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前活动必要性决议
Section § 1245.210
本节定义了在加利福尼亚州不同政府实体征用财产的各种情况下“管理机构”一词的含义。它明确了在每种情况下哪个委员会、理事会或机构负责。例如,地方公共实体由其立法机构作为管理机构,而像中央谷地防洪委员会或加利福尼亚州交通委员会等不同的专门委员会则负责涉及其各自部门的案件。
Section § 1245.220
Section § 1245.230
Section § 1245.235
Section § 1245.245
本法律规定了公共实体取得的财产必须按照指定的公共目的使用,除非管理机构以三分之二的投票决定改变用途。如果财产在十年内未按最初意图使用,该实体必须出售或重新授权其用途。如果原所有者愿意,他们有权在特定条件下以市场价格回购该财产。如果实体无法找到原所有者或所有者不愿回购,该财产将作为剩余财产出售。在剩余财产出售前,必须尽力联系原所有者。如果出售有财务收益,原所有者应获得差额补偿。
Section § 1245.250
本法律解释了政府实体如何确立其为公共用途征用私人财产的必要性。“必要性决议”通常可以证明这一点。如果地方政府希望征用电力、燃气或水务公用事业的财产,或者如果该财产并非完全位于其边界内,法律会提供一些帮助,即推定这些需求是合法的。但在这两种情况下,你仍然可以提出异议。最后,如果州垦务委员会涉及特定排水区,这不被视为地方政府的行为。
Section § 1245.255
如果政府机构想征用你的财产用于公共用途,你可以在法庭上挑战这项决定。你有两种选择:在政府正式启动征用程序之前,你可以通过特定的法律程序请求法院审查。如果程序已经启动,你可以对政府征用你财产的权利提出异议。如果征用财产的决定是由于严重的判断失误而做出的,那么该决定可能是无效的。然而,即使政府已经启动了程序,他们也可以撤销之前的决定并重新开始。
Section § 1245.260
如果公共实体决定需要征用私人财产,但未在六个月内启动法律程序,或者未尽力送达法律文书,财产所有人有权选择。他们可以强制该实体购买财产并支付补偿,或者就由此造成的任何干扰索赔损害赔偿。重要的是,所有人必须在该实体决定征用财产后的一年半内提起诉讼。然而,在所有人提起诉讼之前,公共实体可以随时启动程序或改变主意。如果所有人提起诉讼,该实体只能在与法律程序中相同的规则下撤回。即使所有人提起诉讼,该实体仍然可以重新启动程序或放弃该程序。
Section § 1245.270
若要使征用决议无效,被告必须证明管理机构成员收受或同意收受贿赂以投票赞成该决议,并且若无此贿赂行为,该决议本不会获得通过。如果某成员因受贿被刑事定罪,则自动证明相关决定存在不当行为。如果他们被判无罪,则证明未发生贿赂行为。待决案件由法院决定后续步骤。公共实体仍可针对同一财产撤销并重新通过决议,类似于重新启动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