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50.250(a) 如果县或其他征税机构对诉状中描述的财产的唯一权益是财产税留置权,则无需将该县或其他征税机构列为被告。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50.250(b) 担保特别评估或代表特别评估的债券的留置权持有人,无论特别评估的性质和征收方式如何,均应被列为被告。留置权持有人可以在传票和诉状送达给其后30天内,向法院提交以下所有信息以代替答辩: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50.250(b)(1) 留置权的完整描述。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50.250(b)(2) 被留置权抵押的财产描述。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50.250(b)(3) 截至证明书出具之日,留置权项下尚欠的金额。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50.250(b)(4) 留置权项下每期应付款的到期日以及每期应付款的金额。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50.250(c) 证明书副本应在提交给法院的同时,通过一级邮件寄送给诉讼的所有当事人。提交证明书或答辩应被视为一般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