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50.310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当某人希望通过征用权征收财产时,法律诉状中必须包含的内容。诉状需要列出所有相关方,描述被征收的财产,并解释原告在该财产中的权利和权益。它还必须提供关于该财产公共用途的详细信息,证明征收的必要性,并引用采取该行动的法律依据。此外,还必须附上一份显示财产与项目相对位置的地图。

诉状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50.310(a) 所有原告和被告的姓名。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50.310(b) 拟征收财产的描述。该描述可以但不要求指明被告在该财产中的权益性质或范围。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50.310(c) 如果原告对拟征收财产主张权益,则应说明该权益的性质和范围。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50.310(d) 关于原告通过征用权征收诉状中所述财产的权利声明。该声明应包括: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50.310(d)(1) 关于征收该财产所涉公共用途的一般性声明。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50.310(d)(2) 根据第1240.030条要求,关于征收必要性的主张;如果原告是公共实体,则应提及其必要性决议;如果原告是第1245.320条所指的准公共实体,则应提及根据第4章第3条(自第1245.310条起)通过的决议;如果原告是非营利医院,则应提及《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60条要求的证明;如果原告是公用事业公司,并依赖州能源资源保护与开发委员会的认证或该委员会关于获取开发权的规定,则应提及该认证或规定。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50.310(d)(3) 提及授权原告通过征用权获取财产的法规。法定授权的说明可以是替代性的,也可以是不一致的。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50.310(e) 一份地图或图表,尽可能描绘诉状中所述财产,并显示其与拟征收财产所涉项目的相对位置。

Section § 1250.320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某些法律案件中的被告在其答复中提供具体信息。如果被告对诉状中提及的财产主张所有权或权益,他们需要明确说明该权益。如果他们寻求赔偿,例如商业商誉赔偿或因原告在征用案件前的不合理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他们必须声明其赔偿主张,但无需提及赔偿金额。

Section § 1250.325

Explanation
本条允许被告随时提交弃权声明,即使他们已经违约或已经提交了答辩。通过提交弃权声明,被告声明他们对案件中涉及的财产或赔偿不拥有任何权益,并且该声明必须由被告签署。一旦提交弃权声明,被告就失去了参与案件或获得任何赔偿的权利。然而,法院可以发布命令来处理该弃权声明,这可能包括判给诉讼费和诉讼开支。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50.325(a) 被告可随时提交弃权声明,无论其是否已违约,且该弃权声明取代被告此前提交的答辩。弃权声明无需采用任何特定形式。其应包含一份声明,表明被告对该财产或可能判给的赔偿不主张任何权益。尽管有第1250.330条的规定,弃权声明应由被告签署。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50.325(b) 受制于 (c) 款的规定,已提交弃权声明的被告无权参与后续诉讼程序或分享所判给的赔偿。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50.325(c) 法院可通过适当的命令执行该弃权声明,包括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判给诉讼费和诉讼开支。

Section § 1250.330

Explanation
如果你有律师代表你,那么你的法律文件必须由律师签署,而不是你本人。律师通过签署确认他们已阅读该文件,并相信有充分的理由提交该文件。如果文件未签署,或者签署的目的是为了规避这项规定,那么该文件可能会从法院记录中删除。

Section § 1250.3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法庭案件中如何对称为“诉状”的法律文件进行修改。具体来说,如果修改是公平合理的,就可以被允许。对于起诉状,这些修改可能包括更新用于评估某物的日期,以及支付因案件变更而产生的新费用或开支。如果公共实体想要增加拟征收的财产,它们需要一项称为“必要性决议”的特别批准。如果有人想停止征收某些财产,他们必须遵循特定步骤,正式放弃案件的该部分。

Section § 1250.345

Explanation
如果被告没有正式对起诉书提出反对,无论是通过质疑起诉书有法律缺陷(这叫“抗辩”)还是提交他们的辩护(这叫“答辩”),他们就被视为放弃了以后再提出反对的权利。不过,法院在必要时仍可允许修改辩护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