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时效追回不动产诉讼的诉讼时效
Section § 315
本法律规定,加利福尼亚州政府不能就某块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利润起诉某人,除非州政府对该不动产的合法权利产生不足十年,或在过去十年内已收到该不动产的租金和利润。
Section § 317
本条解释说,如果法院裁定州政府授予的土地批文或地契无效,州政府或任何后来获得该财产的人可以尝试将其收回。但是,他们必须在法院裁定后的五年内提起诉讼以追回该财产,否则他们将失去这样做的权利。
Section § 318
如果你想起诉某人以要回财产或其占有权,你必须证明你本人,或者你从其处获得该财产的人,在你提起诉讼前的过去五年内的某个时间曾对该财产拥有控制权或所有权。
Section § 319
如果你想提起或抗辩涉及房地产所有权或其收益的诉讼,你必须证明你或与你相关的人在诉讼开始前的五年内曾拥有或控制该房产。无论你是提出主张还是进行抗辩,此要求都适用。
Section § 321
Section § 322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已依据书面文件、法院裁定或判决,以所有权主张为基础,占有某处房产五年,他们通常被视为对该房产拥有逆权占有。逆权占有意味着他们可以合法地主张所有权。然而,如果该房产是划分为多个地块的较大区域的一部分,占有其中一块地并不意味着拥有该区域内其他地块的所有权。
Section § 323
本法律解释了在逆权占有规则下,当某人通过书面文件、法院裁决或法令主张所有权时,土地何时被视为已被占有和使用。如果土地经常被耕种或改良,如果周围有坚固的围栏,如果用于获取柴火、建筑木材、耕作或放牧,或者如果已知的农场或地块的一部分已改良而其余部分按照当地习俗保留,则该土地被视为已被占有。
Section § 324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持续居住在一块土地上并声称拥有该土地,即使没有任何文件或法院判决支持其主张,他们仍然可以被视为占有该土地。但这仅适用于他们实际占用的那部分土地。
Section § 325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果一个人想通过逆权占有(一种未经原所有者许可使用土地而合法成为所有者的方式)来主张土地所有权,他们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要么用围栏将土地围起来,要么定期对土地进行改良或耕种。此外,此人必须持续占有该土地,并连续五年每年缴纳所有必要的税款。税款缴纳的证明必须通过县税务局的官方记录来提供。
Section § 326
如果有人从房东那里租了房子,那么在租赁协议结束后五年内,房东被推定拥有该房产的所有权,即使没有书面租约。此推定成立,除非租客在过去五年内支付了租金并声称拥有不同的所有权。五年后,此推定不再适用。
Section § 328
Section § 328.5
如果某人有权提起法律诉讼以追回房产或其收益,但在该权利产生时,他们因刑事犯罪被判入狱(刑期不满终身),那么他们有额外的时间来启动法律行动。在他们被监禁期间,最长两年的时间不会计入他们提起诉讼或进行抗辩的时限。他们可以在获释后最多五年内采取行动。但是,在那五年之后,他们就不能再提出索赔或抗辩了。
Section § 329
Section § 329.5
如果您要对一个拥有自己地方规则的城市中,针对房产用于公共改善的评估或额外收费提出异议,您必须在收费作出后30天内(或城市规定的更长时间内)启动法律行动。如果您想对某项决定提出上诉,您必须在最终判决作出后30天内完成。
Section § 330
这项法律赋予了财政官等公职人员在公开拍卖中出售土地的权力,如果土地上因未支付的公共改善债券而存在留置权。他们可以在债券到期日四年内,或在1947年1月1日之前(以两者中较晚者为准)的任何时间进行此操作。但是,它不会恢复任何因时间流逝而已经失效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