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45.21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在加利福尼亚州不同政府实体征用财产的各种情况下“管理机构”一词的含义。它明确了在每种情况下哪个委员会、理事会或机构负责。例如,地方公共实体由其立法机构作为管理机构,而像中央谷地防洪委员会或加利福尼亚州交通委员会等不同的专门委员会则负责涉及其各自部门的案件。

本条中,“管理机构”指: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45.210(a) 若由地方公共实体征用,指该地方公共实体的立法机构。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45.210(b) 若由萨克拉门托和圣华金排水区征用,指中央谷地防洪委员会。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45.210(c) 若由州公共工程委员会根据《财产征收法》(政府法典第2编第3分部第11部分(第15850条起))征用,指州公共工程委员会。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45.210(d) 若由渔业和野生动物部根据《渔业和狩猎法典》第1348条征用,指野生动物保护委员会。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45.210(e) 若由交通部征用(根据《公用事业法典》第21633条或《街道和公路法典》第30100条进行的征用除外),指加利福尼亚州交通委员会。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45.210(f) 若由交通部根据《公用事业法典》第21633条征用,指加利福尼亚州交通委员会。
(g)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45.210(g) 若由交通部根据《街道和公路法典》第30100条征用,指加利福尼亚州交通委员会。
(h)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45.210(h) 若由水资源部征用,指加利福尼亚州水务委员会。
(i)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45.210(i) 若由加利福尼亚大学征用,指加利福尼亚大学校董会。
(j)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45.210(j) 若由州土地委员会征用,指州土地委员会。
(k)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45.210(k) 若由《教育法典》第92200条中指明的学院征用,指该学院的董事会。
(l)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45.210(l) 若由高速铁路管理局征用,指州公共工程委员会。

Section § 1245.2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个公共实体(例如政府机构)在启动法律程序征用某块用于公共用途的财产之前,必须正式决定他们需要这块财产。他们必须通过一项名为“必要性决议”的正式声明来完成此举。

Section § 1245.2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公共实体在通过征用权征用私人财产时,其“必要性决议”必须满足的要求。决议必须明确说明财产的公共用途,描述其位置,确认项目符合公共利益的必要性,并确保对私人造成的损害最小。此外,公共实体必须证明它已向财产所有者提出了公平的要约,或者在合理努力后仍无法找到所有者。如果项目是为保护健康或安全而进行的紧急项目,这些要约要求可以暂时推迟,但必须在90天内完成。
除法律规定的其他要求外,必要性决议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45.230(a) 对拟征用财产的公共用途的概括性说明,以及对授权公共实体通过征用权获取该财产的法规的引用。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45.230(b) 对拟征用财产的大致位置和范围的描述,应包含足以合理识别的详细信息。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45.230(c) 声明公共实体的管理机构已发现并确定以下各项: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45.230(c)(1) 公共利益和必要性要求实施拟议项目。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45.230(c)(2) 拟议项目的规划或选址方式应与最大的公共利益最相符,并对私人损害最小。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45.230(c)(3) 决议中描述的财产是拟议项目所必需的。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45.230(c)(4) 已向登记在册的所有权人发出了《政府法典》第7267.2条所要求的要约,或者由于无法通过合理努力找到所有权人而未发出要约。
如果公共实体管理机构被要求通过必要性决议时,该实体已确定需要该财产的项目为紧急项目,且该项目对于保护或维护健康、安全、福利或财产是必要的,则《政府法典》第7267.2条的要求在当时不必作为通过授权决议的先决条件。但是,在此类情况下,公共实体应在合理时间内(但无论如何不得迟于必要性决议通过后90天)执行《政府法典》第7267.2条的规定。

Section § 1245.235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如果一个公共实体想要通过征用权(即政府征收私人土地的权力)来获取某人的财产,并为此通过一项“必要性决议”,它必须首先通知该财产所有者。财产所有者必须获得一个公平的机会,参加听证会,讨论征收其财产的必要性。这种通知和回应机会必须在特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供,通常是通过一级邮件发送通知,说明通过该决议的意图、所有者有权被听取意见,以及申请听证会的截止日期。如果财产所有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他们将失去被听取意见的权利。听证会将由管理机构或其指定的委员会举行,所有及时回应的所有者都可以在会上讨论该决议。该委员会旨在代表管辖范围内的不同区域。无论选择何种方式,所有程序都必须确保所有者收到适当的通知并有机会发言。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45.235(a) 公共实体的管理机构只有在向其财产将被征用且其姓名和地址出现在最新均衡的县评估名册上的每个人发出通知,并给予其就第1240.030条所指事项出庭和听证的合理机会后,方可采纳必要性决议。
(b)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45.235(b)
(a)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45.235(b)(a)款所要求的通知应通过一级邮件发送给(a)款所述的每个人,并应说明以下所有事项: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45.235(b)(1) 管理机构采纳该决议的意图。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45.235(b)(2) 该人就第1240.030条所指事项出庭和听证的权利。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45.235(b)(3) 未能在通知寄出后15天内提交书面请求出庭和听证,将导致放弃出庭和听证的权利。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45.235(c) 管理机构,或由管理机构指定的一个不少于11名成员的委员会(如果管理机构成员超过40名),应举行听证会,在听证会上,(a)款所述的、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了书面请求的所有人,可以就第1240.030条所指事项出庭和听证。该委员会应合理代表公共实体管辖范围内的各个地理区域。管理机构无需向未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书面请求的任何人提供出庭和听证的机会。如果管理机构根据本款指定委员会举行听证会,则委员会在听证会后,应向管理机构和任何已在委员会面前出庭的(a)款所述人员提供听证会的书面摘要以及关于是否采纳必要性决议的书面建议。任何已在委员会面前出庭的(a)款所述人员,也应有机会在管理机构面前就第1240.030条所指事项出庭和听证。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45.235(d) 尽管有(b)款的规定,管理机构可以通过任何其他程序满足本节的要求,只要该程序已向(a)款所述的每个人提供了合理的书面个人通知和就第1240.030条所指事项出庭和听证的合理机会。

Section § 1245.240

Explanation
公共机构的管理层在做出决定时,除非有其他法律或规定要求更高的赞成票数,否则至少需要其三分之二的成员同意。

Section § 1245.24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公共实体取得的财产必须按照指定的公共目的使用,除非管理机构以三分之二的投票决定改变用途。如果财产在十年内未按最初意图使用,该实体必须出售或重新授权其用途。如果原所有者愿意,他们有权在特定条件下以市场价格回购该财产。如果实体无法找到原所有者或所有者不愿回购,该财产将作为剩余财产出售。在剩余财产出售前,必须尽力联系原所有者。如果出售有财务收益,原所有者应获得差额补偿。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45.245(a) 公共实体通过(e)款规定的任何方式取得的、须遵守根据本条通过的必要性决议的财产,只能用于决议中声明的公共用途,除非公共实体的管理机构经全体成员至少三分之二的投票(或根据法规、章程或条例要求更高的投票)通过一项决议,授权对该财产进行不同的使用。该决议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45.245(a)(1) 拟议用于该财产的新公共用途的概括性声明,以及提及本可授权公共实体通过征用权为该用途取得该财产的法规。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45.245(a)(2) 拟议用于新用途的财产的概括位置和范围的描述,具有足以合理识别的详细程度。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45.245(a)(3) 声明管理机构已发现并确定以下各项: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45.245(a)(3)(A) 公共利益和必要性要求拟议的用途。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45.245(a)(3)(B) 拟议的用途的规划和选址方式应与最大的公共利益和最小的私人损害最相符。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45.245(a)(3)(C) 决议中描述的财产是拟议用途所必需的。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45.245(b) 公共实体通过(e)款规定的任何方式取得的、须遵守根据本条通过的必要性决议的财产,且在必要性决议通过之日起10年内未用于该决议中声明的公共用途的,应根据(f)款和(g)款的规定出售,除非管理机构根据(a)款的规定通过一项决议,或根据本款的规定通过一项决议,经公共实体管理机构全体成员至少三分之二的投票(或根据法规、章程或条例要求更高的投票)重新授权该财产现有的声明公共用途。根据本款通过的重新授权决议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45.245(b)(1) 拟议重新授权用于该财产的公共用途的概括性声明,以及提及授权公共实体通过征用权为该用途取得该财产的法规。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45.245(b)(2) 拟议用于公共用途但尚未用于公共用途的财产的概括位置和范围的描述,具有足以合理识别的详细程度。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45.245(b)(3) 声明管理机构已发现并确定以下各项: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45.245(b)(3)(A) 公共利益和必要性要求拟议的用途。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45.245(b)(3)(B) 拟议的用途的规划和选址方式应与最大的公共利益和最小的私人损害最相符。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45.245(b)(3)(C) 决议中描述的财产是拟议用途所必需的。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45.245(c) 除了法律要求的任何通知外,根据(a)款或(b)款寻求的新决议或重新授权决议所需的通知应符合第1245.235节的规定,并应发送给在公共实体最初取得该财产时,根据第1245.235节规定获得通知的每个人。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45.245(d) 根据(a)款或(b)款采取的行动的司法审查,可由在公共实体取得该财产时对决议中描述的财产拥有权益的人获得,并应受第1085节的管辖。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45.245(e) 以下财产取得须遵守本节的规定: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45.245(e)(1) 公共实体通过征用权进行的任何取得。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45.245(e)(2) 公共实体在根据本条通过关于该财产的必要性决议后进行的任何取得。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45.245(e)(3) 公共实体在根据本条通过关于该财产的必要性决议之前进行的任何取得,但在收到公共实体可能通过征用权取得该财产的书面通知之后。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45.245(e)(2) 通过挂号信(要求回执)将拟议出售通知邮寄给与财产原所有者同名且在最近一次均衡评估名册上列出的任何其他地址的每个人。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45.245(e)(3) 根据《政府法典》第6061条,在财产所在市或县内至少一份普遍发行的报纸上公布拟议出售通知。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45.245(e)(4) 在财产所在市或县内至少三个公共场所张贴拟议出售通知。
(5)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45.245(e)(5) 在拟议出售的财产上张贴拟议出售通知。
(k)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45.245(k) 就本节而言,“根据通货膨胀调整”指原始购置价格根据美国劳工统计局确定的加利福尼亚州所有商品消费者物价指数从购置之日起至财产出售之日止的按比例增长而增加。

Section § 1245.25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政府实体如何确立其为公共用途征用私人财产的必要性。“必要性决议”通常可以证明这一点。如果地方政府希望征用电力、燃气或水务公用事业的财产,或者如果该财产并非完全位于其边界内,法律会提供一些帮助,即推定这些需求是合法的。但在这两种情况下,你仍然可以提出异议。最后,如果州垦务委员会涉及特定排水区,这不被视为地方政府的行为。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45.250(a)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公共实体的管理机构根据本条通过的必要性决议,最终确立第 1240.030 条所指的事项。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45.250(b) 如果征用是由地方公共实体进行的,但不包括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6512.7 条行使县水区权力的卫生区,且该财产是电力、燃气或水务公用事业财产,则必要性决议产生可反驳的推定,即第 1240.030 条所指的事项属实。此推定是影响举证责任的推定。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45.250(c) 如果征用是由地方公共实体进行的,且决议中描述的财产并非完全位于该地方公共实体的边界内,则必要性决议产生推定,即第 1240.030 条所指的事项属实。此推定是影响提供证据责任的推定。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45.250(d) 就 (b) 款而言,由州垦务委员会为萨克拉门托和圣华金排水区进行的征用不属于地方公共实体进行的征用。

Section § 1245.255

Explanation

如果政府机构想征用你的财产用于公共用途,你可以在法庭上挑战这项决定。你有两种选择:在政府正式启动征用程序之前,你可以通过特定的法律程序请求法院审查。如果程序已经启动,你可以对政府征用你财产的权利提出异议。如果征用财产的决定是由于严重的判断失误而做出的,那么该决定可能是无效的。然而,即使政府已经启动了程序,他们也可以撤销之前的决定并重新开始。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45.255(a) 对公共实体管理机构根据本条通过的必要性决议中描述的财产拥有权益的人,可以获得对该决议有效性的司法审查: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45.255(a)(1) 在征用权诉讼开始之前,通过根据 Section 1085 申请强制令状。对强制令状诉讼拥有管辖权的法院,经任何一方动议,应在征用权诉讼开始时命令强制令状诉讼不带偏见地驳回,除非法院认定驳回不符合司法公正的利益。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45.255(a)(2) 在征用权诉讼开始之后,通过根据本篇对征用权提出异议。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45.255(b) 如果必要性决议的通过或内容受到管理机构严重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影响,则该决议不具有 Section 1245.250 中规定的效力。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45.255(c)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排除公共实体撤销必要性决议并就同一标的财产通过一项新决议,在征用权诉讼开始之后,其后果与根据 Section 1260.120 对诉讼的有条件驳回相同。

Section § 1245.260

Explanation

如果公共实体决定需要征用私人财产,但未在六个月内启动法律程序,或者未尽力送达法律文书,财产所有人有权选择。他们可以强制该实体购买财产并支付补偿,或者就由此造成的任何干扰索赔损害赔偿。重要的是,所有人必须在该实体决定征用财产后的一年半内提起诉讼。然而,在所有人提起诉讼之前,公共实体可以随时启动程序或改变主意。如果所有人提起诉讼,该实体只能在与法律程序中相同的规则下撤回。即使所有人提起诉讼,该实体仍然可以重新启动程序或放弃该程序。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45.260(a) 如果公共实体已通过征用必要性决议,但未在决议通过之日起六个月内启动征用程序以征收财产,或者已启动该程序但在该程序启动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尽力送达与该程序相关的诉状和传票,财产所有人可通过反向征用诉讼,采取以下一项或两项行动: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45.260(a)(1) 要求公共实体征收该财产并支付相应补偿。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45.260(a)(2) 就因决议通过而对财产的占有和使用造成的任何干扰,向公共实体追讨损害赔偿。
根据第415.30条的邮寄送达应构成本条含义内的尽力送达。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45.260(b) 根据《政府法典》第一编第三点六分部第三部分(自第900条起)的规定,无需向公共实体提出索赔,作为根据 (a) 款提起或维持诉讼的先决条件,但任何此类诉讼应在公共实体通过征用必要性决议之日起一年零六个月内提起。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45.260(c) 在财产所有人根据本条提起诉讼之前的任何时间,公共实体有权启动征用程序或撤销征用必要性决议。如果公共实体在财产所有人根据本条提起诉讼之前启动征用程序或撤销征用必要性决议,财产所有人此后不得根据本条提起诉讼。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45.260(d) 在财产所有人根据本条提起诉讼后,公共实体可以撤销征用必要性决议并放弃征收该财产,但仅限于与放弃征用程序相同的条件下,并受相同条件和后果的约束。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45.260(e) 根据本条提起诉讼不影响公共实体可能拥有的任何权力,包括启动征用程序、根据第六章第三条(自第1255.410条起)占有财产,或放弃征用程序。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45.260(f) 代替根据 (a) 款提起诉讼,或者如果 (b) 款规定的诉讼时效已过,财产所有人可以获得强制令,强制公共实体在法院认为适当的时间内,撤销征用必要性决议或启动征用程序以征收该财产。

Section § 1245.270

Explanation

若要使征用决议无效,被告必须证明管理机构成员收受或同意收受贿赂以投票赞成该决议,并且若无此贿赂行为,该决议本不会获得通过。如果某成员因受贿被刑事定罪,则自动证明相关决定存在不当行为。如果他们被判无罪,则证明未发生贿赂行为。待决案件由法院决定后续步骤。公共实体仍可针对同一财产撤销并重新通过决议,类似于重新启动法律程序。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45.270(a) A resolution of necessity does not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this article if the defendant establishes by a 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 both of the following: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45.270(a)(1) A member of the governing body who voted in favor of the resolution received or agreed to receive a bribe, as defined in Section 7 of the Penal Code, involving adoption of the resolution.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45.270(a)(2) But for the conduct described in paragraph (1), the resolution would not otherwise have been adopted.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45.270(b) Where there has been a prior criminal prosecution of the member for the conduct described in paragraph (1) of subdivision (a), proof of conviction shall be conclusive evidence that the requirement of paragraph (1) of subdivision (a) is satisfied, and proof of acquittal or other dismissal of the prosecution shall be conclusive evidence that the requirement of paragraph (1) of subdivision (a) is not satisfied. Where there is a pending criminal prosecution of the member for the conduct described in paragraph (1) of subdivision (a), the court may take such action as is just under the circumstances of the case.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45.270(c) Nothing in this section precludes a public entity from rescinding a resolution of necessity and adopting a new resolution as to the same property, subject to the same consequences as a conditional dismissal of the proceeding under Section 126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