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82(a)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82(a)(1) 根据第1530条报告的财产,如果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则查找、交付、追回或协助追回该财产的协议无效: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82(a)(1)(A) 协议是在根据第1530条(d)款提交报告之日与根据第1532条支付或交付财产之日之间订立的。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82(a)(1)(B) 协议要求所有者在索赔获得批准且主计长向所有者支付追回的财产之前支付费用或报酬。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82(a)(2) 根据第1530条报告的财产,在根据第1532条支付或交付之后订立的查找、交付、追回或协助追回该财产的协议,如果符合以下所有要求,则有效: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82(a)(2)(A) 协议为书面形式,并包含对财产性质和价值的披露,说明主计长持有该财产,以及所有者可以直接向主计长申领该财产的地址。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82(a)(2)(B) 协议由所有者在收到(A)项所述披露后签署。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82(a)(2)(C) 约定的费用或报酬不超过追回财产的10%。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82(a)(3) 本款不应被解释为阻止所有者在任何时候主张查找财产的协议是基于过高或不公正的对价。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82(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主计长办公室关于无人认领财产的记录在财产公告发布之前,或如果不需要发布财产公告,则在财产交付给主计长一年之内,不得供公众查阅或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