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20.1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声称拥有或有权占有财产的人提出主张,如果他们认为自己对该财产的权益优先于债权人的主张。这适用于不动产或动产已被扣押令或执行令等法律命令查封的情况。

声称拥有财产所有权或占有权的第三方,如果所主张的权益优先于债权人对该财产的留置权,可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根据本章提出第三方主张: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20.110(a) 不动产已根据扣押令或执行令被查封。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20.110(b) 动产已根据扣押令、执行令、判决前或判决后占有令,或出售令被查封。

Section § 720.120

Explanation

如果您想对为偿还债务而被扣押的财产主张权利,您需要向负责扣押的官员提交第三方主张。您必须在财产被扣押之后,但在财产被出售、移交给债权人或其所得款项支付给债权人之前完成此操作。

根据本章提出第三方主张的人,应当在财产被征收后,但在执行官进行以下任何一项操作之前,向执行官提交该主张,并附上该主张的两份副本: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20.120(a) 出售该财产。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20.120(b) 将该财产的占有权交付给债权人。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20.120(c) 将收款所得支付给债权人。

Section § 720.1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提出第三方权利主张时,您必须宣誓填写该主张,并包含具体信息:您的姓名和接收邮件的地址,对财产及其您所拥有权益的描述,支持您主张的事实,以及对其价值的估算。此外,您需要附上任何支持您主张的文件,否则法院在审查您的案件时可能会选择不予考虑这些文件。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20.130(a) 第三方权利主张应当宣誓作出,并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20.130(a)(1) 第三人的姓名以及在本州可向该第三人进行邮件送达的地址。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20.130(a)(2) 对主张权益的财产的描述。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20.130(a)(3) 对所主张权益的描述,包括一份构成该主张基础的事实陈述。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20.130(a)(4) 对所主张权益的市场价值估算。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20.130(b) 任何构成该主张基础的书面文件的副本,应当附于第三方权利主张中。在对第三方权利主张的听证会上,法院可酌情排除任何未附于第三方权利主张中的书面文件副本作为证据。

Section § 720.140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对债权人试图扣押的财产提出权利主张,负责扣押的官员必须在5天内通知债权人,告知他们第三方的权利主张以及该第三方是否已提供担保以释放财产。如果第三方已提供担保,债权人若不同意,必须在10天内提出异议。如果第三方未提供担保,债权人必须在相同的时间内提供自己的担保。负责扣押的官员还需要在相同的5天内将相同的文件通知给债务人。即使文件存在问题,负责扣押的官员仍然可以送达。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20.140(a) 在第三方权利主张提交给扣押官后不迟于五日,扣押官应亲自或通过邮件向债权人送达以下文件: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20.140(a)(1) 第三方权利主张的副本。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20.140(a)(2) 一份声明,说明该第三方是否已根据第6章(自第720.610条起)提交了释放财产的保证书。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20.140(a)(3) 如果第三方已提交释放财产的保证书,则应附上一份通知,告知除非债权人在通知中规定的允许时间内对该保证书提出异议,否则财产将被释放。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20.140(a)(4) 如果第三方未提交释放财产的保证书,则应附上一份通知,告知除非债权人在通知中规定的允许时间内向扣押官提交一份符合第720.160条要求的保证书,否则财产将被释放。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20.140(b) 债权人对第三方释放财产的保证书提出异议或提交保证书的允许时间为根据(a)款送达后10日。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20.140(c) 在根据(a)款向债权人送达的允许时间内,扣押官应向债务人送达(a)款中规定的文件的副本。送达应亲自或通过邮件进行。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20.140(d) 尽管第三方权利主张存在任何瑕疵、非正式性或不足,扣押官仍可根据本条送达第三方权利主张的副本以及声明和通知。

Section § 720.1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债务人以外的某人(称为第三方)对被扣押以偿还债务的财产主张权益时,负责扣押的官员不得出售该财产、将其交给债权人,或将任何收取的款项支付给债权人,除非另有法律明确允许。此外,如果第三方没有正式主张其权益,他们的主张不会自动失效。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20.150(a) 除非法规另有规定,如果第三方索赔及时提交,扣押官不得对声称拥有权益的财产进行以下任何操作: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20.150(a)(1) 出售该财产。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20.150(a)(2) 将该财产的占有权交付给债权人。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20.150(a)(3) 将收款所得支付给债权人。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20.150(b) 第三人在被扣押财产中的权益,不受该第三人未能根据本章提交第三方索赔的影响。

Section § 720.1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债权人如果想确保扣押他人持有的财产以偿还债务,需要做什么。如果债权人提供一份财务担保(称为“担保书”),强制执行官(例如警长)就可以扣押该财产,除非持有该财产的第三方也提供一份财务担保来阻止扣押。这份担保必须以第三方为受益人,并涵盖如果日后裁定第三方合法拥有或占有该财产时,他们可能面临的任何潜在损失。通常,担保金额为一万美元 ($10,000) 或债务金额的两倍,以两者中较低的金额为准。公共实体有更简单的程序,只需提交一份通知,而无需提供财务担保。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20.160(a) 如果债权人在第720.140条(b)款规定的时间内,向强制执行官提交一份符合本条规定的担保书: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20.160(a)(1) 强制执行官应依照法律规定执行令状,除非第三方根据第6章(自第720.610条起)提交解除财产的担保书。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20.160(a)(2) 依照令状出售、支付或交付财产后,该财产免除第三方的一切索赔,债权人已为此提供担保。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20.160(b) 受第720.770条和第996.010条的约束,除非债权人选择提交更大金额的担保书,否则债权人根据本条提交的担保书金额应为一万美元 ($10,000),或在强制执行之日执行留置权金额的两倍,或在其他强制执行留置权设立之日其金额的两倍,以金额较少者为准。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20.160(c) 债权人根据本章提供的担保书应: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20.160(c)(1) 以第三方为受益人。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20.160(c)(2) 赔偿第三方因强制执行程序而遭受的任何损失、责任、损害、费用和律师费。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20.160(c)(3) 以最终判决认定第三方拥有或有权占有该财产为条件。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20.160(d) 如果债权人是免于提供担保书的公共实体,该公共实体应代替提交担保书,向强制执行官提交一份通知,说明该公共实体反对第三方的索赔。该通知一经提交,即视为符合本条关于提交担保书的要求。

Section § 720.1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债务追讨过程中,当财产所有权存在争议时如何处理。如果有人主张对财产的所有权,但没有采取必要措施来释放它,那么债权人有机会来做这件事。如果债权人没有及时采取行动,负责的官员可以将财产归还,除非有其他理由需要扣押它。如果被扣押的个人物品是因债务追讨而取得的,并且原所有者在通知送达后10天内没有认领,那么该财产可能会被交给其他主张所有权的人。即使财产已被释放,其实际所有权仍可在法庭上进行争议。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20.170(a) 在第三方未根据第6章(自第720.610条起)向强制执行官提交释放财产的担保书的情况下,如果债权人未在第720.140条(b)款规定的时间内向强制执行官提交符合第720.160条要求的担保书(或如果债权人是公共实体则提交通知),强制执行官应释放该财产,除非该财产因另一留置权而被扣押或法院另有命令。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20.170(b) 除本条另有规定外,释放受第699.060条管辖。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20.170(c) 如果已扣押的个人财产将根据第699.060条释放给债务人,且债务人未在根据第699.060条送达通知后10天内认领该财产,强制执行官应将该财产释放给提出主张的第三方。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20.170(d) 尽管财产已根据本条被释放,仍可根据第4章(自第720.310条起)就第三方主张举行听证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