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025.31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在法律程序中的“取证”环节,负责取证的人(宣誓官)可以远程参与,无需与被提问者在同一房间。被提问者在宣誓时也无需与宣誓官在场。其他人,例如律师或相关方,可以选择亲自到场,但如果到场,必须遵守当地的健康和安全规定。关于取证地点和方式的规则可以通过法院命令或《加州法院规则》来详细规定,但使用这些远程方式并不会改变任何其他现行的取证规则。本条还确认,只有某些经授权的个人才能担任宣誓官或主持宣誓。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5.310(a) 经被传唤人或传唤方选择,宣誓官可以通过远程方式在与被传唤人不同的地点出席取证。被传唤人在取证时宣誓,无需与宣誓官在场。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5.310(b) 在不违反第2025.420条规定的前提下,任何当事人或备案律师可以(但非必须)在被传唤人所在地亲自出席取证。如果当事人或备案律师选择在被传唤人所在地亲自出席,所有亲自出席取证的人员应遵守当地的健康和安全条例、规定和命令。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5.310(c) 实施本条的程序应由特定诉讼或程序中的法院命令或《加州法院规则》确立。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5.310(d) 行使(a)款或(b)款授予的权力不放弃本篇的任何其他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关于取证时间、地点或方式的规定。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5.310(e) 本条不改变或修订根据本篇可合法担任宣誓官的人员,或根据本法典第2093和2094条或《政府法典》第8201条可管理宣誓的人员。

Section § 2025.3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进行宣誓证词(一种在宣誓下作出的正式陈述)的规则。宣誓证词必须由公正的官员主持,这意味着他们不能在案件中有经济利益,也不能与任何相关人员有亲属关系。该官员必须向所有在场的当事人提供相同的服务和产品,并且不能对证人的行为发表评论或收集他们的个人信息。如果在宣誓证词期间使用了任何服务,应要求将其记录下来。对官员资格的异议需要及早提出。违反这些规定可能导致最高5,000美元的罚款。

Section § 2025.3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法律案件中如何进行取证,即对证人进行正式询问。被询问的人必须宣誓说真话,通常情况下,除非所有人同意,否则谈话会由一名经认证的速记员记录。安排取证的一方如果提前通知,也可以使用音频或视频记录。其他方如果提前至少三天发出通知,也可以自行录音或录像。取证过程中的提问和回答遵循与法庭上相同的规则,当事人可以选择提交书面问题,这些问题可以在口头询问结束后提出。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5.330(a) 宣誓官应使被取证人宣誓或声明。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5.330(b) 除非当事人同意或法院另有命令,证词以及任何提出的异议应以速记方式记录。如果以速记方式记录,应由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3部第13章第3条(自第8020节起)认证的人员进行。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5.330(c) 发出取证通知的当事人,如果取证通知中声明有意通过上述任一方式记录证词,或者所有当事人同意证词也可以通过上述任一方式记录,则该当事人也可以通过音频或视频技术记录证词。任何其他当事人,可自费对取证进行音频或视频记录,但该其他当事人应及时,且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晚于预定取证日期前三个日历日,向发出取证通知的当事人或律师、根据第2025.240节送达取证通知的所有其他当事人或律师,以及根据第6章(自第2020.010节起)的取证传票被强制出庭的任何被取证人,送达一份书面通知,表明其有意对取证证词进行音频或视频记录。如果此通知在取证日期前三个日历日发出,则应根据第1011节通过专人送达方式进行。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5.330(d) 对被取证人的询问和交叉询问应按照《证据法典》的规定在审判中允许的方式进行。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5.330(e) 当事人可以不参与口头询问,而是将书面问题装入密封信封,提交给进行取证的当事人,由其转交给宣誓官,宣誓官应在口头询问完成后拆开信封并向被取证人提出这些问题。

Section § 2025.340

Explanation

如果您使用音频或视频技术记录证词,需要遵守一些具体规定。录制区域应宽敞、光线充足且安静。设备操作员必须技术熟练,在某些情况下,不得与任何涉案方有牵连。宣誓官或提供其服务的实体向任何一方提供的服务和产品,必须平等地分享给所有当事人。宣誓官不得提供任何关于证人、律师或当事人举止的个人笔记或评论,也不得收集证人的个人身份信息作为服务提供。操作员不得扭曲录音中人物的外貌或声音。录制开始时需遵循特定程序,例如说明出镜人员、日期、时间等详细信息,并以结束声明告终。

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通过或在其指示下使用音频或视频技术记录证词,则应遵守以下程序: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5.340(a) 用于记录被询问人证言的区域应足够大、光线充足且合理安静。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5.340(b) 录音设备的操作员应能够熟练地按照本节规定的方式安装、操作和监控设备。除(c)款另有规定外,操作员可以是进行证词记录的律师的雇员,除非该操作员同时也是宣誓官。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5.340(c) 如果证词录像将根据第2025.620条(d)款使用,则录音设备的操作员应是获授权主持宣誓的人员,且不得在该诉讼中存在经济利益,也不得是任何一方当事人律师的亲属或雇员,除非所有出席证词记录的当事人均在记录中同意放弃这些资格和限制。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5.340(d) 宣誓官或提供宣誓官服务的实体向任何一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律师或资助全部或部分诉讼的第三方提供或提供的服务和产品,应向所有出席证词记录的当事人或其律师提供。除非宣誓官或提供宣誓官服务的实体向所有出席证词记录的当事人或其律师提供服务或产品,否则不得向任何一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律师或资助全部或部分诉讼的第三方提供任何服务或产品。所有提供或提供的服务和产品应同时向所有当事人或其律师提供。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5.340(e) 宣誓官或提供宣誓官服务的实体不得向任何一方当事人或任何其他个人或实体提供任何包含宣誓官关于任何证人、律师或出席证词记录的当事人的举止的批注或评论的服务或产品。宣誓官或提供宣誓官服务的实体不得收集关于证人的任何个人身份信息作为向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资助全部或部分诉讼的第三方提供的服务或产品。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5.340(f) 应任何一方当事人或任何一方当事人律师的要求,出席证词记录的任何一方当事人或任何一方当事人律师应将宣誓官或提供宣誓官服务的实体向该方当事人或该方当事人律师或资助全部或部分诉讼的第三方提供的所有服务和产品载入证词记录。未由律师代理的诉讼当事人应由通知方告知其可以要求此声明。
(g)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5.340(g) 操作员不得通过使用摄像或录音技术扭曲证词记录参与者的外貌或举止。
(h)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5.340(h) 证词记录应以镜头前或录音中的口头或书面声明开始,其中应包括操作员的姓名和商业地址、操作员雇主的姓名和商业地址、证词记录的日期、时间、地点、案件标题、被询问人的姓名、说明代表哪一方进行证词记录,以及各方当事人的任何约定。
(i)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5.340(i) 各方当事人的律师应在镜头前或录音中表明身份。
(j)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5.340(j) 宣誓应在镜头前或录音中向被询问人主持。
(k)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5.340(k) 如果证词记录的长度需要使用多个磁带或电子存储单元,则每个单元的结束和每个后续单元的开始应在镜头前或录音中宣布。
(l)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5.340(l) 证词记录结束时,应在镜头前或录音中声明证词记录已结束,并应载明律师就录音或录像和证物的保管或就其他相关事宜所作的任何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