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状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50.310(a) 所有原告和被告的姓名。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50.310(b) 拟征收财产的描述。该描述可以但不要求指明被告在该财产中的权益性质或范围。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50.310(c) 如果原告对拟征收财产主张权益,则应说明该权益的性质和范围。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50.310(d) 关于原告通过征用权征收诉状中所述财产的权利声明。该声明应包括: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50.310(d)(1) 关于征收该财产所涉公共用途的一般性声明。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50.310(d)(2) 根据第1240.030条要求,关于征收必要性的主张;如果原告是公共实体,则应提及其必要性决议;如果原告是第1245.320条所指的准公共实体,则应提及根据第4章第3条(自第1245.310条起)通过的决议;如果原告是非营利医院,则应提及《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60条要求的证明;如果原告是公用事业公司,并依赖州能源资源保护与开发委员会的认证或该委员会关于获取开发权的规定,则应提及该认证或规定。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50.310(d)(3) 提及授权原告通过征用权获取财产的法规。法定授权的说明可以是替代性的,也可以是不一致的。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50.310(e) 一份地图或图表,尽可能描绘诉状中所述财产,并显示其与拟征收财产所涉项目的相对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