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72.21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某些人可以提起法律诉讼来分割财产。具体来说,它允许动产或不动产的共有人在与他人共同拥有财产时,请求法院分割该财产。然而,它不允许已婚夫妇或处于类似关系的人使用此程序来分割他们的共同婚姻财产。

Section § 872.2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诉讼中如何以及何时获取产权报告。如果原告在提起诉讼前需要产权报告,他们可以获取一份,并且必须在诉状中提及此事,同时说明其他相关方可以在何处查阅和复制该报告。另外,案件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请求法院允许获取产权报告,法院随后将指定该报告应在何处提供给其他人查阅和使用。

如果需要产权报告: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2.220(a) 原告可以在提起诉讼之前,获取一份产权报告,并且应当在诉状中说明已完成此项工作,并指定一个地点供各方查阅、使用和复制。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2.220(b) 法院可以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授权该方当事人获取一份产权报告,并应当指定一个地点供各方查阅、使用和复制。

Section § 872.23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关于分割或出售财产的法律诉状中必须包含的内容。它要求提供财产的描述,如果是动产,需说明其所在地;如果是不动产,则需提供其法定描述和常用地址。诉状必须列出原告在该财产中的权益、任何其他已知权益,以及具体要分割的财产份额。如果原告希望出售该财产,他们必须清楚地说明理由。

诉状应载明: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2.230(a) 诉讼标的财产的描述。对于有形动产,描述应包括其通常所在地。对于不动产,描述应包括其法定描述以及(如有)街道地址或通用名称。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2.230(b) 原告在财产中拥有或主张的所有权益。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2.230(c) 除原告以外的其他人对该财产拥有或主张的、已记录在案或原告实际知晓的所有权益,且原告有理由相信这些权益将受到诉讼的实质性影响,无论这些人的姓名原告是否知晓。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2.230(d) 寻求分割的财产权益以及对其中权益进行分割的请求。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2.230(e) 若原告请求出售该财产,则应以普通简洁的语言陈述证明该救济理由的事实。

Section § 872.24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在加利福尼亚州,不同类型的财产,例如房地产或个人物品,可以通过一次法律诉讼进行分割。

Section § 872.250

Explanation
当有人提起分割房地产的诉讼时,他们必须立即在财产所在县登记一份通知。如果他们后来想将其他财产也纳入其中,他们也必须为这些财产登记一份新的通知。如果他们不登记通知,法院可以命令他们这样做,并暂停案件直到完成。登记这份通知意味着所有人都被视为已了解与该财产相关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