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境内的口头宣誓证词质询的进行
Section § 2025.310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在法律程序中的“取证”环节,负责取证的人(宣誓官)可以远程参与,无需与被提问者在同一房间。被提问者在宣誓时也无需与宣誓官在场。其他人,例如律师或相关方,可以选择亲自到场,但如果到场,必须遵守当地的健康和安全规定。关于取证地点和方式的规则可以通过法院命令或《加州法院规则》来详细规定,但使用这些远程方式并不会改变任何其他现行的取证规则。本条还确认,只有某些经授权的个人才能担任宣誓官或主持宣誓。
Section § 2025.320
Section § 2025.330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法律案件中如何进行取证,即对证人进行正式询问。被询问的人必须宣誓说真话,通常情况下,除非所有人同意,否则谈话会由一名经认证的速记员记录。安排取证的一方如果提前通知,也可以使用音频或视频记录。其他方如果提前至少三天发出通知,也可以自行录音或录像。取证过程中的提问和回答遵循与法庭上相同的规则,当事人可以选择提交书面问题,这些问题可以在口头询问结束后提出。
Section § 2025.340
如果您使用音频或视频技术记录证词,需要遵守一些具体规定。录制区域应宽敞、光线充足且安静。设备操作员必须技术熟练,在某些情况下,不得与任何涉案方有牵连。宣誓官或提供其服务的实体向任何一方提供的服务和产品,必须平等地分享给所有当事人。宣誓官不得提供任何关于证人、律师或当事人举止的个人笔记或评论,也不得收集证人的个人身份信息作为服务提供。操作员不得扭曲录音中人物的外貌或声音。录制开始时需遵循特定程序,例如说明出镜人员、日期、时间等详细信息,并以结束声明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