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50.010

Explanation

通常情况下,所有政府为公共用途征用私人财产(即征用权)的案件,都必须在高等法院启动和处理,除非有特定的例外情况。

除非第1230.060条和第12章(始于第1273.010条)另有规定,所有征用权诉讼均应在高等法院提起并进行。

Section § 1250.0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果有人需要征收他人的财产,法律案件应该在哪里启动。通常,案件应在财产所在的县开始。但如果财产分布在多个县,提起诉讼的人可以选择其中任何一个县进行立案。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50.020(a) 除(b)款另有规定外,诉讼应在拟征收财产所在县提起。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50.020(b) 当拟征收财产位于一个以上县时,原告可在任何一个此类县提起诉讼。

Section § 1250.0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法律诉讼的审理应在其最初立案的县进行。但是,如果法院决定将审理移至另一个县,那么该新县就成为审理的正确地点。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50.030(a) 除(b)款另有规定外,根据第1250.020条提起诉讼的县是该诉讼程序审理的适当县。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50.030(b) 凡法院依照第1250.040条变更审理地点的,诉讼程序被移送的县是该诉讼程序审理的适当县。

Section § 1250.0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将审判移至不同地点的规则(这些规则已是民事程序的一部分)也适用于政府征用私人财产的案件,即征用权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