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580

Explanation
本节赋予州主计长权力,制定实施本章法律所需的规章制度。

Section § 1581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企业在加州销售或提供旅行支票或类似票据,它必须保留这些交易的记录。这些记录可以在州主计长设定的期限后销毁。如果企业故意违反此规定,可能会面临州主计长执行的每日500美元罚款。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81(a) 任何商业协会,凡在本州销售其旅行支票、汇票或其他类似书面票据(第三方银行支票除外),且该商业协会对此直接承担责任的,或向他人在本州销售提供此类旅行支票、汇票或类似书面票据的,均应保存一份记录,表明在本州向其购买的此类旅行支票、汇票或类似书面票据。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81(b) 本条所要求的记录,在按照州主计长通过法规指定的合理时间保留后,可以销毁。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81(c) 任何故意不遵守本条规定的商业协会,应向州支付每次不遵守的每一天五百美元 ($500) 的民事罚款,该罚款可由州主计长提起的诉讼中追回。

Section § 15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帮助查找或追回根据特定条款报告的无人认领财产的协议规则。如果协议是在报告提交之日到财产交付之日之间签订的,并且要求在索赔获批和支付之前付款,那么该协议是无效的。在财产交付之后,如果此类协议是书面形式的,清晰披露了必要信息,由所有者签署,并且费用不超过追回财产的10%,那么它们是有效的。此外,所有者始终可以主张费用过高或不公平。另外,关于无人认领财产的记录在公告发布之后,或者如果不需要发布公告,则在财产交付给主计长一年之后,才能公开查阅。

(a)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82(a)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82(a)(1) 根据第1530条报告的财产,如果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则查找、交付、追回或协助追回该财产的协议无效: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82(a)(1)(A) 协议是在根据第1530条(d)款提交报告之日与根据第1532条支付或交付财产之日之间订立的。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82(a)(1)(B) 协议要求所有者在索赔获得批准且主计长向所有者支付追回的财产之前支付费用或报酬。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82(a)(2) 根据第1530条报告的财产,在根据第1532条支付或交付之后订立的查找、交付、追回或协助追回该财产的协议,如果符合以下所有要求,则有效: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82(a)(2)(A) 协议为书面形式,并包含对财产性质和价值的披露,说明主计长持有该财产,以及所有者可以直接向主计长申领该财产的地址。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82(a)(2)(B) 协议由所有者在收到(A)项所述披露后签署。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82(a)(2)(C) 约定的费用或报酬不超过追回财产的10%。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82(a)(3) 本款不应被解释为阻止所有者在任何时候主张查找财产的协议是基于过高或不公正的对价。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82(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主计长办公室关于无人认领财产的记录在财产公告发布之前,或如果不需要发布财产公告,则在财产交付给主计长一年之内,不得供公众查阅或复制。