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1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加利福尼亚州政府不能就某块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利润起诉某人,除非州政府对该不动产的合法权利产生不足十年,或在过去十年内已收到该不动产的租金和利润。

本州人民不会就任何不动产或其收益或利润,基于本州人民对该不动产的权利或所有权,对任何人提起诉讼,除非:
1. 该权利或所有权在就该不动产提起任何诉讼或其他程序之前十年内产生;或,
2. 本州人民,或其权利主张的来源方,在十年内已收到该不动产或其任何部分的租金和利润。

Section § 3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想就通过州政府专利或授权获得的土地提起诉讼,你只能在州政府在颁发专利或授权之前本可以提起该诉讼的情况下才能这样做。

Section § 317

Explanation

本条解释说,如果法院裁定州政府授予的土地批文或地契无效,州政府或任何后来获得该财产的人可以尝试将其收回。但是,他们必须在法院裁定后的五年内提起诉讼以追回该财产,否则他们将失去这样做的权利。

第三百一十七条。当本州人民签发或授予的土地特许证或不动产授予被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定无效时,本州人民或该财产的任何后续受特许人或受让人、其继承人或受让人,可以在该裁定作出后五年内,但不得超过该期限,提起诉讼以追回如此转让的财产。

Section § 318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起诉某人以要回财产或其占有权,你必须证明你本人,或者你从其处获得该财产的人,在你提起诉讼前的过去五年内的某个时间曾对该财产拥有控制权或所有权。

任何追回不动产或追回其占有的诉讼,均不得维持,除非证明原告、其祖先、前手或授予人,在诉讼开始前五年内曾占有或拥有该争议财产。

Section § 319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提起或抗辩涉及房地产所有权或其收益的诉讼,你必须证明你或与你相关的人在诉讼开始前的五年内曾拥有或控制该房产。无论你是提出主张还是进行抗辩,此要求都适用。

任何源于不动产所有权,或源于该不动产的租金或收益的诉讼理由或抗辩,均不得生效,除非证明提起诉讼或进行抗辩的人,或其所有权被用于提起诉讼或进行抗辩的人,或该人的祖先、前手或授予人,在该诉讼或抗辩开始前五年内,曾占有或持有争议不动产。

Section § 320

Explanation
如果你进入他人的房产并想主张其所有权,你必须在进入后一年内提起法律诉讼,并且从你最初有权这样做的时候算起,不得超过五年。

Section § 321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想收回他们的房地产或财产,并且他们有合法的产权证明,那么就推定他们一直在合法地占有它。如果其他人住在那里,通常会被认为是经过业主允许的,除非这个其他人已经在没有得到允许的情况下在那里住了五年,而且是在法律诉讼开始之前。

Section § 3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已依据书面文件、法院裁定或判决,以所有权主张为基础,占有某处房产五年,他们通常被视为对该房产拥有逆权占有。逆权占有意味着他们可以合法地主张所有权。然而,如果该房产是划分为多个地块的较大区域的一部分,占有其中一块地并不意味着拥有该区域内其他地块的所有权。

当占有人或其权利主张所依据的人,以所有权主张为基础,排除其他权利,依据书面文书(作为所涉财产的转让文件)或有管辖权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取得财产的占有,并且在该文书、判决或裁定所包含的财产或其中一部分财产,在该主张下持续占有五年时,该所包含的财产被视为逆权占有,但当其由划分为地块的土地组成时,占有其中一块地不被视为占有同一地块中的任何其他地块。

Section § 32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在逆权占有规则下,当某人通过书面文件、法院裁决或法令主张所有权时,土地何时被视为已被占有和使用。如果土地经常被耕种或改良,如果周围有坚固的围栏,如果用于获取柴火、建筑木材、耕作或放牧,或者如果已知的农场或地块的一部分已改良而其余部分按照当地习俗保留,则该土地被视为已被占有。

为构成任何人基于书面文书、判决或裁定主张所有权的逆权占有,土地在下列情况下被视为已被占有和使用:
1. 土地通常已被耕种或改良;
2. 土地已被坚固围栏保护;
3. 土地尽管未围栏,但已被用于提供燃料,或用于农业目的的围栏木材,或用于放牧,或用于占有人的日常使用;
4. 已知的农场或单一地块已部分改良,该农场或地块中可能未清理或未根据邻近地区的通常做法和习惯围栏的部分,应被视为与已改良和耕种的部分在相同时间内被占有。

Section § 3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持续居住在一块土地上并声称拥有该土地,即使没有任何文件或法院判决支持其主张,他们仍然可以被视为占有该土地。但这仅适用于他们实际占用的那部分土地。

凡出现实际持续占有土地,且在所有权主张下,排除任何其他权利,但并非基于书面文书、判决或裁定之情形,则如此实际占有的土地,且仅限于此,被视为是逆权占有。

Section § 3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果一个人想通过逆权占有(一种未经原所有者许可使用土地而合法成为所有者的方式)来主张土地所有权,他们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要么用围栏将土地围起来,要么定期对土地进行改良或耕种。此外,此人必须持续占有该土地,并连续五年每年缴纳所有必要的税款。税款缴纳的证明必须通过县税务局的官方记录来提供。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25(a) 为构成非基于书面文书、判决或裁定而主张所有权的逆权占有,土地仅在以下情况下被视为已被占有和使用: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25(a)(1) 该土地已由实质性围栏保护。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25(a)(2) 该土地已通常被耕种或改良。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25(b) 在任何情况下,根据本法典任何条款的规定,逆权占有均不得被视为已确立,除非能证明该土地已被持续占有和主张所有权达五年,且该方或多方、其前手和出让人已及时缴纳了在该土地被占有和主张所有权期间,对该土地征收和评估的所有州、县或市的税款,为期五年。该方或多方、其前手和出让人缴纳这些税款的情况应通过县税务官的认证记录予以证实。

Section § 326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从房东那里租了房子,那么在租赁协议结束后五年内,房东被推定拥有该房产的所有权,即使没有书面租约。此推定成立,除非租客在过去五年内支付了租金并声称拥有不同的所有权。五年后,此推定不再适用。

当任何个人之间存在房东与租客关系时,租客的占有被视为房东的占有,直至租赁期终止之日起五年届满;或者,在没有书面租赁合同的情况下,直至最后一次支付租金之日起五年届满,尽管该租客可能已取得其他所有权,或可能声称对房东构成不利占有。但在此处限定的期限之后,此类推定不能成立。

Section § 3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的意思是,如果拥有或管理一块房地产的人去世了,他们的去世不会改变或损害那些应该继承这块房产的人的权利。

Section § 3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某人本应提起法律诉讼以追回财产或主张财产所有权,但在其权利首次产生时未成年或无法律能力作出决定,那么通常的诉讼时限将暂停计算,直到他们克服这些障碍。之后,他们有最多五年的时间(从残疾终止或其去世之日起算)来提起诉讼,但从权利首次产生时算起,总时长不得超过20年。

Section § 328.5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有权提起法律诉讼以追回房产或其收益,但在该权利产生时,他们因刑事犯罪被判入狱(刑期不满终身),那么他们有额外的时间来启动法律行动。在他们被监禁期间,最长两年的时间不会计入他们提起诉讼或进行抗辩的时限。他们可以在获释后最多五年内采取行动。但是,在那五年之后,他们就不能再提出索赔或抗辩了。

如果一个人有权提起诉讼以追回不动产,或追回其占有,或基于不动产所有权,或基于不动产的租金或服务提出任何进入或抗辩,而在所有权首次继承或产生时,该人因刑事指控被监禁,或因刑事犯罪定罪而服刑,且刑期不满终身,则监禁持续的时间(不超过两年)不计入本章规定的提起诉讼或提出进入或抗辩的时间期限内;但诉讼可在监禁结束后五年内提起,或提出进入或抗辩,或在有权人死亡(在监禁期间死亡)后五年内提起;但在此期限之后,不得提起诉讼或提出进入或抗辩。

Section § 32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你想对因房产未支付街道改善费用而产生的留置权进行止赎,你必须在评估费、债券或最后一期款项到期之日起两年内采取行动。如果是针对现有诉讼权利,则必须从本法生效之日起一年内采取行动,以较晚的期限为准。一旦过了这个期限,并且没有采取任何法律行动,法律就会推定这笔债务已经还清,留置权也就不再有效了。负责记录的官员,如果在截止日期后没有收到任何关于正在进行的法律诉讼的书面通知,就会将这笔评估费标记为“已支付”。

Section § 329.5

Explanation

如果您要对一个拥有自己地方规则的城市中,针对房产用于公共改善的评估或额外收费提出异议,您必须在收费作出后30天内(或城市规定的更长时间内)启动法律行动。如果您想对某项决定提出上诉,您必须在最终判决作出后30天内完成。

针对不动产用于公共改善的评估或补充评估的有效性,其程序由任何特许市的立法机构规定,不得在任何诉讼或程序中提出异议,除非该诉讼或程序在评估征收后30天内启动,或在立法机构可能规定的更长期限内启动。对此类诉讼或程序中最终判决的任何上诉,必须在判决录入后30天内完成。

Section § 3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了财政官等公职人员在公开拍卖中出售土地的权力,如果土地上因未支付的公共改善债券而存在留置权。他们可以在债券到期日四年内,或在1947年1月1日之前(以两者中较晚者为准)的任何时间进行此操作。但是,它不会恢复任何因时间流逝而已经失效的权力。

凡是现在或将来,财政官、街道主管或其他公职人员被授予在公开拍卖中出售的权力,在任何公共改善债券持有人向其提出要求后,出售任何地块或土地,其上现在或将来存在留置权,以担保支付该债券所代表的公共改善评估费用,且设立该权力的法案或法律未能规定该公职人员可采取行动的时间,则该公职人员可在该债券到期日或其最后一期分期付款或其所附最后一张本金息票到期日之后四年届满之前,或在1947年1月1日之前(以两者中较晚者为准)的任何时间出售,但此后不得出售。本条无意延长、扩大或恢复任何因时间流逝或其他原因而此前已丧失的出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