通常,在建筑项目大部分完工后,您有四年时间对设计或施工中的问题采取法律行动。如果因此类缺陷在第四年发生伤害,您将获得额外一年时间提起诉讼,但不得晚于项目完工五年后。但是,如果您是居住或使用该物业的业主或租户,则此时间限制不适用于您。此规定不延长其他州法律规定的任何截止日期,也不适用于业主自住的单户住宅。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37.1(a) 除本条另有规定外,对于从事或提供不动产改良项目的设计、规范、测量、规划、施工监督或观察,或不动产改良项目的施工的任何人,不得在该改良项目实质性完工四年后,就以下任何一项提起诉讼以追讨损害赔偿: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37.1(a)(1) 不动产改良项目的设计、规范、测量、规划、施工监督或观察,或不动产改良项目的施工,或不动产测量中的任何明显缺陷;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37.1(a)(2) 因任何此类明显缺陷造成的不动产或动产损害;或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37.1(a)(3) 因任何此类明显缺陷造成的人身伤害或非正常死亡。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37.1(b) 如果因该明显缺陷,在该改良项目实质性完工后的第四年内发生财产损害、人身伤害或导致非正常死亡的伤害,可在该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起侵权诉讼以追讨此类伤害或非正常死亡的损害赔偿,无论死亡日期如何,但无论如何,此类诉讼不得在该改良项目施工实质性完工五年后提起。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37.1(c) 本条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延长本州法律规定的任何诉讼的提起期限。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37.1(d) 本条规定的时效限制,不得由任何在该改良项目存在缺陷并构成拟提起诉讼的伤害或死亡的近因时,实际占有或控制(作为所有人、租户或其他身份)该改良项目的人作为抗辩理由提出。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37.1(e) 本条所称“明显缺陷”是指通过合理检查即可发现的缺陷。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37.1(f) 分项 (a) 和 (b) 不适用于任何业主自住的单单元住宅。

Section § 33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有一份书面的房地产租赁合同,并且有人违反了该合同或搬离了房产,你有四年的时间可以提起法律诉讼。这个时限从他们首次违反租赁并放弃房产时开始计算,或者从你终止他们居住权时开始计算,以较早发生的时间为准。

Section § 337.5

Explanation

您有长达十年的时间对两类案件采取法律行动:第一,针对与未以财产担保的特定政府债券相关的索赔;第二,针对执行美国各地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

十年内: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37.5(a) 就加利福尼亚州任何县、市县、市政公司、区(包括学区)或其他政治分区发行的、未以不动产留置权全部或部分担保的任何一般责任债券或息票提起的诉讼。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37.5(b) 就美国任何法院或美国境内任何州的判决或裁定提起的诉讼。

Section § 33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你可以对那些诉讼时效已在1937年8月27日或之后到期的债券或息票提起诉讼。但是,你必须在1959年6月30日之前提起这些诉讼。当你提交这些债券或息票要求付款时,它们会被登记,但除非有足够的可用资金,否则要等到下一个财政年度才能支付。这些已登记的债券或息票将不支付利息。

Section § 337.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房地产项目实质性竣工10年以上,您不能再起诉建筑商、设计师或参与房地产开发的其他人员,追究其缺陷或财产损害责任。它涵盖了通过常规检查无法发现的隐藏问题。这个10年期限从项目实质性竣工时开始计算,具体日期可能是最终检查日或房产首次使用日等几个可能日期中的一个。如果缺陷是财产所有者或控制者已知且导致损害的,这项规定不保护他们;它也不适用于故意不当行为或欺诈性隐瞒的情况。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37.15(a) 任何下列情况,在房地产开发或改进工程实质性竣工10年以上,不得对开发房地产或从事或提供设计、规范、测量、规划、监督、测试、施工观察或施工的任何人或其担保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37.15(a)(1) 房地产改进工程的设计、规范、测量、规划、监督、施工观察或施工,或房地产测量中的任何潜在缺陷。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37.15(a)(2) 由任何此类潜在缺陷引起的财产(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损害。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37.15(b) 在本条中,“潜在缺陷”指通过合理检查无法发现的缺陷。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37.15(c) 在本条中,“诉讼”包括因某人履行或提供本条所指的服务或材料而对其提起的赔偿诉讼,但根据第428.10条(b)款,在已于本条(a)款规定的时限内提起的诉讼中,可以提交赔偿反诉。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37.15(d) 本条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延长本州法律规定的任何诉讼时效。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37.15(e) 在改进工程中的任何缺陷构成拟提起诉讼的近因时,任何实际占有或控制(作为所有人、租户或其他身份)该改进工程的人,不得以本条规定的时效作为抗辩。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37.15(f) 本条不适用于基于故意不当行为或欺诈性隐瞒的诉讼。
(g)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37.15(g)
(a)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37.15(g)(a)款规定的10年期限应自改进工程实质性竣工之日起计算,但不迟于下列日期中的任何一个,以最先发生的为准: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37.15(g)(1) 适用公共机构的最终检查日期。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37.15(g)(2) 有效竣工通知书的备案日期。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37.15(g)(3) 改进工程的使用或占用日期。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37.15(g)(4) 改进工程终止或停工一年后。
实质性竣工日期应具体指为改进工程提供服务的每个专业或行业所履行或提供的设计、规范、测量、规划、监督、测试、施工观察或施工服务。

Section § 338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必须在三年内提起的各类法律诉讼,例如与财产损害或欺诈相关的索赔。对于某些涉及具有特殊价值的被盗物品(如历史或艺术品)的案件,提起诉讼的时限从您实际发现该物品下落时开始计算。如果艺术品被盗,您有六年的时间从发现其下落并确认您拥有索赔权时开始计算,但前提是您是在艺术品被取走100年后才发现这些情况的。其他诉讼,例如涉及公职人员保证金的诉讼,时限各不相同,但如果您稍后发现相关事实,通常允许延迟。公证人适用特殊规定,并且对各种环境和商业法规下的诉讼做出了具体例外,这些诉讼的时限从当局发现问题时开始计算。

在三年内: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38(a) 基于法规产生的责任提起的诉讼,但罚款或没收除外。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38(b) 侵犯或损害不动产的诉讼。
(c)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38(c)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38(c)(1) 针对取走、扣留或损害动产的诉讼,包括要求特定返还个人财产的诉讼。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38(c)(2) 对于《刑法典》第484条所述的具有历史、阐释、科学或艺术意义物品的盗窃案件,诉讼时效不应被视为已开始计算,直至受害方、受害方代理人或最初调查该盗窃案的执法机构发现该物品的下落。
(3)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38(c)(3)
(A)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38(c)(3)(A) 尽管有第 (1) 和 (2) 款的规定,对于《刑法典》第484条所述的非法取走或盗窃艺术品(包括通过欺诈或胁迫方式取走或盗窃)的情况,针对博物馆、画廊、拍卖师或经销商提起的艺术品特定返还诉讼,应在索赔人或其代理人实际发现以下两项事实之日起六年内提起:
(i)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38(c)(3)(A)(i) 该艺术品的身份和下落。如果存在对所涉艺术品误认的可能性,则可以通过识别足以确定该艺术品很可能就是被非法取走或盗窃的艺术品的事实来满足身份识别要求。
(ii)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38(c)(3)(A)(ii) 足以表明索赔人对被非法取走或盗窃的艺术品拥有占有权益的信息或事实。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38(c)(3)(A)(B) 本款适用于所有在2017年12月31日或之前提起的所有待决和未来诉讼,包括因本法规颁布日期之前生效的诉讼时效届满而被驳回的诉讼,如果该诉讼的判决尚未最终确定,或者对该诉讼的裁决提起上诉的期限尚未届满,前提是该诉讼涉及在本法规颁布日期前100年内被取走的艺术品。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38(c)(3)(A)(C) 就本款而言:
(i)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38(c)(3)(A)(C)(i) 尽管有《民法典》第19条的规定,“实际发现”不包括法律推定产生的推定知情。
(ii)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38(c)(3)(A)(C)(ii) “拍卖师”是指从事或通过广告或其他方式表明自己可从事《民法典》第1812.601条(b)款所定义的拍卖中商品购买要约的叫价、确认和接受的个人。
(iii)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38(c)(3)(A)(C)(iii) “经销商”是指持有有效销售许可证并积极主要从事或经营艺术品销售业务的人。
(iv)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38(c)(3)(A)(C)(iv) “胁迫”是指对所涉艺术品的所有者或其家庭成员施加武力、暴力、危险或报复的威胁,足以胁迫具有一般承受能力的合理人士做出原本不会做出的行为,或默许原本不会默许的行为。
(v)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38(c)(3)(A)(C)(v) “艺术品”具有与《民法典》第982条(d)款第(1)项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vi)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38(c)(3)(A)(C)(vi) “博物馆或画廊”应包括任何作为博物馆或画廊运营的公共或私人组织或基金会。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38(c)(4) 第361条不适用于根据第 (3) 款提起的诉讼。
(5)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38(c)(5) 适用于第 (3) 款的诉讼中的当事人可以提出所有衡平法和法律上的肯定性抗辩和原则,包括但不限于时效懈怠和不洁之手。
(6)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38(c)(6)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或先前的司法判决,对于由加利福尼亚州居民,或加利福尼亚州居民遗产的继承人、受托人、受让人或代表提起的,涉及第 (2) 或 (3) 款所述的个人财产所有权、所有权或追回的索赔,或涉及2016年《大屠杀被掠夺艺术品追回法案》(HEAR) (Pub. L. No. 114-308) 的索赔,包括金钱损害赔偿索赔,应适用加利福尼亚州实体法。本款适用于本款生效之日所有待决的或此后提起的诉讼,包括任何判决尚未最终确定或提起任何上诉(包括向美国最高法院提交调卷令申请)的期限尚未届满,或如果已提交但尚未裁决的诉讼。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38(d) 因欺诈或错误而寻求救济的诉讼。在此情况下,诉讼因由不应被视为已产生,直至受害方发现构成欺诈或错误的实情。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38(e) 基于公职人员担保的诉讼,但基于欺诈或贪污的任何诉讼因由除外,不应被视为已产生,直至受害方或受害方的代理人发现构成该担保诉讼因由的实情。
(f)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38(f)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38(f)(1) 针对公证员的担保或以公证员的官方身份提起的诉讼,但基于渎职或不当行为的诉讼因由,不应被视为已产生,直至受害方或受害方的代理人发现构成该诉讼因由的实情。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38(f)(2) 尽管有第 (1) 款规定,基于渎职或不当行为的诉讼,应自受害方或受害方的代理人发现构成诉讼因由的实情之日起一年内提起,或自导致诉讼的公证行为发生之日起三年内提起,以较晚者为准。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38(f)(3) 尽管有第 (1) 款规定,针对公证员的担保或以公证员的官方身份提起的诉讼,应在六年内提起。
(g)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38(g) 诽谤不动产所有权的诉讼。
(h)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38(h) 根据 Section 17536 of the Business and Professions Code 提起的诉讼。在此情况下,诉讼因由不应被视为已产生,直至受害方、总检察长、地方检察官、县法律顾问、市检察官或市律师发现构成提起诉讼理由的实情。
(i)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38(i) 根据 Porter-Cologne Water Quality Control Act (Division 7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3000) of the Water Code) 提起的诉讼。在此情况下,诉讼因由不应被视为已产生,直至 State Water Resources Control Board 或 regional water quality control board 发现构成在其管辖范围内提起诉讼理由的实情。
(j)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38(j) 根据 Section 19 of Article I of the California Constitution,就私人财产的物理损害寻求赔偿的诉讼。
(k)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38(k) 根据 Division 26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39000) of the Health and Safety Code 提起的诉讼。这些诉讼因由不应被视为已产生,直至 State Air Resources Board 或 Section 39025 of the Health and Safety Code 所定义的 district 发现构成在其管辖范围内提起诉讼理由的实情。
(l)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38(l) 根据 Section 1602, 1615, or 5650.1 of the Fish and Game Code 提起的诉讼。这些诉讼因由不应被视为已产生,直至提起诉讼的 agency 发现构成提起诉讼理由的实情。
(m)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38(m) 质疑地方机构按地块征收的特别税对某地块征收的有效性的诉讼。
(n)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38(n) 根据 Section 51.7 of the Civil Code 提起的诉讼。
(o)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38(o) 根据 Section 4601.1 of the Public Resources Code 提起的诉讼,如果其根本违规行为是违反 Section 4571, 4581, or 4621 of the Public Resources Code,或 Section 1103.1 of Title 14 of the California Code of Regulations,且根本违规行为与将林地转变为非林业相关农业用途有关。这些诉讼因由不应被视为已产生,直至 Department of Forestry and Fire Protection 发现。
(p)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38(p) 根据 Section 26038 of the Business and Professions Code 提起的民事处罚诉讼。

Section § 338.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政府机构希望就某些环境或安全违规行为相关的民事罚款或惩罚性赔偿提起诉讼,他们必须在发现构成诉讼理由的事实之日起五年内提起诉讼。

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0部第6.5章(自第25100条起)、第6.67章(自第25270条起)、第6.7章(自第25280条起)或第6.95章(自第25500条起),或第45部第2部分(自第78000条起),或《公共资源法典》第3部第1章(自第3000条起)授权的民事罚款或惩罚性赔偿诉讼,应当在提起诉讼的机构发现构成提起诉讼理由的事实之日起五年内提起。

Section § 33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居民及其继承人和代表,就因政治迫害而丢失或被夺走的艺术品或个人财产提出索赔。他们必须在发现财产的身份和位置,并能证明自己对其拥有合法权益之日起六年内提起诉讼。法律还规定,即使之前已经知道这些事实,提起诉讼的时间也不会少于法律颁布之日起的两年。“个人财产”涵盖了艺术品、书籍和文化物品等一系列物品。政治迫害指的是根据加州某些民权法,基于群体成员身份的歧视。此类物品的后续所有者不能主张善意所有权,并且以前因程序性原因被驳回的案件可以在本法律规定的特定时限内重新提起。如果索赔人胜诉,还可以追回律师费。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38.2(a) 加州居民,或加州居民的继承人、受托人、受让人或遗产代表,可就因政治迫害而被夺取或以其他方式丧失的艺术品或其他个人财产,提起要求损害赔偿、其他经济追偿、所有权、追回或拥有的诉讼。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38.2(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根据本节提起的诉讼,应在索赔人或其代理人实际发现以下两项事实之日起六年内提起: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38.2(b)(1) 艺术品或其他个人财产的身份和下落。如果存在对相关物品误认的可能性,则可以通过识别足以确定该艺术品或其他个人财产很可能是被非法夺取或盗窃的艺术品或其他个人财产的事实来满足身份认定。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38.2(b)(2) 足以表明索赔人对被非法夺取或盗窃的艺术品或其他个人财产拥有占有权益的信息或事实。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38.2(c) 如果索赔人在本节颁布之前已实际知晓(b)款所述事实,则根据本节提起的任何诉讼,应在实际发现之日起六年内或自本节颁布之日起两年内提起,以较晚者为准。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38.2(d) 就本节而言,适用以下定义: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38.2(d)(1) “艺术品或其他个人财产”指以下任何一项: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38.2(d)(1)(A) 图片、绘画和素描。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38.2(d)(1)(B) 雕塑艺术和雕塑品。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38.2(d)(1)(C) 雕刻品、版画、石版画及其他平面艺术作品。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38.2(d)(1)(D) 应用艺术以及原创艺术组合和蒙太奇。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38.2(d)(1)(E) 书籍、档案、乐器、音乐物品和手稿,包括音乐手稿和乐谱,以及声音、摄影和电影档案及媒介。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38.2(d)(1)(F) 神圣和仪式物品。
(G)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38.2(d)(1)(G) 具有文化意义的物品。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38.2(d)(2) “政治迫害”指基于特定群体个人在州《昂鲁民权法案》(《民法典》第51节)规定的受保护类别中的成员身份而对其进行的迫害。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38.2(e)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或先前司法判决,根据本节或2016年《大屠杀被掠夺艺术品追回法案》(HEAR)(公法第114-308号)提起的任何诉讼中,应适用加州实体法。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38.2(f) 根据本节提起的诉讼中,如果(d)款中规定的物品因政治迫害而被夺取或丧失,则明确所有权不转移给任何后续购买者或所有者。被告善意取得所有权、通过取得时效或通过逆权占有取得所有权的抗辩,以及懈怠抗辩,不适用于根据本节提起的案件。
(g)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38.2(g) 索赔人可在本节颁布之前,曾提起诉讼追回因政治迫害而被盗或丢失的个人财产,且该案件被法院基于(f)款所列的任何抗辩,或基于任何程序性理由(例如诉讼资格、对人管辖权或对事管辖权)驳回的,可提起诉讼。任何此类诉讼应在本节生效之日起两年内,或在最终判决生效和所有上诉(包括任何调卷令申请)终止之日起两年内提起,以较晚者为准。
(h)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38.2(h) 胜诉原告有权获得合理的律师费和诉讼费用。

Section § 33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在哪些情况下,你需要在两年内提起法律诉讼。它主要涵盖三种情况:首先,如果你想就非书面合同或责任(例如口头协议)提起诉讼,或者涉及房地产产权保险的问题,诉讼时效从你发现损失时开始计算。其次,它涉及针对治安官或验尸官因其履行或未履行职务而产生的行为的诉讼。第三,它涉及撤销非书面合同,诉讼时效从你发现问题(特别是由于欺诈或错误)时开始计算。
两年内:(1) 基于非书面合同、义务或责任的诉讼,除非《商法典》第2725条或本法典第337条第(2)款另有规定;或基于由不动产产权证书、摘要或担保,或产权保险单证明的合同、义务或责任的诉讼;但基于由不动产产权证书、摘要或担保,或产权保险单证明的合同、义务或责任的诉讼,不应被视为已发生,直至受害方发现其遭受的损失或损害。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39(2) 针对治安官或验尸官的诉讼,基于其以官方身份和职务之便行事所产生的责任,或因其未履行官方职责(包括未支付在执行判决中收取的款项)所产生的责任。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39(3) 基于非书面合同撤销的诉讼。诉讼时效自受害方有权撤销合同的事实发生之日起计算。如果撤销的理由是欺诈或错误,则诉讼时效自受害方发现构成欺诈或错误的事实之日起计算。

Section § 339.5

Explanation
如果你的租房协议是口头的(即没有书面形式),并且你想因为租客违反租约或弃租而采取法律行动,你必须在两年内完成。这个期限从租客离开或其居住权终止时开始计算,以先发生者为准。
如果房地产租赁合同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则根据《民法典》第1951.2条提起的诉讼,不得在违反租赁合同和放弃财产两年后,或在承租人占有该财产的权利终止两年后提起,以较早者为准。

Section § 340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了必须在一年内提起的各类法律诉讼。这些包括根据某些法规提出的罚款或没收索赔、诽谤和口头诽谤等个人伤害诉讼,以及针对银行处理伪造支票的诉讼。它还涵盖了涉及兽医疏忽以及州官员扣押财产的案件。最后,它包括了那些错误地改良了不属于自己土地的个人提出的索赔,时效从该人意识到错误之日开始计算。

在一年内: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a) 依据法规提起的罚款或没收之诉,如果该诉讼是赋予个人,或个人与州共同提起的,除非规定该罚款或没收的法规另有不同的时效规定。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b) 依据法规提起的针对本州人民的没收或罚款之诉。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c) 诽谤、口头诽谤、非法拘禁、诱拐未达法定同意年龄之人之诉,或由存款人针对银行支付伪造或涂改支票,或带有伪造或未经授权背书的支票而提起的诉讼,或针对任何寄养或喂养动物或家禽的人,或从事《商业与职业法典》第4826条所定义兽医执业的人,因该人的疏忽导致在寄养或喂养动物或家禽过程中,或在该动物或家禽的兽医执业过程中,造成动物或家禽受伤或死亡的诉讼。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d) 针对官员提起的诉讼,以追回因法定没收给州而扣押任何财产所造成的损害,或因如此扣押的财产被扣留或受损而造成的损害,或因在进行该扣押时对任何人造成的损害。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e) 善意改良人根据第2部分第10篇第10章(第871.1条及后续条款)寻求救济的诉讼。时效自善意改良人发现其并非进行改良的土地所有者之日起算。

Section § 340.1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因儿童性侵犯而受伤,提起索赔诉讼没有时间限制。这适用于针对实施侵犯行为的人,或针对负有保护受害者义务但未能履行的实体提起的诉讼。如果侵犯行为被掩盖,受害者可以追讨额外损害赔偿,最高可达三倍。对于2024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事件相关的索赔,适用旧法律。对于2024年及以后发生的性侵犯,在起诉前无需提交政府索赔。40岁或以上的原告需要律师和心理健康专业人士提供的特殊证明才能继续诉讼。违反这些程序可能导致律师受到处罚,包括被视为不专业行为。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1(a) 对于因儿童性侵犯而遭受的损害赔偿,提起下列任何诉讼均无时间限制: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1(a)(1) 针对任何实施儿童性侵犯行为的人提起的诉讼。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1(a)(2) 针对任何对原告负有注意义务的个人或实体提起的责任诉讼,如果该个人或实体的错误或疏忽行为是导致儿童性侵犯并造成原告受伤的法律原因。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1(a)(3) 针对任何个人或实体提起的责任诉讼,如果该个人或实体的故意行为是导致儿童性侵犯并造成原告受伤的法律原因。
(b)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1(b)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1(b)(1) 在 (a) 款所述的诉讼中,遭受性侵犯并证明是由于掩盖行为造成的受害人,可以向被认定掩盖未成年人性侵犯的被告追讨最高三倍的损害赔偿,除非其他法律禁止。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1(b)(2) 就本款而言,“掩盖行为”是指协同努力隐藏与儿童性侵犯相关的证据。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1(c) 本节所称的“儿童性侵犯”包括对原告实施的任何行为,该行为发生在原告未满18岁时,且本应被《刑法典》第266j条;《刑法典》第285条;《刑法典》第286条 (b) 款第 (1) 或 (2) 项,或 (c) 款;《刑法典》第288条 (a) 或 (b) 款;《刑法典》第287条或前第288a条 (b) 款第 (1) 或 (2) 项,或 (c) 款;《刑法典》第289条 (h)、(i) 或 (j) 款;《刑法典》第311.4条 (d) 款第 (1) 项所定义的任何性行为;《刑法典》第647.6条;或行为发生时本州具有类似效力的任何先前法律所禁止。本款不限制 (a) 款允许的诉讼理由的可用性,包括针对被指控施虐者以外的个人或实体的诉讼理由。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1(d)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改变原告在本节所涉民事诉讼中承担的、如《证据法典》第115条所定义的其他适用的举证责任。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1(e) 提起诉讼时年满40岁或以上的每位原告,均应提交 (f) 款规定的功绩证明书。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1(f) 载明支持声明的事实的功绩证明书,应由原告的律师和原告选定的持证心理健康执业者分别签署,声明如下: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1(f)(1) 律师已审查案件事实,咨询了至少一名律师合理认为其了解该特定诉讼所涉相关事实和问题的心理健康执业者,并根据该审查和咨询得出结论,认为提起诉讼具有合理且有功绩的理由。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1(f)(2) 所咨询的心理健康执业者在本州持有执照并执业,且不是诉讼当事人,该执业者未曾且未正在治疗原告,且该执业者已访谈原告并了解该特定诉讼所涉相关事实和问题,并根据该执业者对事实和问题的了解得出结论,认为在该执业者的专业意见中,有合理依据相信原告曾遭受儿童性虐待。
(g)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1(g) 如果根据 (e) 款要求提供证明书,原告的律师应当为诉状中列明的每个被告签署一份单独的功绩证明书。
(h)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1(h) 任何受 (e) 款约束的诉讼中,不得向被告送达传票,且向被告送达传票的义务不产生,直到法院审查了根据 (f) 款提交的关于该被告的功绩证明书,并仅根据这些功绩证明书,在非公开审理中认定,针对该被告提起诉讼具有合理且有功绩的理由。届时,向该被告送达传票的义务即产生。
(i)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1(i) 违反本节规定可能构成不专业行为,并可能成为对律师进行纪律处分的理由。
(j)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1(j) 未能按照本节规定提交证明书,应成为根据第430.10条提出异议的理由,或根据第435条提出撤销动议的理由。
(k)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1(k) In any action subject to subdivision (e), a defendant shall be named by “Doe” designation in any pleadings or papers filed in the action until there has been a showing of corroborative fact as to the charging allegations against that defendant.
(l)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1(l) At any time after the action is filed, the plaintiff may apply to the court for permission to amend the complaint to substitute the name of the defendant or defendants for the fictitious designation, as follows: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1(l)(1) The application shall be accompanied by a certificate of corroborative fact executed by the attorney for the plaintiff. The certificate shall declare that the attorney has discovered one or more facts corroborative of one or more of the charging allegations against a defendant or defendants, and shall set forth in clear and concise terms the nature and substance of the corroborative fact. If the corroborative fact is evidenced by the statement of a witness or the contents of a document, the certificate shall declare that the attorney has personal knowledge of the statement of the witness or of the contents of the document, and the identity and location of the witness or document shall be included in the certificate. For purposes of this section, a fact is corroborative of an allegation if it confirms or supports the allegation. The opinion of any mental health practitioner concerning the plaintiff shall not constitute a corroborative fact for purposes of this section.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1(l)(2) If the application to name a defendant is made before that defendant’s appearance in the action, neither the application nor the certificate of corroborative fact by the attorney shall be served on the defendant or defendants, nor on any other party or their counsel of record.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1(l)(3) If the application to name a defendant is made after that defendant’s appearance in the action, the application shall be served on all parties and proof of service provided to the court, but the certificate of corroborative fact by the attorney shall not be served on any party or their counsel of record.
(m)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1(m) The court shall review the application and the certificate of corroborative fact in camera and, based solely on the certificate and any reasonable inferences to be drawn from the certificate, shall, if one or more facts corroborative of one or more of the charging allegations against a defendant has been shown, order that the complaint may be amended to substitute the name of the defendant or defendants.
(n)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1(n) The court shall keep under seal and confidential from the public and all parties to the litigation, other than the plaintiff, any and all certificates of corroborative fact filed pursuant to subdivision (l).
(o)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1(o) Upon the favorable conclusion of the litigation with respect to any defendant for whom a certificate of merit was filed or for whom a certificate of merit should have been filed pursuant to this section, the court may, upon the motion of a party or upon the court’s own motion, verify compliance with this section by requiring the attorney for the plaintiff who was required by subdivision (f) to execute the certificate to reveal the name, address, and telephone number of the person or persons consulted with pursuant to subdivision (f) that were relied upon by the attorney in preparation of the certificate of merit. The name, address, and telephone number shall be disclosed to the trial judge in camera and in the absence of the moving party. If the court finds there has been a failure to comply with this section, the court may order a party, a party’s attorney, or both, to pay any reasonable expenses, including attorney’s fees, incurred by the defendant for whom a certificate of merit should have been filed.
(p)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1(p) This section applies to any claim in which the childhood sexual assault occurred on and after January 1, 2024. Notwithstanding any other law, a claim for damages based on conduct described in paragraphs (1) through (3), inclusive, of subdivision (a), in which the childhood sexual assault occurred on or before December 31, 2023 may only be commenced pursuant to the applicable statute of limitations set forth in existing law as it read on December 31, 2023.
(q)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1(q) Notwithstanding any other law, including Chapter 1 of Part 3 of Division 3.6 of Title 1 of the Government Code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900) and Chapter 2 of Part 3 of Division 3.6 of Title 1 of the Government Code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910), a claim for damages described in paragraphs (1) through (3), inclusive, of subdivision (a), is not required to be presented to any government entity prior to the commencement of an action.

Section § 340.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与石棉暴露相关的诉讼提起时限。如果有人受伤并认为是由石棉引起的,他们必须在残疾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或者在他们发现或应该发现残疾是由石棉引起之日起一年内提起诉讼。这里的“残疾”是指因石棉暴露而无法工作。对于因石棉导致的非正常死亡案件,诉讼必须在死亡之日起一年内,或者在石棉关联性已知或应已知之日起一年内提起。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2(a) 在任何基于石棉暴露造成的伤害或疾病的民事诉讼中,诉讼的提起时间应为以下两者中较晚者: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2(a)(1) 自原告首次遭受残疾之日起一年内。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2(a)(2) 自原告知道或通过合理勤勉应已知道该残疾是由该暴露引起或促成之日起一年内。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2(b) 分节 (a) 中使用的“残疾”是指因该暴露导致无法从事雇员的常规职业而造成的停工。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2(c) 在任何基于石棉暴露造成的原告逝者非正常死亡诉讼中,诉讼的提起时间应为以下两者中较晚者: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2(c)(1) 自原告逝者死亡之日起一年内。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2(c)(2) 自原告首次知道或通过合理勤勉应已知道该死亡是由该暴露引起或促成之日起一年内。

Section § 340.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对被判重罪的人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的时限。通常,你必须在判决宣告后一年内提起诉讼,但如果罪行严重,则有例外——你可以从他们假释期满之日起10年内提起诉讼。但是,如果被告已被赦免,或者他们是亲密伴侣暴力的受害者,或者他们曾被错误监禁并已获释,你就不能起诉。如果他们的判决被中止执行,你的诉讼时限也会暂停。这项时限规定适用于本法律生效之前和之后的所有案件,但2003年之前已结案或已和解的案件除外。此外,如果被告支付了赔偿金,该金额将抵扣你赢得的任何损害赔偿。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3(a) 除非针对特定诉讼规定了更长的期限,在任何针对被告的损害赔偿诉讼中,如果该诉讼基于被告实施了重罪且被告已被定罪,则诉讼的提起时限应在判决宣告后一年内。
(b)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3(b)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3(b)(1) 尽管有(a)款规定,针对被告因其所犯重罪(且已被定罪)而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可以在被告假释期满之日起10年内提起,如果定罪涉及《刑法典》第1192.7条(c)款第(1)项(自愿过失杀人除外)、(2)、(3)、(4)、(5)、(6)、(7)、(9)、(16)、(17)、(20)、(22)、(25)、(34)或(35)项中规定的任何罪行。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3(b)(2) 如果出现以下任何情况,则不得根据第(1)项提起民事诉讼: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3(b)(2)(A) 被告已获得《刑法典》第3部分第6编第3.5章(第4852.01条起)规定的恢复公民权利证书,或《刑法典》第3部分第6编第1章(第4800条起)或第3章(第4850条起)规定的赦免。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3(b)(2)(B) 在谋杀或谋杀未遂定罪后,被告已根据提交给监狱假释委员会的证据(全部或部分)获得假释,证明被告犯罪是因为其是亲密伴侣虐待的受害者。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3(b)(2)(C) 被告在审判中被判犯有二级谋杀或二级谋杀未遂罪,且审判中有充分证据表明该人犯罪是因为其是亲密伴侣虐待的受害者。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3(b)(2)(D) 被告曾被非法监禁或限制人身自由,但在成功提起《刑法典》第2部分第12编第1章(第1473条起)规定的人身保护令状后已获释。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3(c) 如果判决或裁定被中止执行,诉讼的提起时限应暂停计算,直至中止被解除。就本条而言,如果判决被上诉或被告被判处缓刑,则判决不视为中止执行。
(d)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3(d)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3(d)(1) (b)款适用于在本条生效日期之前、当日或之后提起的任何诉讼,包括在本条生效日期之前生效的时效限制原本已禁止的任何诉讼,从而恢复在本条生效日期之前生效的法律下已失效或过期的诉讼请求。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3(d)(2) 第(1)项不适用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3(d)(2)(A) 在2003年1月1日之前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已在实体上终局审理的任何诉讼请求。就本条而言,因诉讼时效而终止的先前诉讼不构成已在实体上终局审理的诉讼请求。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3(d)(2)(B) 任何已由原告和被告达成的书面和解协议,如果和解时原告由一名在本州获准执业的律师代理,且原告已签署该协议。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3(e) 被告向受害人支付的任何赔偿金应抵扣根据本条获得的任何判决、裁决或和解金额。根据本条提起的诉讼所获得的任何判决、裁决或和解应受《政府法典》第13963条规定的约束。

Section § 340.4

Explanation
如果孩子在出生前或出生时受伤,针对这些伤害的诉讼必须在该孩子满六岁之前提起。即使孩子有任何通常可能延长诉讼时限的残疾,这个截止日期也不会延长。

Section § 340.5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想起诉医疗服务提供者因专业过失造成的伤害或死亡,通常必须在伤害发生后三年内,或在发现伤害后一年内提起诉讼,以两者中较早的时间为准。也有例外情况允许更长的时间,例如存在欺诈、故意隐瞒问题,或者体内留有异物。对于未成年人,时限略有不同。六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诉讼时限是到其八周岁生日之前,或三年内,以两者中较长的时间为准。如果监护人与医疗服务提供者之间存在欺诈或串通行为,导致未能代表受伤未成年人提起诉讼,则诉讼时效可能会中止。法律详细说明了谁属于医疗服务提供者,并解释“专业过失”是指在提供许可服务时,因错误或不作为而造成伤害。

针对医疗服务提供者因其涉嫌专业过失造成伤害或死亡提起的诉讼,诉讼时效应为伤害发生之日起三年内,或原告发现(或通过合理勤勉应已发现)伤害之日起一年内,以两者中较早者为准。在任何情况下,提起法律诉讼的时限不得超过三年,除非因以下任何情况而中止:(1) 有欺诈证据,(2) 故意隐瞒,或 (3) 受伤者体内存在无治疗或诊断目的或效果的异物。未成年人提起的诉讼应在涉嫌不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三年内提起,但未满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起的诉讼应在三年内或在其八周岁生日前提起,以提供更长时限者为准。如果父母或监护人与被告的保险公司或医疗服务提供者在未能代表受伤未成年人提起专业过失诉讼时存在欺诈或串通行为,则该时限对未成年人中止。
就本节而言: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5(1) “医疗服务提供者”指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部(第500条起)获得许可或认证的任何人,或根据《整骨疗法倡议法》或《脊椎按摩疗法倡议法》获得许可的任何人,或根据《健康和安全法典》第2部第2.5章(第1440条起)获得许可的任何人;以及根据《健康和安全法典》第2部(第1200条起)获得许可的任何诊所、医疗药房或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提供者”包括医疗服务提供者的法定代表人;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5(2) “专业过失”指医疗服务提供者在提供专业服务时,因疏忽行为或不作为,且该行为或不作为是造成人身伤害或非正常死亡的近因,前提是此类服务属于该提供者获得许可的服务范围,且不受许可机构或持证医院施加的任何限制。

Section § 34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对律师在提供专业服务时发生的错误或不当行为(实际欺诈除外)提起诉讼的时间限制。通常,你必须在发现问题后一年内,或者从问题发生之日起四年内提起诉讼,以两者中较早的时间为准。如果你的索赔要求中包含证明你在刑事指控中无罪,那么你必须在被宣告无罪后两年内提起诉讼。在某些情况下,诉讼时限可以暂停计算,例如你尚未遭受实际损害、律师仍在就该事项为你提供代理、律师故意隐瞒错误、你存在法律或身体上的障碍,或者存在未解决的费用争议。如果索赔是基于影响书面协议的未来事件,那么诉讼时限将从该事件发生时开始计算。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6(a) 针对律师因提供专业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不法行为或不作为(实际欺诈除外)提起的诉讼,应在原告发现,或通过合理勤勉本应发现构成不法行为或不作为的事实之日起一年内提起,或自不法行为或不作为发生之日起四年内提起,以较早者为准。如果原告被要求证明其在基础刑事指控中的事实无罪是其索赔请求的一个要素,则诉讼应在原告以刑事案件的最终司法裁决形式获得判后免罪之日起两年内提起。除原告被要求证明其事实无罪的索赔请求外,提起法律诉讼的时限不得超过四年,但在下列任何情况存在期间,该期限应中止计算: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6(a)(1) 原告尚未遭受实际损害。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6(a)(2) 律师继续就据称发生不法行为或不作为的具体事项代表原告。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6(a)(3) 律师故意隐瞒构成不法行为或不作为的事实,且该事实为律师所知,但本款仅中止四年时限的计算。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6(a)(4) 原告因法律或身体残疾而限制其提起法律诉讼的能力。
(5)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6(a)(5) 律师与客户之间关于费用、成本或两者兼有的争议,正在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三编第四章第13条(第6200节起)待决解决。在本款中,“待决”指自提交仲裁请求之日起,至收到仲裁员裁决通知后30天,或收到仲裁以其他方式终止的通知之日止,以较早者为准。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6(b) 基于书面文书的诉讼,如果其生效日期取决于未来的某个行为或事件,则本节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该行为或事件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

Section § 340.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达尔康盾受害者针对达尔康盾索赔人信托提起的民事诉讼,必须在受害者受伤之日起15年内提起。然而,由于A.H.罗宾斯公司的破产程序,这一时限自1985年8月21日起暂停计算。无论索赔何时产生或何时提起,即使根据加州法律可能已经过期,本法律也适用。重要的是,本法律仅适用于在1990年1月1日之前,根据特定破产案件的详细规定,已采取与此问题相关的特定法律行动的受害者。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7(a) 尽管有第335.1条规定,由达尔康盾受害者提起或代表其提起的、针对达尔康盾索赔人信托的民事诉讼,应根据A.H.罗宾斯公司重组计划确立的程序提起,且应在受害者受伤之日起15年内提起,但诉讼时效应自1985年8月21日起中止,即A.H.罗宾斯公司在弗吉尼亚州里士满申请破产法第11章重组的日期。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7(b) 本条规定适用于无论诉讼或索赔何时产生或何时提起的情况,且无论其是否可能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律已失效或因时效而受阻。然而,本条规定仅适用于在1990年1月1日之前,已提起民事诉讼、及时索赔,或根据1988年3月28日提交给美国弗吉尼亚东区破产法院(案件编号85-01307-R)的A.H.罗宾斯公司第六次修订和重述披露声明(依据联邦破产法第1125条提交)被宣布为及时的索赔的受害者。

Section § 340.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您针对因接触有害或有毒物质造成的伤害或疾病提起诉讼的时限。通常,您必须在伤害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或在您意识到伤害是由他人行为造成之日起两年内提起诉讼。对于不法致死案件,截止日期是死者死亡之日起两年,或您意识到死因之日起两年。重要的是,仅凭媒体报道不足以证明您理应知晓伤害或死亡的原因。本法律不改变不涉及有毒物质的其他类型伤害案件的规定。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8(a) 在任何基于接触有害物质或有毒物质而引起的伤害或疾病的民事诉讼中,诉讼的提起时限不得迟于以下两者中较晚发生者:伤害发生之日起两年,或原告知晓或理应知晓以下情况之日起两年:(1) 伤害,(2) 伤害的物理原因,以及 (3) 足以使一个理性人注意到该伤害是由他人的不法行为造成或促成的充分事实。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8(b) 在任何原告的逝者因接触有害物质或有毒物质而导致不法致死的诉讼中,诉讼的提起时限不得迟于以下两者中较晚发生者:(1) 原告逝者死亡之日起两年,或 (2) 原告知晓或理应知晓死亡的物理原因以及足以使一个理性人注意到该死亡是由他人的不法行为造成或促成的充分事实之日起两年。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8(c) 就本节而言: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8(c)(1) “基于接触有害物质或有毒物质而引起的伤害或疾病的民事诉讼”不包括受第340.2节或第340.5节约束的诉讼。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8(c)(2) 关于有害物质或有毒物质污染的媒体报道,其本身不构成足以使一个理性人注意到该伤害或死亡是由他人的不法行为造成或促成的充分事实。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8(d)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限制、废除或改变本节生效之日生效的、关于并非基于接触有害物质或有毒物质的诉讼的法律。

Section § 34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人们重新启动与1994年北岭地震相关的保险索赔,这些索赔此前因超过提交期限而被禁止。但是,他们必须在本法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提起这些诉讼,并且仅适用于在2000年之前就地震损害联系过保险公司的案件。本法不适用于已经完全和解或经过诉讼的案件,也不改变最初未超过期限的索赔的规定。

Section § 340.1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2001年9月11日袭击事件中谁被视为“恐怖主义受害者”。它包括任何因飞机坠毁或在坠毁后立即死亡或受伤的人,除非他们被认定为恐怖主义参与者或共谋者。此外,它规定,针对这些案件,通常的伤害或死亡诉讼提交截止日期(即诉讼时效)仍然适用,即使根据之前的加利福尼亚州法律,该截止日期已经过去。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10(a) 为本条之目的,“恐怖主义受害者”指任何因2001年9月11日恐怖主义相关空难而死亡或受伤的个人,包括当时身处纽约州纽约市世界贸易中心、弗吉尼亚州阿灵顿五角大楼或宾夕法尼亚州尚克斯维尔坠机现场的人员,或在2001年9月11日恐怖主义相关空难发生后立即受到影响的人员,包括美国航空公司11号航班、美国航空公司77号航班、联合航空公司175号航班和联合航空公司93号航班的机组人员和乘客,且因任何一次空难遭受人身伤害或死亡,依照《美国法典》第49篇第40101节及相关适用法规的定义,但不包括被美国司法部长认定为恐怖主义相关空难的参与者或共谋者,或该等个人的代表或继承人。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10(b) 第335.1节规定的伤害或死亡诉讼时效应适用于因他人不法行为或疏忽导致(a)款所述任何恐怖主义受害者受伤或死亡而提起的任何诉讼,无论该诉讼根据本节和第335.1节通过之前的加利福尼亚州法律是否已失效或因时效而受阻。

Section § 340.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在2024年1月1日之前遭受儿童性侵犯的受害者,在年满18岁后的22年内,或在意识到性侵犯造成心理伤害后的五年内提起诉讼,以较晚的期限为准。如果案件涉及某些非法行为,特殊规定将此期限延长至发现后的10年。如果存在“掩盖行为”(定义为隐藏证据的协同努力),受害者可以寻求额外赔偿。如果原告在40岁之后提起诉讼,需要提交由其律师和心理健康专业人士签署的证明,以确认案件的有效性。这些证明在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件之前是必需的。该法律还恢复了以前已过诉讼时效的案件,允许它们在2020年1月1日起的三年内提起。此外,案件无需首先向政府实体提交索赔即可进行。保护性措施,例如对未具名被告使用“Doe”以及进行秘密审查,旨在保护敏感细节的隐私。

(a)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11(a)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11(a)(1) 尽管有第340.1条规定,对于因2024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儿童性侵犯而遭受损害的索赔诉讼,诉讼时效应为自原告达到成年年龄之日起22年内,或自原告发现或合理应当发现成年后发生的心理伤害或疾病是由性侵犯引起之日起五年内,以期限届满较晚者为准,适用于以下任何诉讼: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11(a)(1)(A) 针对任何实施儿童性侵犯行为的人提起的诉讼。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11(a)(1)(B) 针对任何对原告负有注意义务的个人或实体提起的责任诉讼,如果该个人或实体的非法或疏忽行为是导致原告受伤的儿童性侵犯的法律原因。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11(a)(1)(C) 针对任何个人或实体提起的责任诉讼,如果该个人或实体的故意行为是导致原告受伤的儿童性侵犯的法律原因。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11(a)(2) 尽管有第 (1) 款或第340.1条规定,对于因2024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儿童性侵犯而遭受损害的索赔诉讼,且该行为本应被《刑法典》第311.1条或第311.2条所禁止,诉讼时效应为自原告达到成年年龄之日起22年内,或自原告在成年后发现或合理应当发现淫秽物品存在之日起10年内,适用于第 (1) 款 (A) 至 (C) 项所列的任何诉讼。
(b)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11(b)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11(b)(1) 在 (a) 款所述的诉讼中,遭受性侵犯并证明其是因掩盖行为所致的人,可以向被认定掩盖未成年人性侵犯的被告追讨最高三倍的损害赔偿,除非其他法律禁止。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11(b)(2) 就本款而言,“掩盖行为”是指协同努力隐藏与儿童性侵犯相关的证据。
(c)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11(c)
(a)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11(c)(a) 款第 (1) 项 (B) 或 (C) 目所述的诉讼不得在原告40岁生日当天或之后提起,除非该个人或实体知道或有理由知道,或以其他方式被告知,其雇员、志愿者、代表或代理人存在任何可能导致儿童性侵犯的渎职行为,或该个人或实体未能采取合理措施或实施合理保障以避免儿童性侵犯行为。就本款而言,提供或要求咨询本身不足以构成合理措施或合理保障。本款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对过失法构成实质性改变。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11(d) 本条所称“儿童性侵犯”包括对原告实施的、发生在原告未满18岁时且本应被以下条款禁止的任何行为:《刑法典》第266j条;《刑法典》第285条;《刑法典》第286条 (b) 款第 (1) 或 (2) 项,或 (c) 款;《刑法典》第288条 (a) 或 (b) 款;《刑法典》第287条或原第288a条 (b) 款第 (1) 或 (2) 项,或 (c) 款;《刑法典》第289条 (h)、(i) 或 (j) 款;《刑法典》第311.1条 (a) 款;《刑法典》第311.2条 (b) 至 (d) 款(含);《刑法典》第311.4条 (d) 款第 (1) 项所定义的任何性行为;《刑法典》第647.6条;或本州在行为发生时具有类似效力的任何先前法律。本款不限制 (a) 款允许的诉讼事由的可用性,包括针对被指控施虐者以外的个人或实体提起的诉讼事由。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11(e) 本条不得解释为改变本条所适用的民事诉讼中原告根据《证据法典》第115条所定义的举证责任。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11(f) 在提起诉讼时年满40岁或以上的每位原告,应按照 (g) 款的规定提交功绩证明。
(g)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11(g) 功绩证明应由原告的律师和原告选定的持证心理健康执业者分别签署,声明如下:

Section § 340.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就家庭暴力事件提起民事诉讼以追讨损害赔偿的时限。你可以在最后一次暴力行为发生后的三年内提起诉讼,或者在你意识到伤势是由暴力行为造成后的三年内提起诉讼,以两者中较晚的时间为准。该法律还引用了另一条款来定义家庭暴力。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15(a) 任何因家庭暴力所遭受损害的民事赔偿诉讼,其诉讼时效应为以下两者中较晚者: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15(a)(1) 自被告对原告实施最后一次家庭暴力行为之日起三年内。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15(a)(2) 自原告发现或合理地应当发现因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行为而导致受伤或患病之日起三年内。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15(b) 在本条中,“家庭暴力”的含义与《家庭法典》第6211条所定义的含义相同。

Section § 340.1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受害者年满18岁后发生的性侵犯案件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时限。受害者可以在最后一次性侵犯发生之日起10年内,或者从他们意识到伤害是由性侵犯造成之日起3年内提起诉讼。本条款还恢复了一些以前因超过时效而被禁止的旧索赔,允许它们在特定时期内提起。本条款特别针对涉及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医疗机构等案件,并强调了组织可能试图掩盖性侵犯的情况。存在一些例外情况,例如之前已和解或已终审的案件,并且索赔的恢复不改变赢得案件所需的通常举证要求。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16(a) 任何因性侵犯而遭受损害的民事诉讼,如果该侵犯发生在原告18岁生日当天或之后,则诉讼的提起时限应为以下两者中较晚者: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16(a)(1) 自对原告实施性侵犯的最后一次行为、未遂行为或意图实施性侵犯的行为之日起10年内。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16(a)(2) 自原告发现或合理应当发现因对原告实施性侵犯的行为、未遂行为或意图实施性侵犯的行为而导致伤害或疾病之日起3年内。
(b)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16(b)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16(b)(1) 在本节中,“性侵犯”指《刑法典》第243.4、261、264.1、286、287或289条,或原第262和288a条所描述的任何罪行,意图实施其中任何罪行的袭击,或企图实施其中任何罪行。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16(b)(2) 为本节之目的,不要求因性侵犯而提起刑事诉讼或其他程序,或者,如果已提起刑事诉讼或其他程序,不要求该诉讼或程序导致定罪或裁决。本款不限制(a)款所允许的诉讼事由的可用性,包括针对被指控实施犯罪的人员或实体以外的人员或实体提起的诉讼事由。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16(b)(3) 本节适用于(a)款所述的任何诉讼,该诉讼基于2009年1月1日或之后发生的行为,并于2019年1月1日或之后提起,且原本仅因适用诉讼时效已届满而受阻。此类索赔特此恢复,并可在2026年12月31日之前提起。本款不恢复以下任何索赔: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16(b)(3)(A) 在2023年1月1日之前已在有管辖权的法院终审的索赔。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16(b)(3)(B) 在2023年1月1日之前双方通过书面和解协议达成和解的索赔。
(c)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16(c)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16(c)(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任何寻求追回因医生在学生健康中心于1988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1日期间发生的性侵犯或其他不当性接触、交流或活动而造成的超过二十五万美元 ($250,000) 损害赔偿的索赔,如果原本仅因适用诉讼时效已届满而会在2020年1月1日之前受阻,则特此恢复,并且,如果诉讼事由在2019年10月2日已在法院审理中,则可继续进行;如果未在该日期前提起,则可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提起。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16(c)(2) 本款不恢复以下任何索赔: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16(c)(2)(A) 在2020年1月1日之前已在有管辖权的法院终审的索赔。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16(c)(2)(B) 在2020年1月1日之前双方通过书面和解协议达成和解的索赔。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16(c)(2)(C) 针对公共实体提起的索赔。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16(c)(3) 代表根据本款寻求追偿的索赔人的律师应向法院提交一份宣誓声明,声明该律师已审查案件事实并咨询了心理健康从业者,并且该律师根据此审查和咨询得出结论,其真诚相信索赔价值超过二十五万美元 ($250,000)。该声明应在提交诉状时提交,或对于已在审理中的索赔,应在2019年12月1日之前提交。
(d)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16(d)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16(d)(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任何寻求追回因医生在受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拥有和运营的医疗诊所雇佣期间,或在性侵犯或其他不当性接触、交流或活动发生时在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拥有和运营的医院拥有活跃执业特权的医生,于1983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1日期间发生的性侵犯或其他不当性接触、交流或活动而造成的损害赔偿的索赔,如果原本仅因适用诉讼时效已届满而会在2021年1月1日之前受阻,则特此恢复,并且,如果诉讼事由在2021年1月1日已在法院审理中,则可继续进行;如果未在该日期前提起,则可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提起。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16(d)(2) 本款不恢复以下任何索赔: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16(d)(2)(A) 在2021年1月1日之前,已在有管辖权的法院经终局诉讼的索赔。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16(d)(2)(B) 在2021年1月1日之前,已通过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书面和解协议解决的索赔。
(e)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16(e)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16(e)(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任何旨在追讨因发生在原告18岁生日当天或之后性侵犯所遭受损害的索赔,如果原本会在2023年1月1日之前被禁止,仅因适用的诉讼时效已届满或曾届满,特此恢复;且如果诉讼请求在2023年1月1日已在法院待审,则可继续进行,或者,如果未在该日期之前提起,则可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提起。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16(e)(2) 本款恢复由声称具备以下所有条件的原告提起的索赔: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16(e)(2)(A) 原告曾遭受性侵犯。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16(e)(2)(B) 一个或多个实体对源于该性侵犯的损害负有法律责任。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16(e)(2)(C) 该实体或这些实体,包括但不限于其高级职员、董事、代表、雇员或代理人,实施了掩盖或试图掩盖由被指控的施虐者实施的先前性侵犯事件或指控。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16(e)(3) 未能按照第(2)款(C)项的要求指控某个实体存在掩盖行为,不影响原告针对任何其他实体的索赔的恢复。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16(e)(4) 就本款而言: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16(e)(4)(A) “掩盖”指旨在隐藏与性侵犯相关证据的协同努力,该努力鼓励个人保持沉默或阻止与性侵犯相关信息公开或向原告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使用保密协议或不披露协议。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16(e)(4)(B) “实体”指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协会或其他法律实体。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16(e)(4)(C) “负有法律责任”指该实体或这些实体根据成文法或普通法确立的任何责任理论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过失、故意侵权和转承责任。
(5)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16(e)(5) 本款恢复任何相关索赔,包括但不限于不当解雇和性骚扰,这些索赔源于作为本款项下索赔基础的性侵犯。
(6)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16(e)(6) 本款不恢复以下任何一种索赔: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16(e)(6)(A) 在2023年1月1日之前,已在有管辖权的法院经终局诉讼的索赔。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16(e)(6)(B) 在2023年1月1日之前,已通过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书面和解协议解决的索赔。
(7)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16(e)(7) 本款不应被解释为改变原告在本条所涉民事诉讼中承担的、如《证据法》第115条所定义的原本适用的举证责任。
(8)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16(e)(8) 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排除原告根据(a)款和(b)款提起性侵犯诉讼。

Section § 340.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适用于因最高法院判决而被驳回的、与儿童性虐待相关的刑事案件。它允许在2006年1月1日之前提起儿童性虐待的民事诉讼,即使之前的诉讼时效已过期。但是,它不适用于针对刑事案件中个人以外的实体提出的索赔、已和解或已进行终局诉讼的索赔,或原告有律师代理并已签署和解协议的案件。如果被告已支付赔偿金,这笔钱将从任何诉讼判决或和解金额中扣除。此类诉讼的任何财务结果都必须遵守特定的政府法典条款。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35(a) 本节适用于以下两个条件均满足的情况: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35(a)(1) 根据《刑法典》第803条(f)、(g)或(h)款启动的刑事案件中,已提交了起诉书、告发书或大陪审团起诉书。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35(a)(2) 该案件根据美国最高法院在Stogner v. California (2003) 156 L.Ed.2d 544一案中的判决被驳回或推翻。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35(b) 除非对特定诉讼规定了更长的期限,否则任何针对个人实施儿童性虐待行为的损害赔偿诉讼,应在2006年1月1日之前提起。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35(c) 本节适用于在本节生效日期之前、当日或之后提起的任何诉讼,包括任何原本因本节生效日期之前有效的时效限制而被禁止的诉讼,从而恢复那些在本节生效日期之前有效的法律下已失效或过期的诉讼事由。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35(d) 本节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35(d)(1) 针对除(a)款(1)项所述已提交起诉书、告发书或大陪审团起诉书的个人之外的任何个人或实体的索赔。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35(d)(2) 在本节生效日期之前,已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中就案情实质进行终局诉讼的任何索赔。就本节而言,因时效法规而终止的先前诉讼不构成“就案情实质进行终局诉讼”的索赔。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35(d)(3) 原告与被告之间已达成的任何书面和解协议,如果原告在和解时由在本州获准执业的律师代理,且原告签署了该协议。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0.35(e) 被告支付给受害者的任何赔偿金应抵扣根据本节获得的任何判决、裁决或和解。根据本节提起的诉讼所获得的任何判决、裁决或和解应受《政府法典》第13966.01条的约束。

Section § 3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想追回被税务征收员扣押的财产,获得因这种扣押造成的损害赔偿,追回因未缴评估费而出售的股票,或质疑已解散公司受托人采取的行动,那么任何法律行动都必须在六个月内采取。

Section § 3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想提起诉讼,追回或主张在酒店、医院、疗养院等地方遗留或被侵占的物品,你必须在离开这些地方的90天内完成。这适用于衣物、行李等个人物品,或任何遗留在那里的财物。

所有追回或侵占个人财产、衣物、大箱子、小提箱或行李的民事诉讼,凡被指称遗留在酒店、医院、疗养院、休养所、寄宿公寓、旅馆、配套家具的公寓楼或配套家具的平房区者,均应自该个人财产、衣物、大箱子、小提箱或行李的所有人离开该酒店、医院、疗养院、休养所、寄宿公寓、旅馆、配套家具的公寓楼或配套家具的平房区之日起90日内提起。

Section § 341.5

Explanation

如果县、市、学区或类似地方机构认为某项关于州政府拨款的法律违宪,并因此想起诉加利福尼亚州,他们必须在该法律生效后的90天内提起诉讼。本条文中的“加利福尼亚州”包括其公职人员以及各种州政府实体,例如机构和部门。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凡县、市、市县、学区、特别区或任何其他地方机构作为原告或申请人,针对加利福尼亚州提起的,质疑任何与州政府对县、市、市县、学区、特别区或其他地方机构的拨款相关的法规的合宪性的诉讼或程序,应在诉讼所涉法规生效之日起90天内提起。就本节而言,“加利福尼亚州”指加利福尼亚州本身,或其任何机构、部门、委员会、理事会或公职人员。

Section § 342

Explanation

如果您想在加利福尼亚州起诉一个公共实体,您必须首先在特定时间内提交一份特殊的索赔。然后,要真正提起诉讼,您需要在另一部法律,即《政府法典》第945.6条规定的截止日期内进行。

针对公共实体,基于须依照《政府法典》第一编第三点六分编第三部分第1章(自第900条起)和第2章(自第910条起)的规定提交索赔的诉讼事由提起的诉讼,必须在《政府法典》第945.6条规定的时间内提起。

Section § 343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的意思是,如果你想针对其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寻求法律解决办法,你必须在问题发生或被发现后的四年内提起诉讼。

Section § 34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双方有来有往的相互往来账户纠纷中,你可以起诉对方的起始时间。它指出,诉讼时效从任何一方能够证明的最后一笔交易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

Section § 3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政府(例如州或县)卷入法律诉讼时,提起诉讼的时限与私人提起诉讼的时限相同。具体来说,如果州或县试图收取其医院病人赡养费的欠款,他们必须在最后一次提供服务或收到付款后的四年内提起法律诉讼。

本章规定的诉讼时效适用于以州或县的名义提起或为州或县的利益提起的诉讼,其方式与私人当事人提起的诉讼相同。州立或县立医院病人赡养费账户属于第337a条所定义的账簿账户,针对这些账户的诉讼可在最后一次服务日期或最后一次付款日期后的四年内随时提起。

Section § 34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有一处房地产抵押,你可以通过上法庭来尝试赎回它。即使涉及到谁从该房产获得了收益的问题,你也可以这样做。但是,如果抵押权人在你违反抵押协议后,已经公开占有该房产五年,你就不能再这样做了。

Section § 34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项抵押涉及对财产拥有权益的多个当事人,并非所有当事人都有权采取法律行动赎回该财产。但是,那些有权赎回的人可以赎回其在财产中的份额。他们必须支付与他们在财产中份额价值相符的抵押款部分,并且还可以根据其份额,对财产的收入(如租金和收益)进行评估。

如果存在多名此类抵押人,或多名根据抵押人主张权利的人,其中一些人根据本章规定无权提起此类诉讼,则其中任何有权提起此类诉讼的人,可以根据其权益所示,赎回抵押财产的分割或未分割部分,并就其在抵押财产中的权益所占比例的租金和收益部分进行清算,但须支付部分抵押款,该部分抵押款与全部抵押款的比例,应与其在该财产中分割或未分割权益的价值与全部该财产的比例相同。

Section § 34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想追回存放在银行、信托公司、信用合作社或类似机构的钱或财产,没有时间限制(即没有诉讼时效)。但是,如果这些机构中的任何一个破产并正在清算,那么提起诉讼的时效就开始计算了。此外,如果你是银行或信托公司的股东,即使在清算期间,你仍然需要承担法律可能规定的任何责任。

对于追索存入任何银行、银行家、信托公司、建筑贷款协会或储蓄贷款协会的款项或其他财产,或由实业贷款公司或信用合作社签发的凭证所证明的款项或其他财产的诉讼,没有诉讼时效限制。
本条不适用于已破产并正在清算中的银行、银行家、信托公司、建筑贷款协会、实业贷款公司、信用合作社和储蓄贷款协会;在此类情况下,诉讼时效应视为自清算程序开始之日起计算;但是,本条所载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免除任何银行公司或信托公司的任何股东在任何时候依法应承担的股东责任。

Section § 34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指出,对于加利福尼亚州发行的债券或息票,提起相关诉讼没有时间限制。

针对加利福尼亚州发行的任何债券或息票提起的诉讼,不设诉讼时效限制。

Section § 349.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任何质疑城市、县、公共实体和特别区的设立、组建或相关变更的法律行动,必须在相关程序完成后的六个月内提起。如果在此期限内无人提出异议,则所有已完成的行动都将被视为有效和合法。但是,如果其他法律规定了质疑这些行动的更短期限,则应适用该更短的期限。
任何市、县、市县、特别区、公共公司或其他公共实体,或上述任何实体内的改善区的设立、组建、注册、解散、合并、组织变更或重组,或其领土边界的任何变更,依法采取的任何行为或程序的有效性,不得在任何诉讼中提出异议,除非该诉讼自上述行为或程序完成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除非在该期限内提起诉讼,否则所有上述行为或程序均应被视为有效、合法且不可争议。
本条不应修改或废止任何规定比本文所规定更短的诉讼时效期限的现有法规。

Section § 349.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对公共实体(如市或县)在债券相关活动中所采取行动的有效性提出异议的时限。如果公共实体授权发行债券,任何法律挑战必须在批准债券的选举之日起或(如果不需要选举)决议/条例通过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如果对债券的出售、发行、交付或支付提出异议,挑战也必须在这些行动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如果六个月内没有提出挑战,这些活动在法律上将不可再被质疑。请注意,本规定不改变其他可能规定更短截止日期的法律。此处的“债券”指各种类型的公共债务凭证,但不包括与财产改善相关的特别评估债券。

凡任何市、县、市县合一政府、特别区、公共法人或其他公共实体,依据法律名义,自行或代表其采取任何行为或程序以授权、出售或发行债券的: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9.2(1) 任何此类债券授权行为或程序的有效性,不得在任何诉讼中提出异议,除非该诉讼已在以下日期起六个月内提起:在法律要求通过选举授权该债券的情况下,自授权该债券的选举之日起;或在法律不要求通过选举授权债券的情况下,自通过授权该债券的决议或条例之日起;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9.2(2) 任何此类债券出售行为或程序的有效性(包括在此之前采取的所有行为或程序以及规定发行此类债券的行为或程序),不得在任何诉讼中提出异议,除非该诉讼已在该债券出售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9.2(3) 任何此类债券的发行和交付或支付行为或程序的有效性,不得在任何诉讼中提出异议,除非该诉讼已在该债券发行和交付或支付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
除非在上述规定的适用时间内提起诉讼,否则该等债券的授权、出售或发行行为或程序应被视为有效,并在各方面均合法且不可争议。
本条不应修订或废止任何规定比本文所规定更短的诉讼时效期的现有法规。
在本条中,“债券”一词指所有证明为任何公共目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债务的凭证,所有证明公共机构为预期税收、收入或其他收益而借款的凭证,所有应从收入或专项资金中支付的凭证,以及所有为其中任何一项或任何债务提供资金或进行再融资的凭证,但不包括任何特别评估债券、特别评估再融资债券,或为代表特别评估而发行且直接或间接由针对受益土地征收的特定评估担保或支付的债券或其他凭证,包括根据任何法规、章程或条例为街道改善、街道开辟和拓宽、提供路外停车设施或对其中任何一项进行再融资而发行或依据其发行的债券或其他凭证。

Section § 349.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正式确认或验证在加州设立、组建或变更市、县及其他公共实体边界所采取行动的程序。它还涵盖了这些实体的债券授权和发行。这些实体的立法机构可以就这些行动通知财产所有人,财产所有人自通知邮寄之日起有60天时间对设立、边界变更或债券授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如果在此期间内无人提出法律异议,则这些行动将最终确定且不可争议。

Section § 349.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与地下侵占、或从不属于您的土地上开采石油或天然气相关的法律诉讼的时间限制和条款。如果有人在不属于您的土地上钻井,您有180天的时间提起诉讼。如果侵占是故意的且后来才被发现,您可以在发现后立即提起诉讼。对于已经钻探的油井,诉讼时效从油井开始生产后的第10天开始计算。每次事件只允许提起一项诉讼,损害赔偿的计算基于提取的石油或天然气的价值减去成本。这项规定不适用于州政府或地方政府提起的诉讼。

在一百八十天内: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9.05(a) 针对通过从地表位置位于非受害方拥有权利、所有权或权益的不动产上的土地,或受害方就此享有权利、所有权或权益的土地上,为开采石油或天然气或两者而钻探的油井,进行地下侵占、使用或占用而提起的禁令、消除或损害赔偿诉讼。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49.05(b) 针对通过任何此类油井侵占动产或获取或移除石油、天然气或其他液体或流体而提起的诉讼。
当上述任何行为是通过本条生效后实际开始钻探的新油井实施的,且该行为是明知故犯并具有实施该行为的实际意图的,在此类情况下,诉讼时效不应被视为在受害方发现被投诉的行为之前开始计算;但在所有其他情况下,以及对于此前或此后钻探的油井,诉讼时效应被视为在作为诉讼标的的油井首次投入生产之日起十天后开始计算。
尽管任何此类行为具有持续性,但任何此类行为只能提起一项诉讼,且诉讼时效应如前所述开始计算。
在本州,凡此前或此后从任何现有或随后钻探的油井中提取石油或天然气的情况,如果提取者无权但善意主张权利,或因法律或事实的诚实错误而行事,在现有法律下存在任何追偿权的情况下,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应为提取时石油或天然气的价值,不计利息,并扣除所有开发、运营和生产成本,这些成本应包括税费以及自支出之日起的所有支出的利息。
本条适用于本条生效时已存在的诉讼。对于在本条生效后一百八十天内将被本条禁止的现有诉讼,其提起诉讼的时限应为该一百八十天。
本条中使用的“石油”一词应理解为包括“原油”,“天然气”一词应指从地下开采的天然气。
本条规定的限制不适用于以本州人民名义或为本州人民利益提起的诉讼权利或诉讼,或以本州任何县、市县、市或其他政治分区名义或为其利益提起的诉讼权利或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