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50.2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想要通过征用权征用财产的人,都必须在法律案件中被列为原告。

Section § 1250.220

Explanation
当有人提起涉及某项财产的诉讼时,他们必须将被告列为所有已知对该财产拥有权益的人。如果这样的人已经去世,诉讼中应包括已故者的遗产代表;如果没有遗产代表,则应包括已故者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原告还可以包括可能主张权益的“身份不明的人”。一旦诉讼文件被适当送达,法院的判决将对所有被列为被告的人具有约束力。

Section § 1250.230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认为自己对法律诉状中提及的某项财产拥有法律或受益权益,他们可以作为被告参与法律程序,即使他们最初没有被列为被告。

Section § 1250.240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为了一个项目而采取法律行动来获取财产,他们可以在一份诉讼中将位于同一县的所有财产都包括进去。

Section § 1250.2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政府对某项财产仅拥有税收留置权,那么在涉及该财产的诉讼中,政府无需被列为被告。但是,如果某人因特别评估或债券而拥有留置权,则必须作为被告被列入案件。留置权持有人可以向法院提供关于留置权的详细信息,例如留置权的具体情况、所涉及的财产、剩余欠款金额以及付款计划,以此代替提交答辩。他们还需要将这些信息邮寄给案件中的所有相关方。这一过程将被视为他们正式参与诉讼。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50.250(a) 如果县或其他征税机构对诉状中描述的财产的唯一权益是财产税留置权,则无需将该县或其他征税机构列为被告。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50.250(b) 担保特别评估或代表特别评估的债券的留置权持有人,无论特别评估的性质和征收方式如何,均应被列为被告。留置权持有人可以在传票和诉状送达给其后30天内,向法院提交以下所有信息以代替答辩: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50.250(b)(1) 留置权的完整描述。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50.250(b)(2) 被留置权抵押的财产描述。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50.250(b)(3) 截至证明书出具之日,留置权项下尚欠的金额。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50.250(b)(4) 留置权项下每期应付款的到期日以及每期应付款的金额。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50.250(c) 证明书副本应在提交给法院的同时,通过一级邮件寄送给诉讼的所有当事人。提交证明书或答辩应被视为一般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